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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祐七年十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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冬十月乙亥,皇子上表辭所除官,賜詔不允。 丙子,左屯衛大將軍、登州防禦使、邢國公世永為隴州防禦使。初,世永自陳:「太宗與秦王之後,官正任者十餘人;臣太祖之嫡孫,又本宮為最長,而遙領使名歲久。」故特遷之。世永,守節長子,嫡長元孫。 壬午,封贈婕妤周氏二代。 初,知制誥張瓌言:「中書送下封婕妤三代詞頭,然婕妤位正三品,其封贈未應法,請下有司檢詳典故。」中書引用崇國夫人許氏、美人張氏例,知制誥祖無擇又言:「許美人、張美人出一時之恩,未為得禮。」於是更下學士院詳定,而止及二代焉。 時學士院新定後宮封贈父祖制度,皇后與妃皆及三代,諫官司馬光等上言: 大禮之所謹,在於尊卑之分,別嫌明微。故國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蓋以大夫貴近于君,故推而遠之,以防僭偪之端;士賤於君,雖與之同物,無所嫌也。況後妃之際,實治亂之本,聖人于此,尤兢兢焉。皇后敵體至尊,母儀四海,六宮之內,無與等夷,妃品秩雖貴,而皇后猶為女君。今封贈之典,混而為一,臣實懼焉。雖陛下聖明,宮壼之政,貴賤有倫,必無僭偪之憂,然非所以別嫌疑,防萌兆,垂法度,示子孫也。昔漢文帝幸郎署,慎夫人與皇后同坐,中郎將袁盎引卻慎夫人席,曰:「陛下既以立後,慎夫人乃妾,妾主豈可同坐哉!」文帝善其言。彼少頃同席,盎猶以為不可而犯顏力爭,況著之典策,以為百世之法乎! 臣謹按天聖中遇南郊大禮,皇太后追贈三代,太妃止贈二代,然則妃贈三代,乃近歲之失,不可以不正。議者或謂外廷之臣凡入兩府者,皆贈三代,妃正一品,禮不可後之。臣竊以為不然。聖主制禮,內外異宜,不可均一。自宰相、樞密副使,名秩雖殊,而比肩為臣,共同職業,俱贈三代,不足為嫌。皇后與妃,位次相亞,而有妾主之分,以此尤宜分別名器,使之著明,以防後世之有僭差,不可鹵莽滅裂,苟然而已也。臣愚欲望陛下特降聖旨,改定新制,自今後皇后得贈三代,自妃以下皆不過二代。若以外廷之臣封贈太優,則乞自今後惟宰相、樞密使得贈三代,自參知政事以下止於二代,庶幾得禮之宜。」 不報。 己醜,禁天下衣墨紫。初,皇親與內臣所衣紫,皆再入為黝色。後士庶浸相效,而言者以為奇哀之服,故禁之。 甲午,知制誥王安石同勾當三班院。 先是,安石糾察在京刑獄。有少年得鬥鶉,其同儕借觀之,因就乞之,鶉主不許。借者恃與之狎昵,遂攜去,鶉主追及之,踢其脅下,立死。開封府按其人罪當償死,安石駁之曰:「按律,公取、竊取皆為盜,此不與而彼乃強攜以去,乃盜也。此追而毆之,乃捕盜也。雖死,當勿論。府司失入平人為死罪。」府官不伏,事下審刑、大理詳定,以府斷為是。有詔安石放罪。舊制,放罪者皆詣殿門謝。安石自言「我無罪」,不謝,禦史台及閤門累移牒趣之,終不肯謝。台司因劾奏之,執政以其名重,釋不問,但徙安石他官。 度支員外郎、秘閣校理蔡抗為廣東轉運使。 先是,岑水銅冶大發,官市諸民,止給空文,積逋巨萬。奸民無所取資,群聚私鑄,與江西鹽盜合,郡縣患之,督捕甚嚴。抗曰:「采銅皆惰遊之民,銅悉入官而不畀其直,非私鑄,衣食安所給?又從而誅之,是豈但民犯法也?」因命銅入即償直,民盡樂輸,私鑄遂絕。番禺歲運鹽給英、韶二州,道回遠,多侵竊雜惡。抗命十舟為一運,擇攝官主之,歲終,會其課以為殿最。是歲,鹽課增十五萬緡。 乙未,詔:「天下常平倉多所移用,而不足以支凶年。其令內藏庫與三司共支緡錢一百萬,下諸路助糴之。」從右正言、判司農寺王陶所請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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