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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祐七年(1062)正月


  春正月己酉朔,大慶殿受朝。

  乙卯,文思使、帶禦器械李繼和為內侍押班。兩省都知、押班,並選年五十以上及有邊功者參用。去年繼和當次補,而年四十九,至是始命之。

  禦史中丞王疇等言:「聞糾察在京刑獄司嘗奏:『府司及兩軍巡皆省府所屬,其錄大辟之翻異者,請下禦史台。』竊惟府縣之政,各存官司,台局所領,自有故事。若每因一囚翻異,即用禦史推劾,是風憲之職,下與府司、軍巡共治京獄也,恐不可遽行。」從之。劉敞嘗建言,乞別差官劾兩軍巡大辟翻異者。王疇所爭或由此。敞奏已附四年七月末。

  壬戌,禦宣德門觀燈,顧從臣曰:「此因歲時與萬姓同樂爾,非朕獨肆遊觀也。」先是,諫官楊畋、司馬光等以去年水災,乞罷上元觀燈,故特宣諭之。

  乙亥,詔太常禮院,自今南郊以太祖皇帝定配,改溫成皇后廟為祠殿,歲時令宮臣以常饌致祭。

  初,諫官楊畋上言:「洪範五行傳曰:『簡宗廟則水不潤下。』又曰:『聽之不聰,厥罰常水。』去年夏秋之交,久雨傷稼,澶州河決,東南數路大水為災。陛下臨禦以來,容受直諫,非聽之不聰也;以孝事親,非簡於宗廟也。然而災異數見,臣愚殆以為萬幾之聽,必有失於當者;七廟之享,必有失於順者。惟陛下精思而矯正之。」於是詔太常禮院檢詳郊廟未順之事。乃言:「按孝經曰:『郊祀後稷以配天。』春秋曰:『自外至者,無主不止。』然則天地之理,必有所配者,皆侑神作主之意也。且祖一而已,始受命也;宗無豫數,待有德也。自宗而下,功德顯著,自可崇廟祏之制,百世不遷,垂之無窮。至於對越天地,則神無二主,所以奉上帝之尊,示不敢瀆。唐垂拱中,始用三祖同配,至開元十一年,明堂親享遂罷之。皇祐五年詔書:『今南郊且奉三聖並侑,後複迭配如舊禮。』未幾,複降詔:『三聖並侑為定制。』雖出孝思,然其事頗違經禮。又溫成皇后立廟城南,四時祭奠,以待制、舍人攝事,玉帛祼獻,登歌設樂,並同太廟之禮,蓋當時有司失於講求。昔高宗遭變,飾己思咎,祖己訓以祀無豐於昵,而況以嬖寵列於秩禮,非所以享天心,奉祖宗之意也。」複下兩制議,而翰林學士王珪等議曰:「追尊尊以享帝,義之至;推親親以享親,仁之極。尊尊不可以瀆,故郊無二主;親親不可以僭,故廟止其先。今三後並侑,欲以致孝也,而適所以瀆乎享帝;後宮有廟,欲以廣恩也,而適所以瀆乎饗親。請如禮官所議。」故降是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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