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書 > 續資治通鑒長編 | 上頁 下頁 |
嘉祐三年四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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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四月壬寅,御前忠佐馬軍副都頭向寶為禮賓使、並代都監。寶,鎮戎人,素有武伎,屢更戰鬥,用邊臣薦而特擢之。 癸卯,賜開封府界開葛家崗新河役卒緡錢。 乙巳,詔省府推判官、諸路轉運使、提點刑獄,非體量劾奏而為知州者,並理本資序,其朝辭所賜及添支、遇恩補蔭子弟亦如之。 辛亥,契丹遣崇儀節度使蕭慶、給事中李軻來賀乾元節。 癸亥,引進副使、知邕州蕭注為西上閤門使,留再任。或于此方載大理殺儂智高事。事已在至和二年六月,更詳之。 甲子,河南府言資政殿大學士、尚書左丞吳育卒,贈吏部尚書,諡正肅。 乙丑,罷修睦親宅祖宗神禦殿。初,翰林學士歐陽修言神禦非人臣私家所宜有,若援廣親宅例,當得興置,則是沿襲非禮之禮。詔送兩制及台諫、禮官詳定,而言漢用春秋之義,罷郡國廟,今睦親、廣親宅所建神禦殿不合典禮,悉宜罷。上以廣親宅興置已久,不欲毀之,睦親宅遂罷修營。 丙寅,案丙寅宋史作丙辰,合前後干支考之,當從丙寅,宋史誤。詔曰:「朕惟分治州縣,付之守令;案督守令,付之轉運使、提點刑獄。而比年以來,吏或貪恣害物,耄昏不事事,以弛為寬,以苛為察。賦斂有常,或增重之以為勞;刑罰有經,或出入之以為能。而使者莫之舉,豈朕所以寄任之意歟!其各思率職,毋撓權幸,毋縱有罪,惠綏吾民,以稱朕意。」 丁卯,詔臣僚赴任益、梓、利、夔路,其遠接人陸路止于京師,水路止于荊南;若路不由京師,即計其地裡,不得過六十程,若舊例不及者止如例。初,三司使張方平言兩川迎送之役,有經涉水路,來往萬里之遠,至有餓乏病死者不可勝數。故著此條。 戊辰,詔居州縣驛舍亭館者毋得過一月,違者所屬吏以違制論。仍令轉運、提點刑獄司每半年一舉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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