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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祐五年十二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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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月丁酉,廣西安撫司言,捕獲儂智高母阿儂及智高弟智光、子繼宗繼封,詔護送京師。阿儂有智謀,智高攻陷城邑,多用其策,僭號皇太后。天資慘毒,嗜小兒,每食必殺小兒。智高敗走,阿儂入保特磨,依其夫儂夏卿,收殘眾約三千余人,習騎戰,複欲入寇。余靖督部吏黃汾黃獻珪石鑒、進士吳舜舉發峒兵入特磨掩襲,並智高弟、子皆獲之。 庚子,端明殿學士、兼龍圖閣學士、給事中張方平加翰林侍讀學士、知秦州,代張昪也。 初,昪命部署劉渙討叛羌,渙逗遛不進,昪奏以郭恩代之。恩既多所斬馘,渙疾恩出己上,遂紿奏恩所殺皆老稚爾。朝廷疑焉,故罷昪而遣方平往帥,亦徙渙涇原。方平力辭,曰:「渙與昪有階級,今互言而兩罷,帥不可為也。」昪以故得不罷。尋命方平知滑州。昪傳雲渙以得城之功不在己,故紿奏恩多殺老稚。按渙與恩俱進兵,恩獲級最多爾,是役也,渙實受賞,安得謂功不在己耶?蓋昪初以渙不時進擊,因奏乞用恩代渙,奏未報,而渙已與恩俱破賊矣。渙怨昪將使恩代己,且疾恩獲級多,遂誣奏恩,並及昪,故朝廷欲兩罷之也。昪徙青州則在此前,與此實兩事,本傳並兩事為一,殊不可考。今參取方平墓誌刪修。 乙巳,錄忠效指揮使周忠子陳留為茶酒班殿侍、三班差使,忠與蠻賊戰死故也。 戊申,詔軍士逃亡,捕獲未斷再逃亡,止一次科罪,已斷未決而再逃亡者累科之。 庚戌,詔諸路轉運使副、提點刑獄,毋得淹系罪人。 又詔南郊赦書第四第五等戶殘欠稅物並與倚閣,自今須納七分以上,方為殘欠,仍著為定式。 癸醜,詔入內內侍省都知、押班,非年五十以上,歷任無贓私罪者弗除。 丙辰,詔川峽人刺配為內地軍兵者,遇揀停,自今毋得放歸,其令關津常譏察之。 丁巳,詔廣西安撫司,以廉州隸容、龔州提舉。 戊午,詔曰:「轉運之職,本以澄清官吏,綏撫人民,豈特事誅求以剝下乎?有能盡歲入以致增盈者,留為本路移用,毋得進羨餘。務寬民力,以稱朕懷。」 己未,參知政事劉沆提舉中書五房續編例冊。前編當是宋綬,既雲續編,必有初編,會要亦止此。綬事在景祐二年九月。 庚申,太常博士吳中複為監察禦史裡行,用中丞孫抃所薦也。中複,興國軍人,嘗知犍為縣,有善政。抃未始識其面,即奏為臺屬。或問之,抃曰:「昔人恥為呈身禦史,今豈薦識面台官邪!」按張唐英政要乃以為仁宗親問,然政要多誤,今不取。 辛酉,契丹國母遣林牙臨海節度使、左衛大將軍耶律庶忠,夏州觀察使兼東上閤門使李仲僖;契丹遣始平節度使耶律祁、崇祿卿周白來賀正旦。契丹使來,請曰:「願觀廟樂而歸。」上以問,宰相陳執中曰:「樂非祠享不作,請以是告之。」樞密副使孫沔曰:「此可告而未能止也,願告之曰:『廟樂之作,以祖有功、宗有德而歌詠之也。使者能留與吾祭,則可觀。』」上使人告之,使者乃退。 有中人嘗任外官,率他武臣上書乞遷,上曰:「法不可得也。」訴不已,上以語沔,沔曰:「臣請退而問之。」乃召問曰:「曩汝在邊,某軍當給帛,汝不時給,何耶?」對曰:「帛,官物也,不敢妄以與人。」又問曰:「某人戰當奏功,汝不時奏,何耶?」對曰:「是幸賞也,故不奏。」沔曰:「爾能知此而反自為,何耶?」皆惶懼再拜趨出。此據孫沔墓誌及神道碑。 初,賈昌朝建議:「漢、唐都雍,置輔郡,內翼京師。國朝都汴,而近京諸郡皆屬他道,制度不稱王畿。請析京東之曹州,京西之陳、許、鄭、滑州並開封府總四十二縣為京畿。」帝納之。壬戌,詔以曹、陳、許、鄭、滑五州為輔郡,隸畿內,置京畿轉運使。五州各增鈐轄一員,曹州更增都監一員,留屯兵三千人,以時教閱。若出戍,即於開封府近縣或鄰州徙兵足之。 天章閣直學士、吏部郎中王贄為樞密直學士、京畿水陸計度轉運使。 是歲,天下上戶部戶口,主戶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三百八十,口一千五百五十九萬七千四百五十;客戶三百八十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五,口六百六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一。 左司諫賈黯建言:「天下無事,年谷豐熟,則民人安樂,父子相保。一遇水旱,則流離死亡,捐棄道路。發倉廩以賑之則糴不給,課粟富人則力不贍,轉輸千里則不及事,移民就谷則遠近交困。朝廷之臣,郡縣之吏,倉卒不知所出,則民饑而死者已過半矣。夫水旱之災,雖堯、湯有所不免,今不思所以備災之術,而歲幸年穀之熟,則是求出於堯、湯之所不可必者也。臣嘗讀隋史,見所謂立民社義倉者,取之以時而藏之於民,下足以備凶災,而上實無所利焉。願仿隋制,詔天下州軍,遇年谷豐熟,立法勸課畜積以備災。此孟子所謂『樂歲粒米狼戾,多取之而不為虐』者也,況取之以為民耶!」下其說司農寺,且命李兌與黯合議以聞。乃下諸路度可否,而以為可行者才四路,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,或謂恐招盜賊,或謂已有常平足以贍給,或謂置倉煩擾。 於是黯複上奏曰:「臣嘗判尚書刑部,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,其間盜賊率十七八。原其所自,蓋愚民既迫於饑寒,又因之水旱,枉陷重辟。故臣請立民社義倉,以備凶歲。今諸路所陳,類皆妄議。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,則義倉之意,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,官為立法,非以自利,行之既久,民必樂輸。若謂恐招盜賊,則盜賊利在輕貨,不在粟麥,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,亦不聞有劫掠之虞。且盜賊之起,本由貧困。臣建此議,欲使民有貯積,雖遇水旱,不憂乏絕,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,此正銷除盜賊之原也。若謂已有常平倉足以贍給,則常平之設,蓋以准平谷價,使無甚貴甚賤之傷。或遇凶饑,發以賑救,則既已失其本意,而常平之費,又出公帑,方今國用頗乏,所畜不厚。近歲非無常平,而小有水旱,輒流離餓莩,起為盜賊,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賑給也。若謂置倉廩,斂材木,恐為煩擾,則臣聞『以佚道使民,雖勞不怨』。義倉之設,本為百姓,曉諭誠至,約束誠謹,則下民雖愚,宜無所憚。況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,皆斂於民,豈於義倉,獨畏煩擾?人情可與樂成,不可與謀始,如臣言可采,願自朝廷斷而行之。」然當時牽於眾論,終不果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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