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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祐五年十月


  冬十月丙申朔,日有食之。知耀州趙師民上疏曰:「太陽食於正朔,此雖是陰陽之事,亦慮是天意欲以感動聖心。臣非瞽史,不知天道,但率愚意言之。其月在亥,亥為水,水為正陰。其日在丙,丙為火,火為正陽。月掩日,陰侵陽,下蔽上之象也。詩曰:『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』又曰:『彼月而微,此日而微。』謂之陰奸陽,失其序也。又曰:『百川沸騰,山塚崒崩,高岸為穀,深谷為陵。』謂下陵上,侵其權也。又曰:『皇父卿士,番維司徒。家伯維宰,仲允膳夫。棸子內史,蹶維趣馬,楀維師氏。』謂大小之臣,有不得其人者也。宗周之間,時王失德,今而引喻,蓋事有所譬,固當不諱。凡天之示象,由人君有失,不然,則下蔽其上。古人君之失,不過暴虐怠慢,奢侈縱放,不師古始,舍是,何失道之有?今聖心慈仁恭勤,儉約自檢,動循典禮如此,自非下蒙上,邪撓正,使主恩不下究,而誰之咎歟?望陛下朝夕諮于丞弼心膂之臣,洎左右近侍耳目之官。其忠而純者,與之遴選內外百職以及州縣牧宰,使主恩究於下,不為群邪所蔽塞,則億兆之幸也。」

  詔三司使田況班內朝依石位,如門外序班,即在觀文殿學士之下。舊制,三司使內朝班學士之右,獨立石位,殿門外亦班其上。至是,況以觀文殿學士王舉正二府舊人,固推之。

  戊戌,徐州錄事參軍路盛,追一官勒停。盛馬斃,怒廐人芻秣失時,杖之,令抱巨石立五晝夜,又杖之。大理寺斷杖八十私罪。上以盛所為苛暴,貴畜而賤人,特貶之。

  賜嘉州草澤魏翔粟帛。翔年七十餘,本州表其行義,故賜及之。

  己亥,戶部侍郎、知鄆州龐籍為觀文殿大學士,龍圖閣學士、刑部郎中、集賢殿修撰、知徐州呂公綽複為侍讀學士。宋要錄:初,諫官、禦史言公綽前知開封府,受籍旨決道士趙清貺,杖近脊下,故不至配所死,公綽坐是黜。其實,杖清貺于判官廳,非公綽所臨也。公綽以趙清貺之死自辨於朝,上察其情,故並籍皆復舊職。於是知諫院韓絳乃力爭,不報。絳家居待罪,上遣使慰勞之。尋除禮部員外郎,罷諫院。絳為禮外,乃十一月甲申,今附見。

  判大宗正司允讓言宗室養子,須五歲然後賜名受官,毋得依長子例不限年,從之。寶元二年七月丁巳日見,更詳之。

  丁未,奉安明德、元德、章穆皇后神禦于普安禪院重徽、隆福二殿。

  壬子,詔三司自今京師百萬倉、左藏庫、都商稅務、榷貨務、東西八作司、文思院、事材場、南北作坊、店宅、曲院、內香藥庫、裁造院、作坊料物庫、西染院,陝西折博務、解州鹽池、緣邊便糴糧草、諸茶場、榷貨務、轉般倉、米倉、銀銅坑冶場、鹽井監,仍舊舉官監當,其餘場務課利不及七萬貫者悉罷之,令有司選差人。從宰臣陳執中所奏也。

  癸醜,罷諸路提舉催綱、撥發官。

  丙辰,禦延和殿,召輔臣觀指南車。

  丁巳,殿中侍御史唐介為工部員外郎、直集賢院。

  介始入見,無一言及遷謫,上曰:「聞卿遷謫以來,未嘗有私書至京師,可謂不易所守矣。」介頓首謝。後數論得失,因言於上曰:「臣繼今言不行,必將固爭,爭之急,或更坐黜,是臣重累陛下,願聽解言職。」許之。禦史中丞孫抃奏留介,或補諫署,不報。尋以為開封府判官。介為府判,乃明年三月。介後以章制知諫院,特見嘉祐四年二月戊辰。

  詔自春陟夏,蝗旱為災,其令監司諭親民官訪民間利害以聞。

  戊午,河北轉運使、禮部郎中、集賢殿修撰陳升之為天章閣待制、都轉運使。

  癸亥,左衛大將軍、絳州防禦使宗禮為成國公,右屯衛大將軍、光州團練使世永為和國公。宗禮,允升長子;世永,守節長子也。

  甲子,避神寶名,改鎮國軍為鎮潼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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