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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祐三年十二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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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月戊寅朔,詔環州向以風雹霜旱之災,蕃部闕食,其貸弓箭手種糧。 庚辰,詔開封府,民有饑寒死于道路而無主者,官給錢葬之。 翰林天文院新作渾儀成,禦撰渾儀總要十卷,論前代得失,已而留中不出。 戊子,中書言:「諸房人吏稽違案牒者,自來量行罰典,終未革心。欲籍其名氏,以輕重為差,其罰數多及情重者,取旨黜逐。」從之。堂吏上簿或始此。 庚寅,提點河北刑獄、祠部員外郎孫仲穎坐按部無狀,降知登州。 癸巳,詔天下常平倉其依元糴價糶以濟貧民,毋得收餘利以希恩賞。 戊戌,資政殿學士吳育知陝州。始,命育兼翰林侍讀學士,育辭以疾,固請便郡。上謂近臣曰:「育剛正可用。但嫉惡太過耳,宜聽其便。」因遣中使賜以禁中良藥。不半歲,又徙汝州。實錄作陝州。本傳及歐陽修墓銘並作汝州。按育明年四月乃知汝州。今從實錄。又按吳育父待問,卒於皇祐二年十一月丙戌。此時才踰年。歐陽修墓銘雲服除,誤也。附傳因之,正傳已削去,今並不書。 先是,包拯還自陝西,言:「伏見近降敕命,陝西鹽法且依範祥擘畫通商放行,此誠國家大利。而中外臣僚不詳本末,時有橫議,所賴朝廷特與主張,兼祥見充本路提點刑獄,與轉運司每常公事往來,或至違異,必恐不能協心以濟,深屬不便。欲望聖慈特許就除祥權本路轉運副使,只理提點刑獄資序。所貴擘畫鹽法利害,計置沿邊斛鬥,事歸一局,易為辦集。」又言:「勘會祥新法,自皇祐元年正月至二年十二月終,共收見錢二百八十九萬一千貫有零,比較舊法,二年計增錢五十一萬六千貫有零。三年春季,又已收到見錢七十餘萬貫,兼糴到斛鬥萬數不少。緣陝西累歲豐熟,今秋又大稔,正當計置之際,況祥顯著成效,可備驅策。欲望允臣前奏,特除祥本路轉運副使,俾之一面制置解鹽及將見錢收糴糧斛,庶沿邊軍儲足備,又免向去入中,枉費榷貨務見錢,經久之利,無便於此。」 而三司使田況亦請久任祥,使專其事。己亥,度支員外郎范祥為陝西轉運副使,仍賜金紫服以寵之。賜服,據本志。 詔:「開封諸縣,歲差八分人夫以開浚溝渠,頗為煩擾。自今凡有堙塞處,聽所在人戶自開浚,而官為檢視之。」 庚子,詔文武官年七十已上未致仕者,更不考課遷官,其有功于國,有惠於民當加賞者勿拘。 辛醜,詔四方館,自今減臣僚所進謝恩馬價之半。又詔尚書刑部凡偽造公文,若印文已成而行用者,雖仿官司簽押未圓,並依已成法罪之。 癸卯,契丹國母遣成德節度使左千牛衛上將軍耶律照、衛尉卿荊詩言,契丹遣彰信節度使蕭述、廣州防禦使吳昌稷,來賀正旦。 甲辰,罷災傷州軍歲貢茶及果實諸物。 益州鄉貢進士房庶為試校書郎。庶,成都人,宋祁嘗上所著樂書補亡二卷,田況自蜀還,亦言其知音。既召赴闕,庶自言:「嘗得古本漢志,雲度起于黃鐘之長,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,積一千二百黍之廣,度之九十分,黃鐘之長,一為一分。今文脫『之起積一千二百黍』八字,故自前世以來,累黍為尺以制律,是律生於尺,尺非起于黃鐘也。且漢志『一為一分』者,蓋九十分之一,後儒誤以一黍為一分,其法非是。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,黍盡,得九十分,為黃鐘之長,九寸加一以為尺,則律定矣。」 直秘閣範鎮是之,乃為言曰:「李照以縱黍累尺,管空徑三分,容黍千七百三十;胡瑗以橫黍累尺,管容黍一千二百,而空徑三分四厘六豪;是皆以尺生律,不合古法。今庶所言,實千二百黍于管,以為黃鐘之長,就取三分以為空徑,則無容受不合之差,校前二說為是。蓋累黍為尺,始失之于隋書,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,棄而不用。及隋平陳,得古樂器,高祖聞而歎曰:『華夏舊聲也。』遂傳用之。唐祖孝孫、張文收號稱知音,亦不能更造尺律,止沿隋之古樂,制定聲器。朝廷久以鐘律未正,屢下詔書,博訪群議,冀有所獲。今庶所言,以律生尺,誠眾論所不及,請如其法,試造尺律,更以古器參考,當得其真。」 乃詔王洙與鎮同于修制所如庶說造律、尺、鑰:律徑三分,圍九分,長九十分;鑰徑九分,深一寸;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,而律容千二百黍。初,庶言太常樂高樂古樂五律,比律成,才下三律,以為今所用黍,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。尺比橫黍所累者,長一寸四分。 庶又言:「古有五音,而今無正征音。國家以火德王,征屬火,不宜闕。今以旋相五行相生法,得征音。」又言:「尚書『同律、度、量、衡』,所以齊一風俗。今太常教坊、鈞容及天下州縣,各自為律,非書同律之義。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嶽,以考禮樂同異,以行誅賞。謂宜頒格律,自京師及州縣,無容輒異,有擅高下者論之。」 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、尺、鑰,又令庶自陳其法,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,令撰圖以進。其說以五正、二變配五音,迭相為主,衍之成八十四調。舊以宮、征、商、羽、角五音,次第配七聲,然後加變宮、變征二聲以足之。庶推以旋相之法,謂五行相戾,非是,當改變征為變羽,易變為閏,隨音加之,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,而五行相生,終始無窮。詔以其圖送詳定所。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,謂以五行逆順,可以知吉凶,先儒之說略矣。 是時胡瑗等制樂已有定議,特推恩而遣之。鎮為論於執政曰: 今律之與尺,所以不得其真,由累黍為之也。累黍為之者,史之脫文也。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,書之于史,以為後世惑乎,殆不然也。易曉而必合也,房庶之法是矣。今庶自言其法,依古以律而起尺,其長與空徑、與容受、與一千二百黍之數,無不合之差。誠如庶言,此至真之法也。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,積實分八百一十,於算法圓積之,則空徑三分,圍九分,長九十分,積實八百一十分,此古律也。律體本圓,圓積之是也。今律方積之,則空徑三分四厘六豪,比古大矣。故圍十分三厘八豪,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,積實亦八百一十分。律體本不方,方積之,非也。其空徑三分,圍九分,長九十分,積實八百一十分,非外來者也。皆起於律也。以一黍而起於尺,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,皆取於黍。今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,亦非也。其空徑三分,圍九分,長九十分之起於律,與空徑三分四厘六豪,圍十分三厘八豪,長七十六分二厘之起於尺,古今之法,疏密之課,其不同較然可見,何所疑哉? 若以謂工作既久而複改為,則淹久歲月,計費益廣,又非朝廷製作之意也。其淹久而費廣者,為之不敏也。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、夾鐘、太簇等數律,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,鐘磬每編才易數枚,因舊而圖新,敏而為之,則旬月之功也,又何淹久而廣費哉? 執政不聽。房庶上律呂旋相圖在四年二月庚寅,今從律曆志並書之,樂志載房庶論今樂猶古樂,附五年九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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