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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祐二年(1050)正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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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正月己亥,詔河北提點刑獄司,自今歲調兵夫治河,並親往督視之。 辛醜,詔樞密院自今勾當皇城司並選差人,仍不許陳乞。會要慶曆八年閏正月,已有此詔。 癸卯,以歲饑,罷上元觀燈。 丙午,占城國遣使來貢象牙二百一,犀牛角七十九,齎表二通,一以蕃書,一以中國書。 丁未,詔施州,自今歸明軍校死者,許子孫代守邊,仍先給食鹽,其衣襖須三年乃給之。 己酉,前殿中丞竇運復舊官。運始丁母憂,聞妖賊據恩州,起從安撫司效用,既而為有司劾奏勒停。至是,自論嘗從破賊有勞,特複之。 壬子,命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、入內都知王守忠、右司諫陳旭與三司較天下每歲財賦出入之數以聞。四年正月乃以聞。 自康定元年,陝西募人入中並邊芻粟,始加數給東南鹽,而河北稍用三稅法,亦以東南鹽代京師所給緡錢,數足即止。已見是年年末。及慶曆二年,三司又請如康定元年法,募人入中。此據食貨志第三卷。乃詔入中陝西、河東者,持券至京師,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;不願受金帛者,予香藥茶鹽,惟其所欲。而東南鹽利特厚,商旅不復受金帛,皆願得鹽。至八年,河北行四稅法,鹽居其一,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,騰躍至數倍。券至京師,反為畜賈所抑,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,至是止六萬。商人以賤估受券取鹽,不復入錢京師,帑藏益乏。於是詔三司詳定,王堯臣、王守忠、陳旭請複入錢京師法,視舊入錢數稍增予鹽。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,河東、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,止給鹽直七萬,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。且令入錢十萬于京師,乃聽兼給,謂之對貼。自是入錢京師,稍複故。已上並據食貨志第四卷。志稱皇祐二年,詔三司詳定,於是王堯臣、王守忠、陳旭建對貼議。而實錄無之。今附見命三人較出入數後,三年正月,始複行見錢。 癸醜,西南蕃王龍光儔遣使來貢方物。以安遠將軍、蕃落使龍光辨為甯遠軍大將軍;按宋史蠻夷傳作甯遠軍大將軍,原本脫「軍」字,今添。甯遠將軍、知靜蠻軍、節度使龍光凝,承宣武甯大將軍按宋史蠻夷傳作承宣武甯大將軍,原本作「甯武」誤,今改正。龍異豈,並為安遠大將軍;承宣奉化大將軍龍異魯為武甯大將軍。光辨等授官乃二月戊午,今並書。 丙辰,禦史中丞郭勸、入內都知張惟吉、藍元用同檢校黃河故道工料以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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