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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祐四年(1037)正月


  春正月戊寅,賜蔡州學田十頃。

  壬午,命侍御史知雜事姚仲孫同詳定茶法。詳定茶法所請自今商人對買茶、全買茶,每一百貫六十貫見錢,四十貫許金銀折納,從之。

  詔禮部貢院,諸州軍貢舉人數多不均,宜約舊額,增損以聞。

  龜茲國、沙州並遣人貢方物。

  乙酉,免南平軍瑞陽錫務所欠錫三萬九千餘斤。

  丙戌,詔:「天下獄有大辟,長吏以下並聚廳慮問。有躀異或其家訴冤者,聽本處移司;又不服,即申轉運司,或提點刑獄司,差官別訊之。

  又諸路提點刑獄朝臣,給當直兵士三十人,武臣二十五人。

  甲午,內藏庫主者言:「歲出緡錢六十萬,以助三司,蓋始於天禧三年十二月,時詔書切戒三司,毋得複有假貸。自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,而所借錢帛凡九百十七萬二千有餘。請以天禧詔書申飭之。」奏可。

  乙未,詔應祖父母、父母服闋後,不以同居、異居,非因祖父母財及因官自置財產,不在論分之限。又詔士庶之家,應祖父母、父母未葬者,不得析居。若期尚遠,即聽以所費錢送官,候葬日給之。此法自今為律令,故錄之。

  庚子,賜龜茲國佛經一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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