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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聖九年五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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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,枯者以尺計,積四十二尺為一功,三功已上抵死。殿中丞於大成請得以減死論,下法官議,謂宜如舊,帝特欲寬之。五月丁未朔,詔至死者奏裁。 壬子,詔:「如聞荊湖殺人以祭鬼,自今首謀若加功者,淩遲斬之。募告者,悉畀以罪人家貲。官吏捕獲者,其賞與獲全夥劫盜同。」 癸醜,徙知秦州、龍圖閣直學士王博文知鳳翔府。走馬承受賈德昌入朝,毀博文,故徙之。在秦州未周歲也。 己未,詔長寧節度僧道,舊制三百人放一人者,今增至四百人;一百人放一人者,增至二百人。 知府州折惟忠言,本州俗雜蕃漢,舊以牙校掌刑獄,近詔以本州司法王定為司理參軍,不能諳曉蕃情,請且如舊制,從之。 庚申,以書判拔萃選人李惇裕等四人為京官,武舉人李贍為三班借職。惇裕,至從子也。 乙丑,禦崇政殿錄系囚。 戊辰,詔國子監直講改京官及五年者,聽補外官。 己巳,秘書丞、知陳留縣王沖配雷州編管。初,內臣羅崇勳就縣請官田不得,使皇城卒虛告沖市物有剩利事,太后令崇勳劾,沖不能自明,故重謫之。沖弟審刑院詳議官、殿中丞瀆責監蔡州稅,從子著作郎、直賢院堯臣出知澤州,皆坐沖故也。 壬申,詔曹利用沒官邸店錢並給其家。 乙亥,徙修史院于宣徽院。初寓中書第一廳,及史成,續纂會要,故徙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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