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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禧二年七月


  秋七月丁卯,三司借內藏錢五十萬貫。

  辛未,徙知陳州馮拯知河南府、兼西京留守司事,代王嗣宗。以嗣宗知陝州。時帽妖興自西京,嗣宗不得察故也。

  壬申,以星文示變,赦天下流以下罪,死罪減一等。十惡致死,故殺、刼殺、謀殺人、官典枉法贓至死,造妖惑眾者,論如律。在降官羈管十年以上者,放還。京朝官丁憂移任七年未改秩者,以聞。

  詔:「自今鏁廳應舉人,所在長吏先考藝業,合格,即聽取解。如至禮部不及格,當停見任,其前後考試官、舉送長吏,並重寘其罪。」

  甲戌,以樞密直學士、刑部侍郎李士衡為三司使,代馬元方也。士衡以足疾表求門謝,許之。上作寬財利論賜士衡,又出內藏錢二百萬貫以助經費,士衡因請刻聖制於本廳,從之。士衡方進用,王欽若害之,欲言而未有路。會上論時文之弊,欽若因言:「路振,文人也,然不識體。」上曰:「何也?」曰:「士衡父誅死,而振為贈告,乃曰『世有顯人』。」上頷之,士衡以故不大用。(欽若沮士衡,據蘇軾雜記附見。路振卒于祥符七年十月,去年九月李迪對內東門云云,可參考。)

  丙子,浚汴口。

  己卯,詔:「諸州帳籍,自今簡停。軍士每歲一造,營房半歲一造,職員、馬遞鋪馬數每季一造。」時上封者言其繁冗,紙墨所費或至掊斂故也。

  癸未,右正言劉燁言:「近者詔捕妖人,許陳告酬賞。亦慮所告之人,妄覬重賞,誣執平民。按問之際,願令詳審。」上曰:「比令糾告造妖者,及呂夷簡推劾,屢戒其審察,無使枉濫,果多不實。」即詔今日已前犯者,更不問罪。

  丁亥,謁玉清昭應宮,幸開寶寺靈感塔。

  是夕,彗沒,輔臣奉表稱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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