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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祥符七年八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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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月甲寅朔,置景靈宮使,以中書侍郎、兼刑部尚書、平章事向敏中為之。 乙卯,詔江南、兩浙今歲災傷民戶夏租及承前倚閣、賑貸、逋欠者,並除之。 丙辰,徙涇原路鈐轄張繼能為鄜延路鈐轄。先是,內屬戶殺漢口者,止罰孳畜,繼能則麗于常法,由是戎人畏而不敢犯。趙德明雖受朝命,而蕃部不絕寇境,繼能日課卒截竹為簽,署字其上,且言以備將士記殺賊功狀。賊聞之,益懼焉。 永甯寨監押楊光習除名,配隸鄧州。坐擅領兵出寨與頗忠族鬥,又誣軍中謀殺司馬張從吉故也。(秦州有永寧寨,府州有永寧堡,此當屬秦州。) 戊午,刑部郎中、直史館張複責授工部郎中,左司諫、直史館崔遵度責授左正言,職如故,並罷修起居注,坐記注以恭謝天地壇「昊天上帝」為「天皇大帝」及妄增聖祖配位故也。 庚申,有司備仗衛、道門威儀、教坊樂,自萬歲殿道場奉天書赴朝元殿后幄刻玉,上親酌獻。自是刻玉使日詣焚香,副使番往視鐫刻,其篇號、題記、年月皆上親書。 辛酉,詔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,勿住俸錢。 甲子,以參知政事丁謂為修景靈宮使,權三司使林特副之。崇儀使藍繼宗為都監。 乙丑,詔自今內臣掌局務滿三年者,有司考殿最以聞。時上封者言,兩省使臣差使俸給多不均,故條約之。 給河東巡邊將士韋裘、氈襪。 丙寅,梓州路轉運使寇瑊言:「本使公署在梓、遂,去戎、瀘地遠,緩急邊警難以照應。請徙於資州。」從之。 改秦州大落門梟篦寨名曰威遠。 秘書監、分司西京楊億以疾愈求入朝。上謂王旦曰:「億性峭直,無所附會,文學固無及者,然或言其好竊議朝政,何也?」旦曰:「此蓋與億不足,誣謗之耳。億受國深恩,非土木類,諧謔過當,則恐有之,訕讟之事,保其必無也。」戊辰,命億知汝州。既而監察禦史薑遵奏億頃以母疾,擅去闕廷,所宜屏跡衡茅,盡心甘旨,忽求領郡,深屬要君,請罷之。上曰:「億前告歸,本無終焉侍養之請,今以疾愈求入朝,故特與郡,遵未諭此意耳。」乃詔中書召遵諭之。遵,長山人也。(按實錄及寶訓並稱億求入朝,獨薑遵言億忽求領郡,不知何也?豈遵聽聞不審,或實錄與寶訓皆誤,當考。) 己巳,交州李公蘊又遣使來貢,學士院草賜公蘊詔有「善撫黎氓」之語。上曰:「公蘊始不利於黎氏,蠻夷不曉,或疑朝廷諷己,可令改易賜之。」 壬申,詔自今勘鞫官宜盡理推究本犯,不得以元奏事狀抑令招伏,致有枉曲。 詔京城鬥競願送開封府者並聽,本廂巡檢不得斷決。外州巡檢亦准此各送所屬。 甲戌,河決澶州大吳埽,詔徙民即高阜,官給舟渡。遣使修塞,役徒數千,築新堤亙二百四十步,水乃順道。 始命軍主都虞候一人檢點新城外諸營教閱。 知河南府馮拯歲滿求代,中書欲徙相州張秉代之。上曰:「秉前在河南,物望頗輕,不可。」王旦曰:「郎中以上少人,三司副使近例優轉官出領大藩。今各官卑,恐進擢未至,然西京先有侍御史居守者。」乃以鹽鐵副使、兵部員外郎趙湘為刑部郎中、直昭文館,往代拯。 丙子,詔:「自今差發解知舉等授敕訖,即令閤門祗候一人引送鏁宿,無得與僚友交言,違者閤門彈奏。如所乘馬未至,即以廄馬給之。」先是,翰林學士王曾、知制誥錢惟演受敕于武成王廟試經明行修、服勤詞學人,與翰林學士利瓦伊偶語長春殿閣,又至審刑院伺候所乘馬,遲留久之。維、曾同在翰林,曾妻,維侄也,時曾妻將產子,故曾屬維以家事。東上閤門副使魏昭亮,意曾受維請托,密以聞,押伴閤門祗候曹儀亦具奏。即令曾、惟演分析,詞與維同,特釋曾等,因有是詔。(儀,璨子也。) 丁醜,以禦制朝謁太清宮頌、明道宮碑、聖祖殿等銘示近臣。 命內侍都知閻承翰奉安太祖、太宗聖像于南京鴻慶宮。 遣使視棣州河堤水勢,還言築堤累年,僅免決壞,而湍流暴溢,壖地益削,城南河勢高及三二丈,知州、殿中侍御史孫沖守護過嚴,民輸送踐堤者亦笞之。乃詔擇官代沖。 閤門言:「崇政殿引對三班使臣,有祈恩唐突者,宣徽院承例劾其罪,而諸司未著條約。自今諸司引對唐突者,請令所屬官司舉奏,不舉奏聽閤門、軍頭司糾之。」詔可。 戊寅,真游殿成,召近臣焚香,遂宴從官,賜物有差。(實錄稱是日上樑,今從本紀。) 庚辰,宗正寺言:「太廟齋郎、室長,自今請令預五大饗行事無遺闕者,減一選;全不赴者,殿一選,仍遇恩不得放選注官。」從之。 辛巳,詔嶺南屯戍軍士代還日,人給裝錢五百。 以益、彭州所簡本城軍士,升為禁軍,戍戎州,名曰寧遠,俸料如忠勇等。(按寇瑊傳雲:賊平,瑊籍軍之勇悍千人,分五部,以隸禁軍,為甯遠指揮,使守淯井監。與實錄不同。當考。) 是月,詔國子監學生、應子弟在監習業者,除實是開封府外,每人召京朝官一人為保識,然後收試,其保官須具印狀赴監。 詔店宅務每年納課利十四萬一百九十七貫送內藏庫,其錢陌不整,自今令兌鹽院錢十四萬二百貫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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