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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祥符四年七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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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浙、福建、荊湖、廣南諸州循偽制輸丁身錢,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,民有子者或棄不養,或賣為僮僕,或度為釋老。秋七月壬申朔,詔悉除之。 癸酉,歷代帝王陵寢申禁樵采,犯者,所在官司並論其罪。 丙子,詔自今應差文武臣僚充安撫使副、巡檢、都監及提點刑獄之類,但系同差帶職名者,並令一班辭見,合重行異位,即依常例。 崇真資聖禪院市蔬擾人,丁醜,詔以蔬圃賜之。 庚辰,上謂輔臣曰:「昨覃慶,中外遷官,惟入內內侍省、內侍省官若依例改轉,即勤惰勞逸不能均矣。」因取兩司官姓名,較其入仕久近、幹事繁簡,第升降之。遂詔從祀至脽上、河中府入仕及十年者,至西京入仕及十五年者,留司掌事入仕及十七年者,並與改轉。將命在外者,並如之。其請長假及事故入仕未滿限者,量增奉給。內諸司使有子者,恩例外更特與改轉一人。 詔奨淮南、江、浙、荊湖制置發運使李溥,兩浙轉運使陳堯佐,荊湖南路轉運使孫冕,知溫州胡則,知郴州袁延慶,知濠州定遠縣王仲微,以規畫供修玉清昭應宮材木無闕故也。(袁延慶,未見。) 詳定所言皇帝臨軒冊五嶽,參詳冊文,無作樂之儀。上曰:「凡大朝會,公卿出入尚作樂,且禮緣人情,宜令有司別撰樂章。」王旦曰:「冊案當於門外設次,俟入,則樂作。」從之。 詔丁謂、李宗諤與禮官詳定五嶽衣冠制度及崇飽釩像之禮。 壬午,進封韓國長公主為衛國,吳國長公主為楚國,隨國長公主為越國。 甲申,詔:「中書、樞密院,除改皇親檢行恩例,自今凡進卷草,並臣僚親封,朕當面拆之,即降處分。」時皇親加恩制未出,有傳知者,帝意內省見之,遽即令進名付學士院草制,次日始進覆狀,又降此詔。 群牧副使閻承翰與勾當估馬司趙守倫雖素為姻家,又聯職任,然不相得,遂各訟訴,並付禦史台鞫問。承翰坐擅用公錢,當贖金三十斤;守倫坐違制移估馬司,當免所居官,典吏當杖脊。乙酉,詔寬其罰,承翰贖金十斤,守倫贖二十斤,典吏亦降從杖。群牧都監張繼能、判官陳越而下並釋罪,制置使陳堯叟特免按問。所用公錢悉蠲之。 戊子,鎮、眉、昌等州皆言地震。 契丹界自應州而北,地震裂有聲,室宇摧圯,人多壓死。上曰:「此必遼境民災,宜諭邊臣,常為之備。」因議擇河北轉運使經度軍儲,備緩急,謂輔臣曰:「王曙淳厚,李應機幹敏,皆可委也。」乃以曙為轉運使,應機為同轉運使。 開封府進士郭顏、孫碩等同保應服勤詞學科,碩預薦,顏既被絀,詣府自首有服紀,不當赴舉,欲以累碩。上惡其險躁無儒行,令配蔡州,永勿齒貢籍。碩等五人贖金,殿三舉。 己醜,詔河北濱、棣州水淹為患,比降赦命,免其田租十之三,今所納七分,可更蠲其半。 三司假內藏庫絹三十萬疋,從之。 泉州觀察使、駙馬柴宗慶表求邊任,上謂輔臣曰:「宗慶未嘗更事,豈堪此選。卿等可召至中書,諭以疆埸無虞,恐動人情,故不許也。」 辛卯,河南府言有蝗,自死,不害稼。 京東轉運使言蝗生,食苗葉,不傷穗。 國史院進所修太祖紀。上錄紀中義例未當者二十餘條,謂王旦、王欽若等曰:「如以鐘鼓樓為漏室,薼務為甄官,豈若直指其名也。悉宜改正之。」欽若曰:「此蓋晁迥、楊億所修。」上曰:「卿嘗參之邪?」旦曰:「朝廷撰集大典,並當悉心,務令廣備,初無彼此之別也。」因詔:「每卷自今先奏草本,編修官及同修史官,其初修或再看詳,皆具載其名。如有改正、增益事件字數,亦各於名下題出,以考其勤惰焉。」 工部尚書、參知政事馮拯以疾求辭,優詔不許,且作詩諭意。拯複三表固請,甲午,罷為刑部尚書、知河南府、知西京留守司事,仍令委事官屬,聽養疾自便。 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言:「近者王公交車輅皆飾以龍,頗紊彝制,請下太常禮院檢詳,以其法付太僕寺重修,永為定式,使尊卑不瀆。」從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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