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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四年九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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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月甲子朔,知華州、起居舍人張舒與官屬率民錢修孔子廟,為民所訟,並坐贖金。因詔諸州縣文宣王廟自今並官給錢完葺,無得輒賦民財。 詔鎮戎軍有侵耕田土隱落常租者,悉蠲之。初,詔以荒土均給備邊弓箭手,仍免地征。至是,民有訟其所占踰限及隱沒租賦者,乃降是詔。 庚午,三司請令左藏庫出次色金為帶,以備賜與。上曰:「朝廷褒寵近臣,惜費豈在於此?」即詔已成者悉鎔之,別用上色金造。 上以承平既久,賦斂至薄,軍政用度之外,未嘗廣費自奉,且以庶僚勤事,壬申,遂詔自今文武官月俸應折支者,並給實錢,在京六分,在外四分,若願給他物者亦聽。 賜畿縣聖惠方。 甲戌,詔審刑院詳議、刑部詳覆、大理寺詳斷官,自今任滿,如書罰四次以上,未得考課引對,其同簽聯署者件析以聞,當酌其輕重差降;任使內供職無遺曠者,歲滿優與升奨。 上封者言:「愚民無知,佞佛過當,謂舍財可以邀福,修供可以減罪,蠹害斯甚,宜行禁止。」上曰:「習俗既久,安可遽絕?然佛之為教,本于修心,若能悟理,為益滋大。又其教尚忍,則國君含垢,亦其義也。國君苟能憂勤政治,惠養兆民,不必像設自為功德耳。」 丙子,詔廣南路提點刑獄官許乘傳按部,若炎瘴之地,盛夏許移牒點檢,至秋乃出巡。及大中祥符末,轉運使、副亦聽准例。(轉運使、副用此例,在祥符七年五月。) 陳州宛邱、鄆州東阿須城等縣,蝗不害稼,抱草死。 丁醜,上謂輔臣曰:「宜州賊聞官軍至桂州,勢頗窮蹙,可令曹利用等分兵追捕,以便宜從事。」仍降敕牓四十付利用等遣人齎示賊眾及揭于要路,冀其悛革歸順,免於屠戮。 己卯,詔群臣家有藏太祖舊實錄者,悉上史館,無得隱匿。 宰相班位與樞密使、參知政事重行,上每見王旦班與王欽若等立位太迫,謂左右曰:「殿庭儀石以南頗為隘狹,故朝集僅若同行。」即詔閤門移宰相班位於儀石之北,余立其南。 上聞京城居民多棄擲米麥食物,詔開封府嚴行禁止,重寘其罪。 初,工部員外郎、兼侍御史知雜事王濟受詔較新舊茶法,持論與丁謂、林特、劉承珪等多忤,承珪等因與王欽若迭詆訾之,辛巳,改工部郎中,出知杭州,上面加慰諭,仍戒以朝廷闕失,許密疏上言。吳越俗尚華靡,濟矯以質素,用瓦缶,木杓為犒設之具,吏民竊哂之,濟不為變。 上初與宰相議擇官,王旦曰:「天下重地為朝廷屏翰者,不過一二十州,若皆得人,則鎮撫有方,威惠兼著,小寇不能為患。」上深然之。時薛映知杭州歲滿,議擇其代,馮拯曰:「余杭比諸道易治。」上曰:「方面之寄,古諸侯也,常時無事,則為易治。吳人輕巧,苟備豫非常,安可謂之易也?如宜州止因劉永規虐用其下,聚為寇剽,延及他境,若長吏得人,豈致是邪?」因閱班簿,指孫僅、王濟謂王旦曰:「二人孰優?」旦曰:「濟有吏幹,可副是選。」 賊圍象州久不克,曹利用等以大軍趨救之,甲申,與賊遇于武仙縣之李練鋪。賊初不之覺,已而陳進獨率眾來拒,直犯前軍,寄班侍禁郭志言麾騎士左右縱擊,賊衣順水甲、執標牌以進,飛矢攢鋒不能卻,前軍即持戟刀巨斧,破其標牌。內侍史崇貴登山大呼曰:「賊走矣!急殺之!」賊心動,眾遂潰,逐北至象州城下,賊寨猶有據長竿以瞰城中者,盧成均始挈其族持敕牓來降。遂斬進並其黨,生擒賊帥六十餘人,斬首級,獲器甲戰馬甚眾。利用等遂入象州,安撫軍民,分兵捕餘寇,遣於德潤馳奏其事。 命戶部副使、祠部郎中宋搏為契丹國母正旦使,供奉官、閤門祗候馮若拙副之。戶部判官、殿中丞滕涉為國主生辰使,侍禁、閤門祗候劉煦副之。著作郎、直史館陳知微為國主正旦使,供奉官、閤門祗候王承僎副之。及還,煦坐輕肆鮮禮,免官,削兩任。(煦,未詳邑裡,責在明年四月,今並書。馮若拙,未見。陳知微,高郵人。王承僎,審琦子。) 以四方館使、洺州防禦使、知同州上官正為左龍武軍大將軍、平州防禦使,起居舍人、知華州張舒守本官,並分司西京,轉運使言其老疾不任吏事故也。 乙酉,知瓊州李文著上言:「配隸人謀殺官吏為亂,已與兵馬監押馬懷玉盡擒戮之。」詔審官、三班院俟文著、懷玉到闕日引對。(李文著、馬懷玉,未見。) 丙戌,張崇貴言趙德明將葬其母。詔遣殿直、閤門祗候袁瑀致祭,瑀至夏州,遺忘撫問辭,且發言輕易。及還,坐落職,贖金十斤。(袁瑀,未見。) 丁亥,邊臣言趙德明謀劫西涼、襲回鶻。上以六谷、甘州久推忠順,思撫寧之。乃遣使諭廝鐸督,令結回鶻為援,並賜廝鐸督茶、藥、襲衣、金帶及部落物有差,廝鐸督奉表謝。 詔每歲冬首以蕃八節羊殺羊為賜,如聞傷生頗甚,自今以八節羊代之。 戊子,詔官吏因公事受賕,許為曲法,及決遣之際,複用常科規避枉法之罪,自今證佐明白者以枉法論,至死者加役流。從知審刑院朱巽之請也。 追諡魏仁浦曰宣懿,從其子鹹信之請也。 己醜,贈故邕州巡檢使、西頭供奉官、閤門祗候張守榮如京使。初,宜州賊攻天河寨,守榮率兵討之,殺傷甚眾,而賊鋒尚銳,因入寨固守,賊不能破,以功遷秩。俄屬疾,詔遣國醫馳往療之,未至而卒,特追贈,仍錄其子焉。 庚寅,遣使齎詔諭曹利用已下及轉運使、長吏、使臣、軍校等。 福建巡撫、比部員外郎張令圖言:「福建路諸寨棚巡兵捕得私鬻茶鹽人,多分其財物,縱初犯人逃逸。請自今許途中反告,重寘其罪,仍以所分財之半沒官,餘給告人。」從之。 壬辰,令中書、樞密院檢閱建隆已來行事可書簡冊者,送修史院。 癸巳,詔三班院自今命諸州監押、巡檢、使臣,並赴樞密院看驗訖引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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