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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鑒長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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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化三年二月
二月,杭州掌庚吏葉彥安等百二十三人,欠錢俶日官倉米八十四萬八千四石,鹽五萬四百四十六石,甲申,詔並除之。
鹽鐵使魏羽等,言諸州茶鹽主吏,多負官課,請行決罰。上曰:「當案問其實。若水旱災沴,致官課虧失者,非可加刑也。帝王者,為天下主財爾。卿等司計,當以公正為心,無事割削,勿令害民而傷和氣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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