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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興國六年二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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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月癸巳,詔曰:「古者懋建庶官,分治百職,考其幽明之狀,以申黜陟之典,今則無聞焉。故京朝官厘務於外者,咸給以御前印紙,令書治跡,而主司不能彰明臧否,但以細碎之事混淆其間,非所以副朕詳求之意也。自今循常之務,非課最者,不得書為勞績,其殿、犯無有所隱。」(宋朝要錄,詔曰:朝廷申懲勸之道,立經久之規。應群臣掌事於外者,悉給御前印紙,所貴善惡無隱也。自今出使臣僚,在任勞績非尤異者不得批書,曾有殿、犯,不得隱匿。) 丁酉,令群臣居喪被詔起複者,須卒哭朝謁,其俸料自詔下日給之。 國初,以供奉官、殿直、承旨為三班,隸宣徽院。三班多貴族子弟,豪縱徼幸,未立程准,而奉使者多訴勞逸不均。是月,始命禦廚副使洛陽楊守素等點檢三班公事,權以內客省使廳事為局,總其名籍,差定其職任,考其殿最焉。(此據會要及楊守素傳也。實錄於雍熙四年七月庚辰書詔置三班院,以蔚進掌其事,然後書三班訴勞逸不均,葢誤也。) 東京官賣塞,斤為錢二百,詔減五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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