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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德二年四月


  夏四月丁未朔,以前博州軍事判官穎贄為著作佐郎。贄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,策試稱旨故也。(贄,未見。)

  戊申,詔諸州長吏視民田旱甚者即蠲其租,勿俟報。

  令河中府發廩賑饑民。

  乙卯,改葬宣祖昭武皇帝、昭憲皇太后于安陵,孝明皇后王氏、孝惠皇后賀氏祔葬。

  上欲為趙普置副而難其名稱,召翰林學士承旨陶穀問曰:「下丞相一等者何官?」對曰:「唐有參知機務、參知政事。」乙丑,以樞密直學士、兵部侍郎薛居正呂余慶並本官參知政事,不宣制,不押班,不知印,不升政事堂,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,殿廷別設磚位於宰相後,敕尾署銜降宰相數字,月俸雜給皆半之,蓋上意未欲令居正等與普齊也。(此據太祖新錄、百官表、大事記。太宗實錄雲:普在相位幾十年,獨斷政事,太祖疑其專恣,欲用薛居正、呂余慶為相。普惡其與己同列,但令參知政事,于宣徽廳赴上,位在丞相後,但奉行制書,不得預奏事,以明其異等。中書印唯宰相得知,事無大小,盡決于普,居正等恐栗備位而已。太祖患之,會為趙玭所訐,盧多遜又旦夕攻之,雷有羈訟中書不法事,太祖因令居正等知印、押班,以分普權。按置參政乃陶穀議,且此時太祖方獨任普,未始厭其專恣也,今不取。太祖新錄竇儀傳:太祖屢對大臣稱儀有執守,欲用為相,趙普忌儀剛直,遽引薛居正參知政事。據此,則居正乃普所引,非太祖意也,足明太宗實錄所書非實。然新傳謂普抑儀,舊傳亦無之,恐普未必然也。史臣李沆等曰:案唐故事,裴寂為僕射知政事,杜淹為御史大夫參議朝政,魏征為秘書監參豫朝政,蕭瑀為特進參議政事,劉洎為黃門侍郎參知政事,劉幽求為中書舍人參知機務,然並宰相之任也。又高宗嘗欲用郭待舉等參知政事,既而謂崔知溫曰:「待舉等歷任尚淺,未可與卿等同名稱。」遂令于中書門下同承授進止平章事。以此言之,平章事亞於參知政事矣。今谷不能遠引漢御史大夫亞相故事為對,翻以參知政事為丞相下一等,穀失之矣。議者惜之。)

  丙寅,前泰州刺史趙玭為左監門衛大將軍、權點檢三司。玭,澶州人也。(玭,初見顯德二年。)

  丁卯,詔侍衛馬軍都指揮使范陽劉光義領兵赴潞州,備北漢也。

  己巳,命轉涇州粟三萬石,以賑靈武饑民。(新、舊錄又于十一月丁酉重載此,今不取。)

  先是,追冊孝惠皇后,止就陵所置祠殿,薦以常食,及孝明皇后崩,乃議別廟之制。壬申,祔二後神主,同殿異室,孝明居上,孝惠次之,從太常博士和峴之議也。令諸司府寺卒吏年老者聽以子弟代。

  永州言諸縣民畜蠱者三百二十六家,詔本州徙窮僻處,無以充役,鄉里勿與婚姻。

  溪、敘、獎等州民相攻劫,遣殿直牛允(允,未見。)齎詔諭之,乃定。(此據會要及正史,並在此月。)

  詔尚書省集台省官、翰林學士、秘書監、國子司業、太常博士等,詳定內外群官相見儀,頒行之。(此據禮志,附見四月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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