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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隆三年十一月


  十一月丁巳,令諸州屬縣各置敕書庫。用宗正卿河間趙矩之議也。(矩,初見天福十二年。)

  辛酉,大閱於西郊。

  癸亥,詔群臣使諸道,無得私有請托,違者當議其罪。(王稱東都事略:癸亥,詔曰:古稱使于四方,不辱君命,可謂士矣。自今使諸道,敢有求托者,寘其罪。)

  甲子,又大閱於西郊。

  上謂群臣曰:「晉、漢以來,衛士不下數十萬,然可用者極寡。朕頃案籍閱之,去其宂弱,又親校其擊刺騎射之藝,今悉為精銳,故順時令而講武焉。」詔殿前、侍衛兩司將校,無得宂占直兵,限其數,著於令。(此事附見,非因講武始下詔也。)

  先是,案令文,州縣官撫育有方,戶口增益者,各准見戶每十分加一分,刺史、縣令各進考一等。其州戶不滿五千,縣戶不滿五百,各准五千、五百戶法以為分。若撫養乖方,戶口減耗,各准增戶法亦減一分,降考一等。主司因循,例不進考,唯按視闕失,不以輕重,便書下考。至是,有司上言:「自今請以減損戶口一分,科納系欠一分已上,並降考一等。如以公事曠遺,有制殿罰者,亦降一等。」

  又言:「京官月限多少不等,有以三十六月為滿者,有以三十月者,有以二十月住支料錢者,有司逐年書校考第,並無準繩。自今請應有曹局料錢,京官並以三十月為滿。內有合校考第者,以此為限,其料錢一依舊例月數支給。」並從之。

  唐主遣水部郎中顧彝來貢。(彝,未見。)

  刑部尚書范陽邊歸讜三上章告老,授戶部尚書致仕。

  荊南節度使高保勖寢疾,召牙內都指揮使長安梁延嗣謂曰:「我疾遂不起,兄弟孰可付之後事者?」延嗣曰:「公不念正懿王乎?先王舍其子繼沖,以軍府付公,今繼沖長矣。」保勖曰:「子言是也。」即以繼沖權判內外軍馬事。甲戌,保勖卒。(保勖卒於十一月二十日,從行年紀也,國史亦同,九國志乃在明年,今不取。)

  丙子,三佛齊國王釋利耶、高麗國王昭並遣使來貢方物。

  己卯,畋於近郊。

  壬午,初頒曆於江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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