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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隆二年四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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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四月癸巳朔,日有食之。 甲午,給事中常准奪兩官,授兵部郎中免。先是,大名館陶民郭贄詣闕訴括田不均,詔令他縣官按視,所隱頃畝皆實。上怒,本縣令程迪,決杖流海島。准實為括田使,故責之。(常准,未見。) 潁州團練使範再遇請老,授左金吾衛大將軍致仕,別降璽書勞問之。再遇,故唐將,以泗州降者也。(再遇,見顯德四年。) 壬寅,詔:「先代帝王陵寢,令所屬州府遣近戶守視。前賢塚墓有隳毀者,即加修葺。」 滄州無棣縣民趙遇詐稱皇弟,付有司鞫實,斬於東市。 己未,杖殺商河縣令李瑤,左贊善大夫申文緯除籍為民。文緯奉詔按田,瑤受贓,文緯不之察,為部民所訴故也。 右神武將軍李懷節出典坊州,受代歸闕,行次華州,忿其從者王,乘醉手斬之,為其黨所訟,下吏按劾。乙卯,責授率府率。 漢初,犯私曲者並棄市,周祖始令至五斤死。上以周法尚峻,壬戌,詔民犯私曲十五斤,以私酒入城至三鬥者,始處極典,其餘論罪有差;私市酒麴,減造者之半。 上又以前朝鹽法太峻,是日,定令:「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,煮鹻至三斤者,乃坐死。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者,奏裁。」(太宗實錄太平興國二年雲:先是,官貨鹽與民,蠶事既畢,即以絲絹償官,謂之蠶鹽,令民隨夏秋賦租納其直。食貨志雲:唐有蠶鹽,皆賦於民,隨夏稅收錢絹。與實錄少異,當考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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