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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志序


  元之刑法,論者,謂得之仁厚,失之縱弛;是不然。蒙古初入中原,百司裁決率依金律。至世祖,始取見行格例,頒之有司,為《至元新格》。然帝臨時裁決,往往以意出入增減,不盡用格例也。其後挾私用譎之吏,夤緣放效,骫法自專,是謂任意不任法,非縱弛之過也。

  嗚乎!以世祖之仁明,成宗之寬恕,不能損益古今,權衡中外,以制一代之刑典。乃謂古今不必相沿,中外不必強同。其去整齊畫一之規遠矣。

  今博采舊聞,為《刑法志》,俾後之人有以推究其得失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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