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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官以下墓田之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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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官以下墓田之制:一品,地九十步。二品,八十步。三品,七十步。四品,六十步。五品,五十步。六品,四十步,七品以下,二十步,庶人,九步。庶人墓田,四面距心各九步,四圍相距共十八步。 至元八年,禁墓上不得造房舍。 至大元年,袁州路錄事司照略案牘塗全周呈:「江南流俗以侈靡為孝。凡有喪葬,大其棺槨,厚其衣衾,廣其宅兆,備存珍寶之器物,亦有將寶鈔藉屍斂利,習以成風,非惟顯失古制,於法似亦未合。每見厚葬之家,不發掘于不肖子孫,則開鑿于強防盜賊。令死者暴露骸骨,良可痛憫。擬請嚴為禁治,今後喪家,除衣衾棺槨依禮舉葬外,不許輒用金銀、寶玉、器玩裝殮。違者,以不孝論。」中書省議從之。 泰定二年,山東道廉訪使許師敬,請頒族葬制,禁用陰陽相地邪說。時同知密州事楊仲益撰《周制國民族葬昭穆圖》,師敬韙其言,奏請頒行天下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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