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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貨志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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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中葉以後,課稅所入,視世祖時增二十餘倍,即包銀之賦亦增至十餘倍,其取於民者可謂悉矣。而國用日患其不足,蓋縻于佛事與諸事戚之賜賚,無歲無之,而濫恩幸賞,溢出於歲例之外者為尤甚。至大二年,中書省臣言:「常賦歲鈔四百萬定,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定,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萬定。今已支四百二十萬定,又應支而未給者尚百余萬定。臣等慮財用不繼,敢以上聞。」 及仁宗即位,中書平章政事李孟言:「每歲應支六百萬餘定,又土木營繕之費數百萬定,肉降旨賞賜複用三百萬餘定,北邊軍餉又六七百萬定,內降旨賞賜複用三百萬餘定,北邊軍餉又六七百萬定。今帑藏裁余十一萬定,安能周給不急費。亟應停罷。」 夫承平無事之日,而出入之縣絕如此。若饑饉薦臻,盜賊猝發,何以應之。是故元之亡,亡於饑饉資賊蓋民窮財盡,公私困竭,未有不危且亂者也。 今為《食貨志》,其目二十有二: 曰戶口, 曰科差, 曰稅法, 曰田制, 曰農政, 曰洞冶課, 曰鹽課, 曰茶課, 曰酒醋課, 曰市舶課, 曰常課, 曰額外課, 曰斡脫官錢, 曰和糴和買, 曰鈔法, 曰海運, 曰歲賜, 曰祿秩, 曰入粟補官, 曰賑貨, 曰內外諸倉, 曰惠民藥局。 ——凡措辦之得失,出入之贏絀,略具於此矣。後世制國用者,尚其鑒之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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