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籍 > 新元史 | 上頁 下頁
銓法(3)


  凡文武散官:

  多採用金制,建官之初,散官例降職事二等。至元二十年,始升官職對品,九品無散官,謂之平頭敕。蒙古、色目,初授散官或降職事,再授職,雖不降,必俟官資合轉,然後升職。漢人初授官,不及職,再授則降職授官。必曆官至二品,則官必從職,不復用理算法矣。至治初,稍改之,尋複其舊。此外月日不及者,惟曆繁劇得優,獲功賞則優,由內地人邊遠則優,憲台舉廉能政跡則優,以選出使絕權則優,然亦各有其格也。

  凡保舉職官:

  大德二年制:「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,有廉慎幹濟者,歲舉二人。」九年,詔:「台、院、部五品以上官,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,行省台、宣慰司、廉訪司各舉五人。」

  凡翰林院、國子學官:

  大德七年,議:「文翰師儒難同常調,翰林院宜選通經史、能文辭者,國子學宜選年高德邵、能文辭者,須求資格相應之人,不得預保布衣之士。若果才缽素著,必合不次超擢者,別行具聞。」

  凡遷官之法:

  從七以下屬吏部,正七以上屬中書,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,由中書取進止。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,則中書牒署之。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,則以制命之。三品以下用金寶,二品以上用玉寶,有特旨者則有告詞。其理箅論月日,遷轉憑散官,內任以三十月為滿,外任以三歲為滿,錢谷典守以二歲為滿。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。內任官率一考升一等,十五月進一階。京官率一考,視外任減一資。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,或兩考升一等,或三考升二等。四品則內外考通理。然前任少,則後任足之,或前任多,則後任累之。一考者及二十七月,兩考者及五十七月,三考者及八十一月。

  凡選用不拘常格:

  省參議、都司郎中、員外商第者,拜參預政事、六曹尚書、侍郎,及台幕官、監察禦史出為憲司官。外補官已制授,入朝或用敕除,朝跡秩視六品,外任或為長伯。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。寺監由丞至卿,館閣由後官至學士,有遞升之法,用人重于用法如此。又覃官,或准實授,或普減資升等,或內升等,或外鹹資,或外減內不減,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,惟四品以下者有之。三品則遞進一階,至正議大夫而止。若夫勳臣世胄、侍中貴人,上命超遷,則不可以選格論。亦有傳敕中書,送部覆奏,或致繳奏者。

  凡吏部月選:

  至元十九年,議:「到部解由即行照勘,合得七品者呈省。從七以下本部注擬,其餘流外人員,不拘多寡,並以一月一次銓注。」

  凡官吏遷敘:

  至元十年。議:「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,以六十月遷轉太遲。」十七年,立遷轉官員。凡無過授見闕滿代者,令還家以俟。十九年,定內外官以三年為考,滿任者遷敘,未滿者不許超遷。二十八年,定隨朝以三十月為滿,在外以三周歲為滿,錢谷官以得代為滿,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。

  皇慶元年。禦史中丞郝玉挺言:「國初設官,在內須三十月,在外須三周歲,考其殿最,以為黜陟。比者省院台部之臣久者一二歲,少者三五月,甚者旬日之間而屢遷數身著,奔走往來之不暇,豈暇治官事哉!乞自今惟內外大臣可急闕進技,其餘內外大小官屬,必俟任滿考績,方許進調,庶免朝除夕改,啟幸長奸之弊。」從之。

  天曆二年,中書省臣又言:「比年朝官多不久於其職,或數月即改遷,於典制不類,且治績無從考驗,請如舊制為宜。敕除風憲官外,其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。」

  凡近調閩、廣、川蜀、雲南官員:

  每三歲,遣使與行省銓注,而以監察禦史往蒞之。

  至元十九年,省議:「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,似難一體,今量分為三等:若腹裡常調官員遷入兩廣、福建溪洞州郡者,於本等資歷上,例升二等;其餘州郡例升一等;福建、兩廣官員五品以上,照勘員闕,移諮都省銓注,六品以下,就便委用,開具諮省。」

  二十年,部議:「遷敘江淮官員,擬定應得資品,若于接連福建、兩廣溪洞州郡任用,升一等。」「甘肅、中興行省所轄,系西夏邊地,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,腹取遷去甘肅者,擬升二符,中興府擬升一等。」

  二十二年,詔:「管民官,腹裡遷去四川,升一等,接連溪洞升二等。四川見任官,遷往接連溪洞,升一等,若遷去溪洞諸蠻夷,別議定奪。達魯花赤,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,不為常例。」

  二十二年,江淮官員遷于龍南、安遠縣地分者,擬升三等,仍以三十月為滿升轉。

  二十八年,詔:「腹裡官員遷去雲南近裡城邑,擬升二等,若極邊重地,更升一等。行省諮保人員,比依定奪。其蒙古、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,不拘此例。」

  省臣奏准:「福建、兩廣官員多闕,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、行台官,一同以本土周回相應人員委用。」

  部議:「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,依禦史台所擬,選資品相應人,擬定名闕,具曆仕腳,諮省奏准。敕牒到日,許令之任。若有急闕,依上選,權令之任,曆過月日,依上准理。」

  二十九年,詔:「福建、兩廣官員曆兩任滿者,還于接連去處,一任滿日,曆江南一任,許入腹裡通行遷轉,願于兩廣、福建者聽,依例升等。」

  至治元年,省臣奏:「江浙、江西、湖廣、四川、雲南五處行省,所轄邊遠地分官員,三年一次差人與行台、行台官一同遷調。」

  廣海闕官于任滿得代,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、學正、山長內願充者,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。任回,止理本等月日。

  廣海應設巡檢,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谷官選擬,權設,理本等月日。行省自用並不應之人,不許委用,如受敕巡檢到彼,即聽交代。

  幾近調循行:

  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,應合遷調官員,先盡急闕,次及滿任。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、依驗月日、應得資品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,依次就便遷調。若有急闕,委無相應之人,或員闕不能相就者,于應敘職官內選用,驗各得資品上,雖有超越,不過一等。

  本管地面,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,除土官外,依例公選銓注,其有超用人員,多者不過二等。

  軍官、匠官、醫官、站官、各投下人等,例不轉入流品者,雖資品相應,不許銓注。

  都省已除人員,例應到任,若有違限一年者,聽別行補注。應有合就彼遷敘人員,如在前給由已諮都省聽除,未經遷注照會,不曾諮到本省者,即聽就便開諮。

  無解由人員,不許銓注。

  諸犯贓經斷應敘人員,照例銓注。

  令譯史、奏差人等,須驗實曆月日已滿,方許銓注。

  邊遠重難去處,如委不可闕官,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選注能幹人員,開具曆仕元由,並所注職名,擬諮都省,候回准明文,方許之任。

  應遷調官員,三品、四品擬定資呈,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。

  凡省部令史、譯史、通事等:

  至元六年,省議:「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,今案牘繁冗,難同舊日,會量作九十月為滿。其通事、譯史繁劇,合與令史一體。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,注六品職事,部令史已授省劄,注從七品職事。今擬省令譯史、通事,由六部轉充者,中統四年正月已前,合與直補人員一體,擬九十月考滿,注六品職事,回降正七一任,還入六品。中統四年正月已後,將本司過曆月日,三折二,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,九十月出職,與正七職事,並免回降。

  職官充省令譯史,舊例文資右職參注,一考滿,合得從七品,注從六品,未合得從七品,注正七品,如更勒留一考。合同隨朝升一等。一考滿,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,回降從七,還入正七。一考滿,合得從七注從六品,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,免回降。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、譯史,如有己補人員,合同隨朝一考升一等注授。

 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,收補部令史、譯史、通事。擬九十月為考滿,照依已除部令史例,注從七品,回降正八一任,還入從七。

 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,充部令譯史、通事人員,亦擬九十月為考滿,依舊例正八品職事,仍免回降。省宣使,舊例無此職名,中統以來,初立中書省,曾受宜命充宣使者,擬出職正七品職。外有非宣授人員,擬九十月為考滿,與正八品。」

  至元二十年,吏部言:「准內外諸衙外令譯史、通事、知印、宣使、奏差等,病故作闕,未及九十月,並令貼補,值例革者,比至元九年例定奪。」省准:「宣使、各部令史出職同,三考從七。一考之上,驗月日定奪。一考之下,二十月以上者正九,十五月以上者從九。十五月以下者擬充巡檢。

  凡台院、大司農司譯史、令史出身同,三考正七。一考之上。驗月日定奪。一考之下,二十月以上從八。十五月以上正九,十五月以下、十月之上從九,添資,十月以下巡檢。宣使三考正八品。一考之上,驗月日定奪。一考之下,二十月以上從九,十五月以上巡檢,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