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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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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宗九年八月,詔胡都虎、塔靠忽䚟、訛魯不朵劄魯火赤等:「自來精儒業者,二十年間學問方成。古昔張置學校,官為廩給,養育人材。今名儒凋喪,文風不振,所據民間應有儒士,若高等學業轉相教授,庶幾人材日出。其中選者,並行蠲免差發。委斷事官術忽䚟與山西東路徵收課稅所長官劉中,遍行諸路,一同監試,仍將論及經賦、詞義分為三科,作三日程試,專治一經為一科,能兼者聽。但不失文義為中選。其中選儒人與各處達魯花赤、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。以後照依先降條例,開闢舉場,考選人仕,續聽胡命。」於是得東平楊奐等四千三十人,多一時名士。初,耶律楚材請複科舉之制,郭德海亦言之,然為用事者所尼,故詔書雖雲續聽朝命,事複中止。 至元初,詔丞相史大澤條具當行之事,大澤首及科舉,亦不果行。四年九月,翰林學士王磐等言:「科舉取士,最為切務,矧先朝舊典,尤宜追述。」帝曰:「此良法也。」命左三部尚書與翰林學士議定程式,又議依前代立國學,進蒙古官子弟百人,專命師儒教習經書,藝成然後試而用之。十一年十一月,省臣複啟皇太子,以所議科舉程式上。奉令旨,准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,參酌時宜,以定法制。然其事迄未施行。二十一年九月,丞相哈剌合孫等言:十一月中書省臣言,皆以謂天下習儒者少,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。帝曰:「將若之何?「對曰:「宜舉行貢舉法。凡蒙古人及儒吏、陰陽、醫術,皆令以考試進,則用心為學矣。」帝然之。已而許衡亦議學校科學之法,罷詩斌,重經學,定為新制。雖事未及行,而選舉之法已立焉。 皇慶二年十月,中書省臣言:「科舉一事,世祖、裕宗累命舉行,成宗、武宗尋亦有旨,今不以聞,恐或有沮其事者。夫取士之法,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過,詞賦乃攡章繪句之學,自隋、唐以來,取人專尚詞賦,故士習浮華。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議皆不用,專立德行明經科,以此取士,庶可得人。「帝從之。十一月,詔曰:「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,世祖皇帝設官分職,徵用儒雅,崇學校為育才之地,議科舉為取士之方,規模宏遠矣。朕以眇躬,獲承丕祚,繼志述事,祖訓是式。若稽三代以來,取士各有科目,要其本來,舉人宜以德行為首,試藝則以經術為先,詞章次之。浮華過實,朕所不取。爰命中書省參酌古今,定其條例。其以皇慶三年八月,天下郡縣,興其賢者能者,賦於有司,次年二月會試京師,中選者朕將親策焉。其行事宜。 一,科場,每三歲一次開試。舉人從本貫官司于路府州縣及諸色戶內推選,年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弟,朋友服其信義,經明行修之士,結狀舉保,以禮敦遣,貢諸路府。其或徇私濫舉,並應舉而不舉者,監察禦史、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。 一、考試程式:蒙古、色目人,第一場經問五條,《大學》、《論語》、《孟子》、《中庸》內設問,義理精明,文辭典雅為中選,用朱氏章句集注。第二場策二道,以時務出題,限五百字以上。漢人、南人,第一場明經經疑一問,《大學》、《論語》、《孟子》、《中庸》內出題,並用朱氏章句集注,複以己意結之,隈三百字以上;經義一邊,各治一經,《詩》以朱氏為主,《尚書》以蔡氏為主,《周易》以程氏、朱氏為主,已上之經兼用古注疏,《春秋》許用《三傳》及胡氏《傳》、《禮記》古注琉,限五百字以上,不拘格律。第二場古賦詔誥用古體,章奏參古體、四六。第三場策一道,經史時務內出題,時務不矜浮藻,惟務直述。限一千字以上。 一,蒙古、色目人,願試漢人、南人科目,中選者加一等注授。 一,蒙古、色目人作一榜,漢人、南人作一榜。第一名賜進士及第,從六品,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,皆正七品,第三甲以下,皆正八品,兩榜並同。 一,所在官司遲誤開試日期,監察禦史、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。 一,流官子孫蔭敘,並依舊例,願試中選者,優升一等。 一,在官未入流品,願試者聽。若中選,已有九品以上資級,比附加十等注授。若無品級,止依試例從優銓注。 一,鄉試處所,並其餘條目,命中書省議行。 延祐元年二月,中書省奏定科舉程式目: 一,鄉試。中進者,各給解據、錄連取中科文,行省處移諮都省,送劄部,腹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,監察禦史、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台,摶呈都省,照勘會試。八月二十日,蒙古、色目人,試經問五條;漢人、南人,明經經疑一問,經義二過。二十三日,蒙古、色目試策一道;漢人、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。二十六日,漢人、南人試策一道。 一,會試。次年省部。依鄉試例,於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,初三日試第二場,初五日第三場。 一,禦試。三月初七日。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、監察禦史三員、讀卷官二員於殿廷考試。每舉子一名,委怯薛歹一人看守。漢人、南人,試策一道,限千字以上。蒙古、色目人,時務策一邊,限五百字以上。 一,選考試官,行省與宣慰司鄉試。有行台去處,行省官、行台官一同商議選差;如不拘廉訪司去處,行省官與監察禦史選差;山東、河東宣慰司,真定、東平路,同本道廉記司進差。上都、大都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史禦、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。每處差考試官、同考試官一員,並于見任及在闈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;彌封官一員,謄錄官一員。選廉幹文資正官充。謄錄試卷並移行文字,皆用朱筆書寫,仍須設法關防,毋致容私作弊。省部會試,都省進委知貢舉、同知貢舉官各一員,考試官四員。監察禦史二員,彌封、謄錄、對讀官、監試等官各一員。 一,鄉試,行省十一:河南、陝西、遼陽、四川、甘肅、雲南、嶺北、征東、江浙、江西、湖廣。宣慰司二:河東冀甯路。山東濟甫路。直隸省部路分四:真定路、東平路、大都路、上都路。 一,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,於內取中進者一百人,內蒙古、色目、漢人、南人分卷考試,各二十五人。蒙古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大都十五人,上都六人,河東五人,真定等路五人,東平等路五人,山東四人,遼陽五人,河南五人,陝西五人,甘肅三人,嶺北三人,江浙五人,江西三人,湖廣三人,四川一人,雲南一人,征東一人。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大都十人,上都四人,河東四人,東平等路四人,山東五人。真定等路五人,河南五人,四川三人,甘肅一人,陝西三人,遼陽二人。雲南三人,江浙十人,湖廣七人。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,大都十人,上都四人,真定等路十一人,東平等路九人,山東七人,河東七人,河南九人,四川五人,雲南二人,甘肅二人,嶺北一人,陝西五人,遼陽二人,征東一人。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湖廣十八人,江浙二十四人,江西二十二人,河南七人。 一,鄉會等試,許將《禮部韻略》外,餘並不許懷挾文字。差搜檢懷挾官一員,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,無軍人處差巡軍。 一,提點試院廉幹官一員,度地安置席舍,務令隔遠,仍自試官入院後,常川供職,監把外門。 一,鄉、會試、彌封、謄錄、對讀下吏人,於各衙門從便差遣。 一,試卷不合格:犯禦名廟諱偏犯者及文理紕繆、塗注五十字以上。 一,謄錄所承受試卷,並用朱書謄錄正文,實計塗注各字數,標寫對讀無差,將朱卷送考試所。如朱卷有塗注字,亦皆標寫字數。謄錄官書押。俟考校合格,中選人數已定,鈔錄字號,寫上元卷,請監試官、知貢舉官、同試官,對讀開折。 一,舉人試卷,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,各十二幅,於卷首書三代、籍貫、年甲,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。用印鈐縫訖,各還舉人。 一,就試之日,日未出入場,黃昏納。受卷官送彌縫官,將字號彌縫訖。送謄錄所。 一,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部,並令還付本鄉應試。 一,娼優及患廢疾、若犯十惡為盜之人。不許應試。 一,舉人于試場內,毋得喧嘩,違者治罪,仍殿二舉。 一,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,自須回避,仍令同試官考試。若應避而不自陳者,殿一舉。 一,鄉、會試,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及代之者,漢人、南人居父母喪應舉者,並殿二舉。 一,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,並依舊制,願試者聽。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而上從優選授。 一,別路附籍蒙古、色目、漢人,大都、上都有恆產、住經年深者,從兩都官司,依上例推舉就試。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。 其中選學人,三月初四日中書省臣奏准,以初七日禦試于翰林國史院,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。初五日。入院。初六口,撰策問進呈。初七日,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,置策題於上。舉人入院,搜檢訖,蒙古人作一甲,序立,禮生導引,望闕兩拜,賜策題,又兩拜,各就次。色目人、漢人亦如之。日午,賜膳。進士納卷畢,出院。監試官同讀卷官,以所對策第其高下,分為三甲進奏。賜進士及第,出身各有差。 有元科目取士之制,大略如此。蓋創于太宗,定於至元,議於大德,而後成於延祐。是時平章政事李孟雅為仁宗所委任,力言非科目不足以得士,故朝廷決意舉行焉。 是年,丞相貼木迭兒等奏:「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,與從七品流官致仕;六十以上者,與教授;元有出身者於應得資品上優加之;無出身著,與山長、學正。嗣後概不為例。有來遲不及應試者,未曾區用。取旨。」帝曰:「依下第例思之,勿著為格。」 泰定元年三月,中書省臣奏:「下第舉人,延祐中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,以慰其歸。今改元之初,澤思宜溥。蒙古、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,與教授:以下,與學正、山長。漢人、南人,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,與教授;以下,與學正、山長。不願仕者,令備國子員。後不為例。」從之。 元統二年三月,詔科舉取士,國子監積分。儒人免役,悉依累朝舊制。是年,增進士名額至百人,左右榜各三人,皆賜進士及第。元之取士,莫盛於此。 迨至元元年,徹裡帖木兒為中書平章政事,首議停科舉。參知政事許有壬爭之,不從。初,徹裡帖木兒為河南行省平章政事,會驛請考官,供張甚盛,心滋不悅。故入中書省。以罷科舉為第一要政雲。二年,禮部侍郎忽裡台請複科舉取士之法,不聽。 六年,脫脫為右丞相當國。十二月,詔複行科舉及國子監積分法。生員三年一次,依科舉例會試,中者取十八名。至正三年,監察禦史成遵言,請以終場下第舉人充學正、山長,國學生會試黜罷者與終場舉人同。從之。是年,又增鄉試備榜,授以學錄、教諭等官。十九年,詔定科舉流寓人名額,蒙古、色目、南人各十五名,漢人二十名。五月,察罕貼木兒言:「今歲八月鄉試,河南舉人及各路進兵者,訂不拘籍貫,依河南省元定額數,就陝西置貢院考試。」從之。 二十年,會試舉人。知貢舉平章政事八都麻失裡,同知貢舉翰林學士承旨李好文、禮部尚書許從宗,考試官國子祭酒張翥、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言:「舊例各處舉人三年一次,取三百人,會試取一百人。今歲鄉試所取比前數少,止有八十名,會試三分內取一分,合取三十名。如於三十名外,添取五名為宜。從之。」 二十六年,命燕南、河南、山東、陝西、河東等處舉人會試者,增其額數,進士及第以下遞升一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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