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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官志(9)


  禦史台,從一品。掌糾察百官善惡、政治得失。至元五年,定禦史台合行條劃:
  一,彈劾中書省、樞密院、制國用使司等內外百官奸非,刷磨諸司案牘,並監察祭祀及出使之事。
  一,中書省、樞密院、制國用使司,凡有奏稟公事,與台官同奏。
  一,訴訟冤抑人等,民戶經左右部,軍戶經樞密院,錢谷經制國用使司,如理斷不當,赴中書省陳告。若省官看徇或理斷不當,許台官糾彈。
  一,諸官司刑名違錯,賦役不均及造作不如法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官員如任滿不行遷轉,或遷轉不依格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不奉朝命擅補注官品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隨路總管府諸官及大府監應管財物文帳,委監察,每季照刷。
  一,和買如不依時價,冒文官錢或克減給散不實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官侵使宮物或移易借貸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辦課程官除正額外,若有增羨不盡實到官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營造役工匠之處,委監察隨事彈糾。
  一,諸衙門系囚及不合考訊之人,如實系冤枉,即行移原問官歸結改正。若元向官違錯,許糾察。
  一,諸囚禁非理死損者,委監察隨事推糾。
  一,諸承追取合審重刑及應照刷文案,若有透漏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鞠勘罪囚皆連職官同問,不得專委本廳及典史推問。如違,仰監察糾察。
  一,職官有老病不勝任者,委監察體察。
  一,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,具姓名聞奏,汙濫者亦行糾察。
  一,諸公事行下有枉錯者,承受官司即須執申,若再申不從不報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應禁貨物及盜賊藏匿處所,若官吏禁斷不嚴、緝捕怠慢者,委監察隨事糾察。
  一,阻壞鈔法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蟲蝻生髮飛落,不即打捕申報,及檢視部內災傷不實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貧窮孤老幼疾應養濟,而官不收養,或不如法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戶口流散、藉帳隱沒、農桑不勤、倉稟減耗、黠吏豪家兼併縱暴,及貧苦不能自申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求仕及訴訟人,于官員私第謁托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官府如書呈來往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諸官吏入茶坊酒肆者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在都司獄司直隸本合。
  一,私放軍人還籍及冒名相替,委監察糾察。
  一,軍官申報俘馘不實,或將功賞增減隱漏者,委監察糾劾。
  一,邊境但有聲息,不即申報者,委監察糾劾。
  一,邊城不完,衣甲器仗不整,委監察糾劾。
  一,監臨官如不舉劾犯法者,減罪人罪五等,台官知而不舉勸,亦減罪人罪五等。
  一,諸違馘禦史台指揮及訴不以實,或咆哮陵忽者,並行斷罪。
  一,應有合奏稟事理,仰本合就便聞奏。
  一,該載不盡、應合糾察事,理委監察並行糾察。

  大夫二員,從一品。中丞二員,正二品。侍御史二員,從二品。治書侍御史二員,從二品。經歷一員,從五品。都事二員,正七品。照磨一員,正八品。承發管勾兼獄丞,正八品。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。正九品。

  至元五年,始立禦史台,設官七員:大夫,從二品。中丞,從三品。侍御史,從五品。治書侍御史,從六品。典事,從七品。檢法二員。從大品。獄丞一員。從九品。七年,大夫升正二品改典事為郡事。十九年,裁檢法獄丞。二十一年,中丞,從三品。侍御史,正五品。治書,正六品。二十七年,侍御史升五四品。治書,正五品。增蒙古經歷一員。從五品。大德十一年,大夫升從一品。中丞升正二品。侍御史,從二品。治書侍御史,正三品。皇慶元年,增中丞為三員。二年,又減一員。至治二年,增大夫一員。後定置諸員如上。統山東東西、河東山西、燕南河北、江北河南、山南江北、淮西江北、江北淮東、山北遼東十道肅政廉訪司。

  殿中司,殿中侍御史二員。正四品。凡大朝會,百官班序,其失儀失列,則糾罰之。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,出三日不報者,則糾舉之。大臣入內奏事,則隨以入,凡不可與聞之人,則糾避之。至元五年置。五七品。大德三年升正五品。後升正四品。

  察院,秩正七品。監察禦史三十二員。正七品。任刺舉之事。至元五年,置禦史十一員,以漢人為之。八年,增六員。十九年,增十六員,始參用蒙古人。至元二十二年,參用南人二員。元貞二年,增置禦史二員。

  山東東西道肅政廉訪司。秩正三品。廉訪使二員。正三品。副使二員,正四品。僉事四員,正五品、經歷一員,從七品。知事一員,正八品。照磨兼管勾一員。正九品。置司濟南路。至元六年置,初為提刑按察司。十三年,以省並衙門,罷按察司。十四年複置。山北東西道、河東山西道、陝西四川道、燕南河北道並同。十六年,各道按察司增副使、僉事各一員。二十七年,增僉事二員。二十八年,改肅政廉訪司。諸道並同。

  河東山西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三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一員,知事一員,照磨兼管勾一員。置司冀甯路。至元六年,置河東陝西道。八年,分為河東山西道、陝西四川道。

  燕南河北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真走路。至元十二年置。

  江北河南道肅政廉訪司,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汴梁路。至元七年置。

  山南江北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中興路。至元十四年置,初隸江南行禦史台。二十三年,撥隸內台。

  淮西江北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盧州路。十四年置,初隸江南行禦史台。二十三年,撥隸內台。

  江北淮東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勾各一員。置司揚州路。至元十四年置,初隸江南行合。二十三年,撥隸內台。

  江北淮東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揚州路。至元十四年置,初隸江南行合。二十三年,拔隸內台。

  山北遼東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大寧路。至元六年置,初為山北東西道。八年,改山北遼東道。二十年,以女真之地置海西遼東道。二十五年罷。

  江南諸道行禦史台。至元十四年,定行禦史台合行條劃:
  一彈劾行中書省、宣慰司及以諸官奸非,磨刷案牘,行省、宣慰司委行合監察,其餘官府委提刑按察司。
  一,察到諸職官髒罪追問是實,若罪至停罷,諮台聞奏。
  一,諸官司刑名違錯、賦役不均、戶口流亡、擅科差發及侵欺盜用、移易錯貸官錢,一切不公等事,並仰糾察。
  一,大兵渡江以來,不無搔動,今已撫定,宜安本業,仰各處王官每歲勸課,如無成效者糾察。
  一,邊境有聲息,不即申報者,糾察。
  一,隨處鎮戍若約束不嚴,甲仗不整,或管軍官受賄放軍離役,並虛申逃亡、冒私代替及私使販運或作佃戶,一切不公,並仰糾察。
  一,管軍官不約束軍人,致令掠賣歸附人口,或誘良為驅,一切搔擾百姓者糾察。
  一,諸色官吏,私使系官船隻諸物者糾察。
  一,管軍官申報軍功不實者糾察。
  一,官吏權豪佔據山林川澤之利,及恐喝小民、侵奪田宅諸物者糾察。
  一,諸官員占使軍民者糾察。
  一,守土田火禁不產者糾察。
  一,管屯營田官不為用心措置者糾察。
  一,把軍官起補逃亡軍人,搔擾軍戶,致軍前不得實用者,糾察。
  一,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訊之人,並從初不應受理之事糾祭。
  一,罪囚稱冤,按驗得實開坐事因行移元問官,即行改正。
  一,朝遷政令,承受官司稽緩不行,或已行而不復檢舉,致有弛廢者糾察。
  一,蝗蝻生髮,不即打捕申報,及報災不實者,糾察。
  一,監臨官知所部有犯法,不舉劾者,減罪人罪五等糾彈之。官知而不舉劾者,亦減罪人罪五等。
  一,鞠罪囚連職官同問,不得專委本廳人等推問,違者糾察。
  一,諸罪囚干連人不關利害,及雖正犯而罪輕者,召保聽候,毋致非理死損,違者糾察。
  一,刑名詞訟,若審聽不明,及擬斷不當或受財故,有出入者,糾察。
  一,司獄司直隸本合,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獄。
  一,諸承追取合審重囚及應照刷文卷漏報者,糾察。
  一,諸訴訟人如有冤抑,經行中書省理斷不當者,仰糾察。
  一,各處官員為治有方,即聽保舉,其有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稱職者,並行糾察。
  一,諸公事行下所屬,而有枉錯,若承受官司再申,不從不報者,糾察。
  一,提刑按察司任滿,行台考按,以官政肅清、民無冤滯為稱職,以苛細生事、暗於大體、所按不實為不稱職,皆諮台呈省。
  一,上訴不實或訴訟咆哮陵忽者,並行斷罪。
  一,凡可興利除害及一切不便於民,必當更張者,諮台呈省聞奏。
  其餘該載不盡、應合糾彈事,理比附己降條劃斟酌就便施行。

  大夫一員,中丞二員,侍御史二員,治書侍御史二員,經歷一員,都事二員,照磨一員,架閣庫管勾一員,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,品秩同內台。

  至元十四年,置江南行禦史台於揚州。二十一年,徙杭州。二十二年二月,徙江州。五月,複徙杭州,罷,以其所屬隸禦史台。未幾,複置於杭州。二十三年,又徙于建康。初置大夫、中丞、侍御史、治書侍御史各一員,統淮東、淮西、湖北、浙東、浙西、江東、江西、湖南八道。十五年,增江南湖北、嶺南廣西、福建廣東三道。二十二年,以淮東、淮西、山南三道撥隸內含。二十四年,複隸行台。三十年,增海北海南一道。大德元年,定為江南諸道行禦史台,監江浙、江西、湖廣三省,統江東、江兩、浙東、浙西、湖南、湖北、廣東、廣西、福建、海南十道。至正十六年,移行台於紹興,增河南道廉訪司。二十二年,權置山北道廉訪司于惠州。二十三年,複置濟南道廉訪司。二十五年,置河東廉訪司于冀寧。

  察院。至元十四年,置監察禦史十員。二十三年,增蒙古禦史十四員。按本紀十五年,增設禦史四員。廿年,增蒙古禦史六員。二十三年增色目禦史,員數與志不合,未詳孰是。又增漢人禦史四員。定置禦史二十八員。

  江東建康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甯國路。至元十四年置。

  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龍興路。至元十四年置。至正二十五年,置分台台于福建。

  江南浙西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坑州路。至元十四年置。

  浙東海右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婺州路。至元十四年置。

  江南湖北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武昌路。至元十五年置。

  嶺北湖南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四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天臨路。至元十四年置。

  嶺南廣西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一員,副使二員,僉事二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兼管勾各一員。置司靜江路。至元十五年置。

  海北廣東道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二員,經歷、知事、照磨各一員。置司廣州路,初為廣東道。至元二十年,改海北廣東道。

  海北海南肅政廉訪司。廉訪使二員,副使二員,僉事二員,經歷、知事各一員。置司雷州路。至元三十年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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