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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元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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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官志序
世祖命劉秉忠、許衡定官制,以中書省管政事,樞密院管兵,禦史台司糾劾,又設行省、行台,使內外均其輕重,以相維繫,立法之善,殆為唐宋所不及。
然上自中書省,下逮郡縣親民之吏,必以蒙古人為之長,漢人、南人貳之。終元之世,奸臣恣睢于上,貪吏掊克於下,痡民蠹國,卒為召亂之階甚矣。王天下者,不可以有所私也。
至一事而分數官,一官而置數員,秩位濫於遙授,事權隳於添設,率大德以後之所增益,不盡為世祖舊制也。
《元典章》之內外文武職品,與舊史亙有同,今亦附著下方,備參考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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