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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時歷經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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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氣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歲次辛巳為元。上考往古,下驗將來,皆距立元為算。周歲消長,百年各一。其諸應等數,隨時推測,不用為元。 日周,一萬。 歲實,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。 通余,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。 朔實,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。 通閏,十萬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。 歲周,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。 朔策,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。 氣策,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。 望策,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。 弦策,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。 氣應,五十五萬〇六百分。 閏應,二十萬一千八百五十分。 按《授時曆》閏轉交三應,後有改定之數。閏應,二十萬一千八百五十分,明《大統曆法通軌》作二十萬二千五十分,實加二百分;是當時經朔改早二刻也。轉應,一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分,《通軌》作一十三萬二百五分,實減一千六百九十九分,是入轉改遲一十七刻弱也。交應,二十六萬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,《通軌》作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,實加二百分一十四秒,是正交改早二刻強也。梅文鼎謂《通軌》所述者乃《授時曆》續定之數,而《歷經》所存,則其未定之初稿是也。 沒限,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。 氣盈,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。 朔虛,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。 旬周,六十萬。 紀法,六十。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距算,以歲實上推往古,每百年長一。下算將求,每百年消一。乘之,為中積。加氣應,為通積。滿旬周,去之;不盡,以日周約之為日,不滿為分。其日命甲子算外,即所求天王冬至日辰及分。如上考者,以氣應減中積,滿旬周,去之;不盡,以減旬周。餘同上。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日分,以氣策累加之,其日滿紀法,去之,外命如前,各得次氣日辰及分秒。 推天正經朔 置中積,加閏應,為閏積。滿朔實,去之,不晝為閏餘,以減通積,為朔積。滿旬周,去之,不盡,以日周約之,為日,不滿為分,即所求天正經朔日及分秒。上考者,以閏應減中積,滿朔實,去之不盡,以減朔實,為閏餘。以日周約之為日,不滿為分,以減冬至日及分,不及減者,加紀法減之,命如上。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日及分秒,以弦策累加之,其日滿紀法,去之,各得弦望及次朔日及分秒。 推沒日 置有沒之氣分秒,如沒限已上為有沒之氣。以十五乘之,用減氣策,余滿氣盈而一,為日,並恒氣日,命為沒日。 推滅日 置有滅之朔分秒,在朔虛分已下為有滅之朔。以三十乘之,滿朔虛而一,為日,並經朔日,命為滅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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