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循吏傳序


  古者,治民之吏,事權一而責任專,縣之事專於令,郡之事專於守,故無所牽制,而吏得展其才。

  至元之官制,則不然,縣有尹、有令,府、州,有知府、知州,路有總管,而皆設達魯花赤以監之,凡為達魯花赤者,非蒙古則色目人,皆懵於中國之治術者也。夫既以達魯花赤監吏矣,則吏之權已奪于達魯花赤,使其賢,猶將與吏爭是非可否,百牽制其所為,而況懵於治術者乎!雖潔已愛民者亦時有之,然其奸貪狂法、虐殺無辜,吏固不絕於書也。

  此元之吏治所以日窳,而盜賊所以不息歟!吾征之刻石,凡去思、遺愛之碑,頌達魯花赤、總管以下之德政存而未佚者,尚得五六百事,大抵皆空言無實,習為諛美。

  嗚乎!是亦吏治之窳之一端矣。今為《循史傳》,采其卓有治行者,著于篇。庶幾信以傳信雲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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