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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礎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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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礎,字可用,其先渤海人。曾祖琛,徒通州。祖伯達,從忽都虎那顏略地燕、薊。金守將蒲察七斤以城降。忽都虎承制,以伯達為通州節度判官知通州。父范,為真定判官,因家焉。 礎業儒,廉希憲薦于世祖。時真定為阿裡不哥分地,阿裡不哥銜不附已,遣使言于世祖:「張礎我分地人,宜歸我。」世祖謂使者曰:「兄弟至親,甯分彼此。我方有事于宋,待天下平定,當遣礎還。」憲宗九年,從世祖伐宋,文檄悉出其手。 中統元年,立行中書省,以礎權左右司掾。尋出為彰德路拘榷官,複入為右三部員外郎。賜金符,為平陽路同知轉運使。改知獻州、同知東平府事,又改知威州。有婦人騎驢過市,投下官暗赤之奴,引鳴鏑射婦人墜地,奴匿暗赤家。礎大怒,將以其事上聞,暗赤懼,乃出其奴,論如律。 至元十四年,遷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司副使,佩金符。遂安縣貧民負險為亂,命礎與同知浙西道宣慰使劉宣捕之。宣即欲進兵,礎曰:「江南新附,宜人招諭,以全眾命。」宣不可,礎曰:「諭之不來,用兵未晚。遂遣人諭以禍福,逆首果自縛請罪,礎釋之,宣乃嘆服。累遷嶺南廣西道、嶺北湖南道提刑按察副使。授賓州路總管,不赴。拜國子祭酒,尋出為安豐路總管。 三十一年卒,年六十三。 贈昭文館大學士,追封清河郡公,諡文敏。 子淑,衛輝路推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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