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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祐四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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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祐四年丁巳,一三一七年 春,正月,庚子,帝謂左右曰:「中書比奏百姓乏食,宜加賑恤。朕思民饑若此,豈政有過差以致然歟?向詔百司務遵世祖成憲,宜勉力奉行,輔朕不逮,惟當省刑薄賦,庶使百姓各遂其生也。」 乙卯,諸王托克托駐雲南,擾害軍民,以昂輝代之。丙辰,以知樞密院事鄂勒哲為雲南行省平章政事。 壬戌,冀甯路地震。 閏月,丙戌,以立皇太子詔天下,賜鰥寡孤獨鈔,減免各路租稅有差。 辛卯,封拜特穆爾為汾陽王。 壬辰,賑汴梁等路饑。 二月,甲辰,敕郡縣各社複置義倉。 戊申,授近侍鄂勒哲布哈翰林侍讀學士、知制誥、同修國史。 乙丑,升蒙古國子監秩正三品,賜銀印。 三月,丁卯,帝如上都。 夏,四月,己亥,德安旱,免屯田租。 戊申,達哈遜寇邊,吳王多勒達等敗之,賜賚有差。 乙丑,帝夜坐,憂旱,謂侍臣曰:「雨暘不時,奈何?」蕭拜珠曰:「宰相之過也。」帝曰:「卿不在中省耶?蕭拜珠惶愧。頃之,帝露香默禱。既而大雨,左右以雨衣進,帝曰:「朕為民祈雨,何避焉!」 翰林學士承旨圖古勒都爾密實、劉賡等譯《大學衍義》以進,帝覽之,謂群臣曰:「《大學衍義》議論甚嘉,其令翰林學士阿琳特穆爾編譯之。」 五月,戊寅,改太子衛率府為中翊府。 壬午,黃州、高郵、真州、建寧等處,流民群聚,持兵抄掠,敕所在有司:「其傷人及盜者罪之,餘並給糧遣歸。」 以翰林學士承旨齊勒特穆爾為中書平章政事;以平章烏拜都拉為集賢大學士。己醜,擢左丞阿爾哈雅為平章政事,參政奇塔為右丞,高昉為左丞。 己醜,以參議中書省事完珠、張思明為參知政事。 浮屠妙總統有寵,敕中書官其弟五品,思明執不可。帝大怒,召見,切責之,對曰:「選法,天下公器。徑路一開,來者雜遝,故寧違旨獲戾,不忍隳祖宗成憲,使四方得窺陛下淺深也。」帝心然其言而業已許之,曰:「卿可姑與之,後勿為例。」乃以為萬億庫提舉,不與散官。 六月,戊申,中書右丞相特們德爾罷,以左丞相哈克繖為右丞相。 特們德爾貪虐日甚,中外切齒,群臣不知所為,中丞楊多爾濟慨然以糾正其罪為己任。上都富民張弼,殺人系獄,特們德爾使家奴脅留守賀勝使出之,勝不可。而多爾濟已廉得其贓巨萬,乃與蕭拜珠及勝奏發其事,內外禦史共劾奏其「桀黠奸貪,欺上罔下;佔據晉王田及衛兵牧地;竊食郊廟供祀馬;受人珠寶之賄,動以萬計。且既位極人臣,又領宣政院事,以其子巴爾濟蘇為之使,諸子無功于國,盡居貴顯,縱家奴淩虐官府,為害百端。以致陰陽不和,山移地震,災異數見,百姓流亡;己乃恬然略無省悔。私家之富,又在阿哈瑪特、僧格之上。四海疾怨已久,願早加顯戮以示天下。」奏上,帝震怒,詔逮問,特們德爾逃匿興聖近侍家。帝為不禦酒數日以待決獄,誅其大奴同惡數人,特們德爾終不能得。多爾濟持之急,徽政近臣以太后旨,召多爾濟至宮門責之,對曰:「待罪禦史,奉行祖宗法,非敢違太后旨也。」帝不忍傷太后意,但罷其相位,而遷多爾濟為集賢學士。 己酉、烏拜都拉複為中書平章政事。 參知政事張思明,持法峭直,近臣疾之,日構讒間,遷工部尚書。帝顧左右曰:「張士瞻居工部,得毋怏怏乎?」對曰:「勤職如初。」帝嘉歎之,旋授宣徽院副使。士瞻,思明之字也。 壬子,以工部尚書王桂為中書參知政事。 癸亥,禁總攝沈明仁所佩司空印,毋移文有司。 秋,七月,乙亥,中書平章政事李孟罷。 孟以衰病,乞解政權歸田裡,帝不得已,從所請。複為翰林學士,入侍宴間,禮遇尤厚。 以江浙行省左丞王毅為中書平章政事。 己醜,成紀縣山崩,土石潰徙,壞田稼廬舍,壓死居民。 辛卯,冀甯路地震。 帝諭省臣曰:「比聞蒙古諸部困乏,往往鬻子女於民家為婢,其命有司贖之還各部。」 帝出,見衛土有敝衣者,駐馬問之,對曰:「戍守邊鎮逾十五年,故貧耳。」帝曰:「此輩久勞於外,留守臣未嘗以聞,非朕親見,何由知之!自今有類此者,必言於朕。」因命賜之錢帛。 八月,丙申,帝至自上都。 庚申,哈克繖奏事畢,帝問曰:「卿等日所行者何事?」哈克繖對曰:「臣等第奉行詔旨而已。」帝曰:「卿等何曾奉行朕旨!雖祖宗遺訓,朝廷法令,皆不遵守。夫法者,所以辨上下,定民志,自古及今,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。使人君治法,宰相能守而勿失,則下民知所畏避,紀綱可立,風俗可厚。其或法馳民慢,怨言並興,欲求治安,豈不難哉!」 帝在禦已久,猶居東宮,而飲酒無度,監察禦史馬祖常上言:「天子承天繼統,當極保愛。玉食之禦,猶必審五味之宜;酒醴之供,可不思百拜之義!大內正衙朝賀之地,雖陛下不忘東宮之舊,竊慮起民間觀聽之疑。且國家百年,朝儀尚闕,誠使群臣奏對之際,禦史執簡,史官執筆,則雖有懷奸利乞官賞者,不敢出諸其口。乞令中書集議,或三日、二日,常出視朝,則治道昭明,生民之福也。」 九月,丙寅,右丞相哈克繖言:「故事,丞相必用蒙古勳臣;臣西域人,不厭人望。」遂懇辭相位。制以宣徽院使遙授左丞相巴達錫為中書右丞相,哈克繖仍左丞相。 壬辰,嶺北地震,凡三日。 冬,十月,甲午,有事於太廟。 壬寅,遣御史大夫巴圖、參知政事王桂祭陝西嶽鎮、名山;賑恤秦州被災之民。 癸酉,監察禦史言:「官吏丁憂起複,人情驚惑,請禁止以絕僥倖。惟朝廷耆舊特旨起複者,不在禁例。」制可。 十一月,己卯,複浚揚州運河。 壬辰,諭諸宿衛:「入直各居其次,非有旨不得上殿,闌入禁中者坐罪。大臣許從二人,它官一人,門者譏其出入。」 十二月,丁酉,複廣州採金、銀、珠子都提舉司。 饒州路大饑,米價翔踴,總管王都中以官倉之米定其價為三等,言于江浙行省,以為須糶以下等價,民乃可得食,未報,輒於下等減價十之二,使民就糶。行省怒其專擅,都中曰:「饒去杭幾二千里,比議定往還,非半月不可。人七日不食則死,安能忍死以待乎!」其民相與言曰:「公為我輩減米價,公果得罪,我輩當鬻妻子以代公償。」會行省左右司都事王克敬言于其丞相曰:「鄱陽去此甚遠,比待報,民且死。彼為仁,而吾屬顧為不仁乎?」都中乃得免。郡歲貢金,而金戶貧富不常,都中考得其實,乃更定之;包銀之法,戶不過二兩,而州縣征之加十倍,都中責之一以詔書從事。 江浙行省遣王克敬往四明監倭人互市。 先是往監者懼有叵測,必嚴兵自衛,如待大敵。克敬至,悉去之,撫以恩意,皆帖然無敢嗶者。吳人從軍征日本陷於倭者,及是從至中國,訴於克敬,願還本鄉。或恐為禍階,克敬曰:「豈有軍士懷恩德來歸而不之納耶?脫有釁,吾當坐。」事聞,朝廷嘉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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