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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熙十五年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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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熙十五年金大定二十八年 春,正月,戊戌,開議事堂,以內東門司改充。命皇太子隔日與宰執相見議事,如有差擢,在內館職、在外部刺史以上,乃以聞。 先是林栗言:「諫諍之官,尚有闕員。居其官者,往往分行禦史之事,至於箴規闕失,寂無聞焉。乞親擢端方質直、言行相副、堪充補闕拾遺者,召見而命之,以遺補為名,不任糾劾之職。」帝曰:「朕每欲增置諫員,但以言官多任意論人。向者初除台諫,人已預知必論其人,既而果然。若諫官止於規朕過舉,朝廷闕政,誠合古人設官之意。卿等更考求前代興置本末以聞。」王淮等以《唐六典》所載與舊制進呈,帝曰:「朕樂聞闕失,若諫官專規正人主,不事抨彈,雖增十員亦可。」辛醜,詔複置左右補闕、拾遺。 癸卯,金遣宣徽使富察克忠為宋員祭使。 甲辰,金主如春水。 乙巳,帝諭宰臣曰:「皇太子參決未久,已自諳知外方物情。自今每遇殿朝,令皇太子侍立。」 於是太常少卿兼左諭德尤袤言于太子曰:「大權所在,天下所爭趨,甚可懼也。願殿下事無大小,一取上旨而後行;情無厚薄,一付眾議而後定。」又曰:「利害之端,常伏於思慮之所不到;疑間之萌,常闕於堤防之所不及。儲副之位,止於侍膳問安,不交外事。撫軍監國,自漢至今,多出權宜,事權不一,動有觸礙。請俟祔廟之後,便行懇辭,以昭殿下之令德。」尋以胡晉臣兼諭德,鄭僑兼侍讀,羅點兼侍講。 戶部申會慶節諸州軍合有進奏,帝諭太子曰:「朕與免二年,如何?」王淮言此系屬戶部歲計,帝曰:「可用封樁庫錢撥還戶部,自十七年為始,依格進奉。如諸路循例科斂充它用,禦史台覺察彈奏」。 辛亥,方有開請措置屯田,帝諭施師點等曰:「二十餘年不用兵,一旦使之屯田,其樂從乎?」師點對曰:「軍兵久佚,初令服田,必以為勞。才過一二年,得其利,則樂矣。」帝曰:「事須樂從,卿等更可詢訪。」師點曰:「屯田本意,非止積谷,蓋欲諸軍布在邊陲,緩急有以為用。」帝曰:「此乃寓兵於農之意。」 庚申,知樞密院事施師點罷。 師點每謂諸子曰:「吾生平任官,皆任其升沈,未嘗附麗求進,獨人主知之,遂至顯用。夫人窮達有命,不在巧圖,惟忠孝乃吾事也。」 甲子,以黃洽知樞密院事,吏部尚書蕭燧參知政事。 二月,乙亥,金主還都。 丁醜,禮部郎鄭僑言:「淮東鹽場開墾,自淳熙四年以來,按其所耕之地,履畝而稅之,十取其五,名曰『子鬥』,價錢悉歸公庫,歲約可得二萬緡。緣此亭戶肆意開耕,遂致柴薪減少,妨廢鹽業。臣昨任提舉日,嘗罷收子鬥錢,禁約亭民,將已耕地不得布種。今已連年,恐禁戢不謹,此弊復興,請令監司覺察。」從之。 庚辰,趙汝愚、李大正奏黎州買馬,乞照舊法,不拘尺寸,帝問樞密院曰:「所引舊法,是紹興間舊法,或京師舊法?」黃洽曰:「系祖宗時舊法。」帝曰:「祖宗時有西北馬可用,黎馬止是羈縻,今則黎民分作戰馬,不可不及格尺也。」 丁亥,金弔祭使富察克忠行禮于德壽殿,次見帝於東楹之素幄。 癸巳,顏師魯等自金廷辭歸,金主以遺留物中玉器五、玻璃器二十及弓劍之屬使持歸,曰:「此皆爾國前主珍玩之物,所宜寶藏,以無忘追慕,今受之,義有不忍也。」 遣京鏜等使金報謝。 三月,丁酉朔,金主萬春節,宴群臣于神龍殿,諸王、公主以次奉觴上壽。金主歡甚,以本國音自度曲,言臨禦久,春秋高,渺然思國家基緒之重,萬世無窮之托,以戒太孫當修身養德,善於持守,及命左丞相圖克坦克寧盡忠輔導之意。於是金主自歌之,太孫與克甯和之,極歡而罷。 庚子,王淮等上太上皇諡曰聖神武文憲孝皇帝,廟號高宗。 癸醜,用翰林學士洪邁議,以呂頤浩、趙鼎、韓世忠、張俊配饗高宗廟廷。 時論有以張浚大類漢諸葛亮,亦宜預列。邁謂:「亮斬馬謖,已為失計。浚襲其事斬曲端,幾於自壞萬里長城。至於詐張端旗,尤為拙謀,徒足以召敵人之笑,沮我師之氣。」帝是其議。吏部侍郎章森乞用嶽飛及浚,秘書少監楊萬里乞用浚,皆不報。 辛酉,樞密院言:「紹興初,吳玠、楊政畫蜀、漢之地以守,自散關以西付之玠,梁、洋付之政。蜀中諸邊,散關為重。願與二三大臣講求蜀中守邊舊跡,令制置司同都統司公共相度經久利便。據興元都統制彭杲申,大散關邊面,系鳳州地界,隸西路安撫所管,淳熙二年,鳳州改隸興元。竊以大散關係對境衝要,最為重害,兼緣鳳州郡事見系文官,即無屯守之兵,各無統領,亦非本司號令所及,緩急之際,議論不合,或有乖違,即誤國事。請將本州知州令本司選擇奏辟,彈壓戍兵。」詔:「彭杲於統制官精選練于邊防、民政之人,具名聞奏。」 丙寅,權攢高宗於永思陵,改諡懿節皇后曰憲節。 夏,四月,壬申,帝親行奉迎虞主之禮。自是七虞、八虞、九虞、卒哭、奉辭皆如之。 癸酉,金增外任小官及繁難局分承應人俸。 楊萬里以洪邁駁張浚配饗,斥其欺專,禮官尤袤等請詔群臣再集議。帝諭大臣曰:「呂頤浩等配享,正合公論,更不須議。洪邁固輕率,楊萬里亦未免浮薄。」於是二人皆求去,邁守鎮江,萬里守高安。 丁醜,金以陝西統軍使富珠哩鄂爾罕為參知政事。 癸未,金建女真太學。 丙戌,詔曰:「朕昨降指揮,欲衰捴三年,群臣屢請禦殿易服,故以布素視事內殿。雖有俟過祔廟勉從所請之詔,然稽諸禮典,心實未安,行之終制,乃為近古。宜體至意,勿複有請。」於是大臣乃不敢言。 是時執政近臣皆主易月之議,諫官謝諤、禮官尤袤知其非而不能爭。惟敕令所刪定官沈清臣嘗上書贊帝之決,且言:「將來祔畢日,乞預將御筆,截然示以終喪之志,杜絕朝臣來章,勿令再有奏請,力全聖孝,以示百官,以型四海。」帝頗納用。 陳亮上疏曰:「高宗皇帝于金有父兄之仇,生不能以報之,則歿必有望于子孫,何忍以升遐之哀告之仇哉!遺留、報謝三使繼發,而金人僅以一使,如臨小邦。義士仁人,痛切心骨,豈陛下之聖明智勇而能忍之乎?意者執事之臣,憂畏萬端,有以誤陛下也?」疏萬數千言,大略欲激帝恢復。時帝已將內禪,由是在廷交怒,以亮為狂怪。 五月,丙申朔,宰臣進請司諫之差遣,帝曰:「司諫之差,恐是初官,不當放行。」顧太子曰:「切不可啟此僥倖之門。」太子對曰:「僥倖之門,啟之則便有攀援源源而來,誠不可啟。」 己亥,左丞相王淮罷,以左補闕薛叔似論之也。帝旋諭叔似曰:「卿等官以拾遺、補闕為名,不任糾劾。今所奏乃類彈擊,甚非設官命名之意,宜思自警。」 丙午,金制:「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,給俸與丞、簿等。」 戊申,京鏜等至金。故事,南使至汴京則賜宴。至是鏜請免宴,郊勞使康元弼等不從。鏜謂必不免宴,則請徹樂,遺之書曰:「鏜聞鄰喪者舂不相,裡殯者不巷歌。今鏜銜命而來,繄北朝之惠吊,是荷是謝。北朝勤其遠而憫其勞,遣郊勞之,使勤式宴之儀,德莫厚焉。外臣受賜,敢不重拜!若曰而民聽樂,是於聖經為悖禮,於臣節為悖義,豈惟貽本朝之羞,亦豈昭北朝之懿哉!」相持甚久。鏜即館,相禮者趣就席,鏜曰:「若不徹樂,不敢即席。」金人迫之,鏜弗為動,乃帥其屬出館,甲士露刃相向,鏜叱退。已而金主聞之,歎曰:「南朝直臣也。」特命免樂。自是恒去樂而後宴。 丁巳,詔修《高宗實錄》。 戊午,浙西提舉石起宗,言海鹽蘆瀝場催煎官蔡瀷,裒斂亭戶,不能舉職,乞與嶽廟,帝曰:「此須放罷。」仍令吏部契勘蔡瀷得差遣年月之侍郎,吏部言系賈選,帝曰:「選已罷,姑已之。自後吏部如銓量巡尉等當知警。」 庚申,殿中侍御史冷世光言:「縣令親民之選,昨吏部措置被案放罷之人,滿半年方許參部,不許注繁難大縣,止注小縣。小縣之民何罪焉!請令吏部遵守淳熙五年指揮,凡經彈劾之人,且與祠祿;知縣曾經放罷,半年後亦且與嶽廟;兩次作縣,兩經罷黜者,不得再注親民差遣。」詔吏部看詳措置。 壬戌,始禦後殿。 敕令所刪定官沈清臣言:「陛下臨禦以來,非不論相也,始也取之故老重臣,既而取之潛藩舊傅,或取之詞臣翰墨,或取之時望名流,或取之刑法能吏,或取之刀筆計臣,或取之雅重詭異,或取之行實自將,或取之跅跇誕慢,或取之謹畏柔懦,或取之狡猾俗吏,或取之句稽小材;間有度量沈靜而經畫甚淺,心存社稷而材術似疏,表裡忠讜而規制良狹。其後以空疏敗,以鄙猥敗,以欺誕敗,以奸險敗,以浮誇敗,以貪墨敗,以詭詐敗,以委靡敗。若此者,豈可謂相哉?甚至於誤國,有大可罪者。海、泗,國家之故地也,私主和議,無故而棄之敵國;騎兵,天子之宿衛也,不能進取,無故而移之金陵;汲引狂誕浮薄之流以扼塞正塗,擅開佞幸權嬖之門以自固高位。而今也猶習前轍,浸成欺弊,國有變故,略無建明,事有緩急,曾不知任,然則焉用彼相哉!」 禮部言:「國學進士石萬並楊忠輔指淳熙十五年太史局所造曆日差忒。今據石萬等造成曆,與見行曆法不同,請以其年六月二日、十月晦日月不應見而見為驗。」詔尤袤、宋之端監視測驗。 先是詔省減百司冗食,至是共裁減七百餘人,從吳澳之奏也。 六月,戊辰,給事中鄭僑疏言:「陛下創法立制,犁然當于人心,可萬世遵行而無弊者,文臣出民銓試,武臣出官呈試是也。曆歲以來,有司謹守奉行,偶緣淳熙十一年有進義副尉何大亨者,以蔭補出官,自陳元系效用人,乞免呈試參部,遂蒙特旨與免。此弊一開,遞相攀援,遂使一時特旨,直作永例。在法,免呈試者,淮江海戰船立功補官之人及諸軍揀汰離軍之人,則法許免呈試;即未嘗有初投效用,後因蔭補出官,與免試參部之法也。若曰彼嘗從軍,何必呈試!聽其展轉相承,用例廢法,則它日僥倖之徒,必有竄名冒籍于軍伍之中以為免試張本者。望申嚴此法,將特免試指揮更不施行,仍詔有司恪守成法。」 帝以問樞密院,周必大對曰:「舊法呈試中方得出官,淳熙十年放行曾經從軍免試一兩人,遂以為例。」帝曰:「鄭僑言:『既曾從軍,自合習熟武藝,何憚呈試!如不能呈試,前此從軍所習何事!』此說甚當,可依舊法行之。」 壬辰,報謝使京鏜自金還。 先是帝謂宰臣曰:「京鏜堅執不肯聽樂,此事可嘉。士大夫居常孰不以節義自許,有能臨危不變如鏜者乎?」及入見,帝慰勞之。故事,使還,當增秩。帝曰:「京鏜專對,可轉兩官。」周必大曰:「增秩,常典爾。鏜奇節,惟陛下念之。」帝曰:「鏜,今之毛遂也。」乃命鏜權工部侍郎。 周必大薦朱熹為江西提刑。熹入奏事,或要于路曰:「正心誠意之論,上所厭聞,慎勿複言。」熹曰:「吾生平所學,惟此四字。熹可隱默以欺吾君乎!」及入對,帝曰:「久不見卿,卿亦老矣。浙東之事,朕自知之。今當處卿以清要,不復以州縣煩卿。」獎諭久之。乃出。 熹奏言:「近年以來,刑法不當,輕重失宜,甚至系於人倫風化之重者,有司議刑,亦從流宥之法,則天理民彝,幾何不至於泯滅也! 「提刑司管催經總製錢,起于宣和末年,倉卒用兵,權宜措畫。自後立為比較之說,甚至災傷檢於倚閣,錢米已無所入,而經總製錢獨不豁除。州縣之煎熬,何日而少紓!斯民之愁歎,何時而少息哉! 「陛下即位二十有七年,而因循荏苒,無尺寸之效,可以仰酬聖志。嘗反覆思之,無乃燕閑淵蠖之中,虛明應物之地,天理有未純,人欲有未盡。天理未純,是以為善未能充其量;人欲未盡,是以除惡不能去其根;一念之頃,公私邪正,朋分角立,交戰於其中。故體貌大臣非不厚,而便嬖側媚得以被腹心之寄;寤寐英豪非不切,而柔邪庸繆得以竊廊廟之權;非不樂聞公議正論,而有時不容;非不欲塈讒說殄行,而未免誤聽;非不欲報復陵廟讎恥,而不免畏怯苟安;非不欲愛養生靈財力,而未免歎息愁怨。凡若此類,不一而足。願陛下自今以往,一念之頃,則必謹而察之,此為天理邪,為人欲邪?果天理也,則敬以充之,而不使其少有壅遏;果人欲也,則敬以克之,而不使其少有凝滯。推而至於言語動作之間,用人處事之際,無不以是裁之,則聖心洞然,中外融徹,無一毫之私欲得以介乎其間,而天下之事,將惟陛下之所欲為,無不如志矣。」 翌日,除兵部郎官,熹方以足疾乞祠,兵部侍郎林栗,前數與熹論《易》、《西銘》不合,遂論「熹本無學術,徒竊張載、程頤之緒餘,為浮誕宗主,謂之道學,私自推尊,所至輒攜門生數十人,習為春秋、戰國之態;繩以治世之法,則亂人之首也。今采其虛名,俾之入奏;而熹聞命之初,遷延道途,得旨除官,輒懷不滿,傲睨累日,不肯供職。是豈張載、程頤之學教之然也!熹既除兵部郎官,在臣合有統攝,若不舉劾,厥罪維均。望將熹停罷,以為事君無禮者之戒。」 帝謂栗言過當,旋命熹依舊江西提刑。周必大言:「熹上殿之日,足疾未愈,勉強登對。」帝曰:「朕亦見其跛曳。」薛叔似亦奏援之。太常博士葉適曰:「考栗劾熹之辭,始末參驗,無一實者。至於其中『謂之道學』一語,則無實最甚。利害所系,不獨朱熹,自昔小人殘害良善,率有指名,或以為好名,或以為立異,或以為植黨。近又創為道學之目,鄭丙唱之,陳賈和之,居要路者密相付授,見士大夫有稍務潔修,粗能操守,輒以道學之名歸之,以為善為玷闕,以好學為罪愆,賢士惴惴,中材解體。往日王淮表裡台諫,陰廢正人,蓋用此術。栗為侍從,無以達陛下之德意,而更襲用鄭丙、陳賈密相付授之說,以道學為大罪,從此讒言橫生,良善受禍,何所不有!望陛下奮發剛斷,以慰公言。」疏入,不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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