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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熙五年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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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,七月,甲子,太尉、提舉萬壽觀李顯忠薨,諡忠襄。 丙子,金主謂宰臣曰:「職官始犯贓罪,容有錯誤。至於再犯,是無改過之心。自今再犯,不以贓數多寡,並除名。」 八月,甲午,詔曰:「近年谷絲豐收,尚念耕夫蠶婦,終歲勤動,賣錢不足以償其勞,而郡邑或勿加恤,使倍蓰以輸其直,甚亡謂也!其令諸路監司,嚴戒所部,應民間兩稅,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外,當輸本色者,毋以重價強之折錢。若有故違,按劾置法,可令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監司、帥臣、郡守。」 複製科舊法。 國子博士錢聞詩言:「今日登用武臣,不過於武臣中用有文采者,欲以此激勵武勇,恐反怠其素習。將見將帥子弟,必有習文墨,弄琴書,趨時好尚以幸進用者。」帝曰:「若如此,朕安能得人!」 丁酉,詔關外四州增募民兵為忠勇軍。 乙巳,金主還都。丙辰,以右丞相完顏守道為左丞相,平章政事石琚為右丞相。 戊午,增銓試為五場,呈試為四場。 九月,壬申,幸秘書省,賜秘書監陳騤、少監鄭丙紫章服。 戊寅,賜嶽飛諡曰武穆。 癸酉,金以左丞唐古安禮為平章政事。乙亥,以右丞富察通為左丞,參知政事伊喇道為右丞,刑部尚書鈕祜祿額特勒為參知政事。 陳俊卿入對。時曾覿以使相領京祠,王抃知閤門事,樞密都丞旨甘昪為入內押班,三人相與盤結,士大夫無恥者爭附之。於是鄭鑒為館職,袁樞為宗正,因轉對,數為帝言之。俊卿判建康,因過闕,論「覿、抃招權納賂,薦進人材,而皆以中批行之,此非宗社之福。」且曰:「陛下信任此曹,壞朝廷之綱紀,廢有司之法令,敗天下之風俗,累陛下之聖德。」帝感其言。 俊卿之在建康也,御前多行白劄子,率用左右私人齎送,俊卿因奏曰:「號令出於人主,行於朝廷,布於中外,古今之所同也。間有軍國機密文字或御前批降,則用寶行下,所以信示防偽也。今乃直以白劄子處分事宜於數百里之外,其間亦有初非甚密之事,自可附之省部。今白劄既信於天下,則它時緩急,或有支降錢物,調發軍馬,處置邊防,幹國家大利害事,其間豈能保其無偽!若嚴重知體之人,必須奏審,則往來之間,或失事機;若庸懦無識之人,即便施行,則真偽不分,豈不誤事!況批稟文字,只付差來人,或令回申元承受處,到之與否,不可得知,此于事體尤為非便。」帝降劄獎謝之。 冬,十月,戊戌,史浩等上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類譜》、《仁宗玉牒》。 先是曆官推九月庚寅晦,既頒曆矣。而金使來賀生辰者,乃以為己醜晦,蓋小盡也,於是會慶節差一日。接伴檢詳官邱崈調護久之,金使乃肯用正節日上壽。蓋曆官荊大聲妄改甲午年十二月為大盡,故後一日也。 乙卯,奏國節度使、殿前都指揮使王友直,以募兵擾民,降為武甯軍承宣使,統制以下奪官有差。軍民歡呶者,執送大理寺鞫之。 戊午,封皇孫擴為英國公。 十一月,庚申朔,史浩言:「陛下事親之懿,如朔望駕朝德壽宮,與夫聖節、冬至、正旦上壽,或留侍終日,或恭請宴遊,凡所以盡子之道,以天下養者,皆極其至。宜大書於策,以為萬世法。然自陛下登位以來,至是凡十有七年,其間豈無親聞太上聖訓與夫陛下問對玉音!外庭不得而知,史官不得而書。望陛下以前所聞及自今後所得太上聖訓,陛下問對玉音,許令輔臣隨時奏請,俾之登載日曆,或宣付史館,別為一書,則聖子神孫,得以遵承家法。」從之。 金尚書省奏擬同知永甯軍節度使事阿克為刺史,金主曰:「阿克年幼,於事未練,授佐貳官可也。」平章政事唐古安禮曰:「臣等以阿克宗室,故擬是職。」金主曰:「郡守系千里休戚,可不擇人,而私其親耶!若以親親之恩,賜與雖厚,無害於政,使之治郡而非其才,一境何賴焉!」 丙寅,詔:「大理寺所鞫軍民喧哄者,並從軍法。」史浩言民不可律以軍法,不聽。複再降王友直為宣州觀察使、信州居住。於是浩請罷政,甲戌,罷為少傅,還舊節,充醴泉觀使兼侍讀。 乙亥,以錢良臣參知政事。 丙子,金尚書省奏:「崇信縣令石安節,買車材於部民,三日不償其直,削官一階,解職。」金主因言:「凡在官者,但當取其貪污與清白之尤者數人黜陟之,則人自知懲勸矣。夫朝廷之政,太寬則人不知懼,太猛則小玷亦不免於罪,惟當用中典耳。」 丁醜,以趙雄為右丞相,王淮為樞密使。 王希呂繳奏:「浙閩州縣推排物力,至於牛畜,亦或不遺。舊法,即無將舍屋、耕牛紐充作家業之文。」敕令所看詳:「人戶租賃牛畜,雖系營運取利,緣亦便於貧民。乞依所奏,將應民戶耕牛、租牛,依紹興三年五月六日指揮,並與免充家力,行下諸路州縣遵守施行。」帝曰:「國以農為本,農以牛為命,牛多則耕墾者廣,豈可指為家力,因而科擾?監司常切覺察,如有違戾,按劾聞奏。」 戊寅,詔:「成都一路十六州,除成都自有飛山軍及威、茂、雅、嘉州、石泉軍系沿邊去處兵備不可抽摘外,自餘諸州,各選兵官前去,逐州按試勇壯有武力人,抽摘團結,共取一千人作二隊,如李德裕雄邊子弟,以雄邊軍為名。」從胡元質請也。 先是金曹王文學趙承先以奸被杖,除名,既而複用。金主詰之,宰臣言:「由曹王遣人言其幹敏,故再任之。」金主曰:「官爵擬注,雖由卿輩,予奪之權,當出於朕。曹王之言尚從之,假皇太子有所諭,則其從可知矣。此事因問始知,所不知者更複幾何?且卿等公然受請屬,可乎?」金主又嘗諭宰臣曰:「往者丞相良弼擬注差除,未嘗苟與不當得者,而薦舉往往得人,鈕祜祿額特勒、伊喇慥、費摩餘慶皆是也;至於私門請托,絕然無之。」 庚辰,複監司互舉法。 丙戌,金吏部尚書烏庫哩元忠為御史大夫。元忠嘗知大興府。有僧犯法,皇姑梁國大長公主屬使釋之,元忠不聽。金主聞之,召元忠謂曰:「卿不徇,甚可嘉也。治京如此,朕複何憂!」 十二月,辛卯,宰臣進監司、郡守除目,帝曰:「郡守得人,則千里蒙福;監司得人,則一路蒙福。卿等遴選其人,不可輕授。」 壬辰,趙彥逾請以南康軍諸魚池為放生池,帝曰:「沿江之民,以魚為生,今禁之,恐妨民也。」 庚戌,金封皇孫瑪達格為金源郡王。 壬子,金群臣奉上大金受命萬世之寶。 乙卯,知臨安府吳淵請複置西溪欄稅,帝曰:「關市譏而不征。去城五十裡外,豈可複置欄稅!」 是歲,前知雷州李茆奏:「廣西鹽已行者,曰鈔商興販也,曰官自搬賣也,然二者利害不可究。且官自搬賣,舊系本路轉運司主其事,行之既便,歲課自充,諸州亦無闕乏。自紹興八年改行鈔法,轉運司所得僅二分,不能給諸州歲計,至於高折秋苗,民被其害。逐年賣鈔所虧之數甚多,陛下灼見其弊,仍舊撥還轉運司,均于諸州官搬官賣,盡罷折米招糴之為民害者,止令轉運司歲認息錢三十一萬貫,自當確守此法,為永久之利。」詔:「戶部將廣西官搬官賣鹽法,申嚴行下,常切尊守。」 劉珙以屬疾請奉祠,未報,請致仕。帝以珙病亟,遣中使挾侍醫視之。珙知疾不可為,亟上遺表,首引恭、顯、伾、文以為近習用事之戒,且曰:「今以腹心耳目寄此曹,故士大夫倚之以媒其身,將帥倚之以饑其軍,牧守倚之以賊其民;朝綱以紊,士氣以索,民心以離,咎皆在是。願亟加黜退,以幸天下。」卒,後諡忠肅。 知廬州舒城縣餘永錫,坐贓,特貸命,編管封州,仍籍其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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