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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寧五年


  崇寧五年遼乾統六年

  春,正月,戊戌夕,彗出西方,由奎貫胃,昴、畢。

  庚子,複置江、湖、淮、浙常平都倉。

  甲辰,以呈居厚為門下侍郎,劉逵為中書侍郎。

  乙巳,以星變,避殿,減膳。詔中外臣僚,並許直言朝政闕失。

  毀元祐黨人碑。又詔:「應元祐及元符末系籍人等,遷謫累年,已定懲戒,可複仕籍,許其自新。朝堂石刻,已令除毀,如外處有奸黨石刻,亦令除毀。今後更不許以前事彈糾,常令禦史台覺察,違者劾奏。」

  丙午,尚書省言:「當十錢東南私鑄甚多,民間買賣陰滯。其荊湖、兩浙、江南、淮南路已降指揮,並改作當五行使。尚慮民間盜鑄不已,其當十錢並行罷鑄,仰鑄小平錢。」從之。

  丁未,太白晝見。大赦天下,除黨人一切之禁。應合敘用人,依該非次赦恩與敘。應見貶責命官,未量移者與量移。應官員犯徒罪以下,依條不以赦降去官原減者,許于刑部投狀,本部具元犯因依聞奏,未斷者,並仰依令赦原減。又詔:「已降指揮除毀元祐奸黨石刻,及與系籍人敘複注擬差遣,深慮愚人妄意臆度,覬欲更張熙、豐善政,苟害繼述,必置典刑。」權罷方田。

  戊申,詔侍從官奏封事。

  己酉,罷諸州歲貢供奉物。

  庚戌,三省同奉旨敘複元祐黨籍曾任宰臣、執政官劉摯等十一人,待制以上官蘇軾等十九人,文臣餘官任伯雨等五十五人,選人呂諒卿等六十七人。

  辛亥,禦殿,複膳。

  壬子,詔:「新建四輔,城隍、廨舍、軍營等,漸次興修,毋得擾民。」

  罷圜土法。

  甲寅,以致仕呂惠卿知青州。

  丁巳,詔罷書、畫、算、醫四學。

  戊午夕,彗滅,自始見至此凡二十日。

  二月,甲子朔,詔監司條奏民間疾苦。

  丙寅,尚書左僕射蔡京罷為開府儀同三司、中太一宮使。以觀文殿大學士趙挺之為特進、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。

  挺之與京交惡,京恐其留京師伺察己所為;挺之亦懼京中傷,數乞歸青州私第,詔從之。既辦舟裝,將入辭矣,會彗見,帝震恐責己,深察京之奸罔,由是旬日之間,凡京所為者一切罷之。遣中使齎御筆手詔賜挺之曰:「可於某日來上。」挺之既對,帝曰:「蔡京所為,皆如卿言。」挺之因奏:「京援引私黨,布列朝廷,又建四輔,非國家之利。祖宗以來,屯重兵于京師,沿汴河雍丘、襄邑、陳留三縣,沿蔡河咸平、尉氏兩縣,皆列營屯,取其漕運之便。至神宗,即其所分隸諸將而教習之,士卒皆精銳,若有所用,虎符朝出而夕至。今創置四輔,不唯有營壘修建之勞,且不通水運,何以轉輸糧餉!」帝曰:「行且罷矣。」又奏:「諸營之兵等尺高者,所請衣糧,但依舊例,又更番屯戍西邊,使冒鋒鏑,戰鬥死亡者,不可勝數。今京立法,召募四輔新軍,減等尺,增例物,添月給錢糧,且免出戍。小人之情,唯利是從,若見新軍如此,則舊兵皆不為朝廷用矣。」又言:「神考建立都省,規模宏壯。一旦京因妄人宋安國獻言,以為不利宰相而毀之,深可痛惜!」帝皆以為然,且曰:「天久旱,今京且求去而雨,可喜。」既罷京,挺之遂相。

  庚午,詔:「翰林學士、兩省官及館閣自今並除進士出身人。」

  壬申,省外內冗官,罷醫官兼宮觀者。

  丁醜,以前後所降御筆手詔,模印成冊,班之中外;州縣不遵奉者,監司按劾,監司推行不盡者,諸司互察之。

  遼遣知北院樞密使蕭德勒岱、知南院樞密使牛溫舒來聘,請歸侵地于夏也。先是諜言遼人集兵甚急,及使至,人情洶洶,張康國、何執中等俱請設備。趙挺之獨曰:「遼人書詞甚遜,且遣二相臣為使,所以尊朝廷也。況所求但雲元符講和以後所侵西界而已。」帝曰:「先帝已畫封疆,今不覆議。若自崇寧以來侵地,可與之。」乃許遼人。

  三月,丙申,詔:「星變已消,罷求直言。」

  辛醜,改威德軍為石堡砦。

  丁未,罷諸州武學。

  乙卯,廢銀州為銀州城。

  丙辰,蔡王似薨。

  己未,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、出身蔡薿等六百七十一人。

  監察禦史沈畸言:「小錢之便於民久矣。古者軍興,錫賞不繼,或以一當百,或以一當十,此權時之宜,非可行於無事之目。今當十之議,固足以紓目前,然不知事有召禍,法有起奸,遊手之民,一朝鼓鑄,無故有倍稱之息,何憚而不為!雖日斬之,勢不可遏。所在鼓鑄,不獨閭巷細民,而多出於富人、士大夫之家,曾未期歲,而東南之小錢盡矣。錢輕故物重,物重則貧下之民愈困,此盜賊之所由起也。伏乞速賜寢罷。」

  夏,四月,丁醜,停免兩浙水災州郡夏稅。

  臣僚言:「知江甯府徐勣、知虔州郭知章、知漳州陳次升、知福州朱紱,是四人者,皆元祐邪党,今任以牧守,尚典方面,非所以明是非、示好惡也。」於是詔勣等各予祠。

  五月,丁酉,左正言詹丕遠進對,論當十錢。帝曰:「當十並行,本以便民,今反為民害如此,非卿有陳,朕不知也。便欲改作當三,恐遠方客人有積貨钜萬以上者,驟鐫之,不無怨諮。」丕遠曰:「聖慮哀矜,恥一夫不獲。欲且改從當五亦可。」帝慨然曰:「王安石佐神宗理財,未嘗行當十,在廷非之者,猶謂以利不以義。」丕遠曰:「安石秉政多年,尚不及茶鹽榷取。蔡京引用匪人,詒害無窮,豈可比王安石!」帝曰:「與其有聚斂之臣,寧有盜臣。事君以利,只此可見也。」

  丁未,班《紀元曆》,劉昺所造也。

  乙卯,罷辟舉,盡複元豐選法。

  臣僚上言:「知鄂州張商英,傾邪狂悖。方元祐間,附會邪朋,著為文頌,詆及宗廟。逮崇甯初,交結中貴,潛通貨賂,覬幸宰輔。朝廷灼見奸慝,投置閒散。近以寬大之詔,假守方州,輒因謝表,妄議時政,言涉謗訕。伏望嚴行降黜,以正國論。」詔:「商英提舉崇福宮。」

  是月,遼主清暑于散水原。

  六月,癸亥,立諸路監司互察法,庇匿不舉者罪之,仍令禦史台糾劾。

  改格州為從州。

  甲子,詔求陷逸之士,令監司審核保奏;其緣私者,禦史察之。

  丁卯,詔輔臣條具東南守備策。

  壬申,慮囚。

  乙亥,詔:「官所鑄當十錢,已令諸路以小鈔換易。其私錢,若不立法,使盡歸官,必冒法私用,陷民深刑。可令限一委內納官,計銅價二分,以小鈔還之。如或隱藏不換,以私鑄法論。」

  秋,七月,庚寅朔,日當食不虧。

  夏人奉表謝罪,詞極恭順。答詔略曰:「除先朝所畫之疆,損崇寧新取之地。」時知樞密院張康國奏曰:「詔內難及北朝請解和語。」帝曰:「北朝于夏國以此為恩,若不言及,即疑中國不信。」趙挺之曰:「陛下之言,神人感悅。大哉王言,今見之矣。」乃詔:「夏國城堡,俟誓表至則賜之。」

  癸巳,准布貢於遼。

  甲午,遼主如黑嶺,旋獵於鹿角山。

  壬寅,改明年元曰大觀。

  甲寅,茅山道士劉混庚加號葆真觀妙沖和先生。

  八月,以與夏通好,遣禮部侍郎劉正夫如遼報聘。正夫酬對敏博,與遼人議,皆如約。帝嘉之,遂有大用之意。

  九月,己巳,詔:「置武士齋,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,無則貢文士。」

  冬,十月,己卯,升澶州為開德府。庚辰,降德音,減開德府罪囚,徒以下釋之。

  遼以皇太叔和囉噶為特裡袞,趙國王淳為南府宰相。

  十一月,乙未,遼以色家努為南院大王,以瑪努為奚六部大王。

  丙申,遼主行柴冊禮。戊戌,大赦。以和囉噶為義和仁壽皇太叔,進封越國王淳為魏國王,封皇子額嚕溫為晉王,寔納埒為趙王。

  己亥,遼主謁太廟。甲辰,祀木葉山。

  乙巳,立武士貢法,從大司成薛昂等言也。

  辛亥,並京畿提刑入轉運司。

  癸醜,臣僚上言:「伏睹崇寧五年七月三日敕:『應系舊籍人子弟許到闕者,見訖赴部,令預集注三次,集滿不授差遣者,將與直差。又,選人限一委,若在外指射差遣者,聽免直差。朝辭訖,限三日出門。』此陛下慮浸久有害紹述,故略為防限以示好惡也。然到闕而見,與見訖赴部,初無日限。伏望特旨令到闕三日,即投下文字,朝見訖,三日即赴部,所有集注直差,朝辭出門,自從舊條。則異趨之徒,不得倚法之脫略而害紹述之聖政。若乃上書邪等人,公肆狂妄,非上之所建立,所謂躬自蹈之,殆與系籍子弟連坐者異矣,是宜得罪重於子弟。今陛下縱以仁心矜貸此曹,亦當固為防限。臣愚以謂宜於七月三日敕內添入『上書邪等』,庶幾繼志述事,明示四海,仁心義政,並用不廢。」從之。

  十二月,戊午朔,日當食不虧,群臣表賀。

  己未,中書侍郎劉逵罷。逵居政府,凡蔡京所行悖理虐民事,稍稍澄正。趙挺之慮有後患,每建白,第開其端,而使逵終其說,逵頗自以為功。京乃令其党進言於帝曰:「京之改法度,皆稟上旨,非私為之。今一切皆罷,恐非紹述之意。」帝惑其說,複有用京之心,然群臣未有覺之者。鄭居中往來鄭妃父紳所,知之,即入見,言:「陛下建學校興禮樂以藻飾太平,置居養安濟院以周拯窮困,何所逆天而致威譴乎?」帝悅。居中退,語禮部侍郎劉正夫,正夫因請對,語與居中合,帝遂疑逵擅政。於是京党禦史余深、石公弼論逵專恣反覆,盡廢紹述良法,啟用邪黨,乃出知亳州。

  壬戌,詔臣僚休日請對,特禦便殿。

  己巳,詔:「監司按事有懷奸挾情不盡實者,流竄不敘。」

  遼封耶律儼為漆水郡王,餘官進爵有差。儼惡樞密都承旨馬人望不附己,遷南京諸宮提轄制置。

  是歲,廣西黎洞蠻韋晏鬧等內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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