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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甯元年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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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甯元年遼乾統二年 春,正月,丁醜,河東、大原等郡地震;詔死者家賜錢有差。 遼主如鴨子河。 二月,丙戌朔,以聖瑞皇太妃疾,慮囚。 辛卯,遼主如春州。 甲午,皇太子亶改名烜。 以蔡確配享哲宗廟庭。 丙申,雄州防禦推官、知鄧州錄事參軍朱肱奏言:「陛下即位以來,兩次日蝕,在正陽之月;河東十一郡地震,至今未止,人民震死,動以千數。自古災異,未有如此。臣不避死亡,妄舉輔弼之失,以究災異之應,言詞激切,死有餘罪。然惓惓孤忠,不敢隱默者,食陛下之祿,念國家之重,而不敢顧其私也。」並以其所上宰相曾布書隨進。 書曰:「今監察禦史劉燾,相公門人也。相公為山陵使,辟燾掌箋表,又薦入館,相公于燾厚矣。如燾者,置之詞掖,不忝也;以燾為禦史,則不可也。相公有過舉,燾肯言乎?言之則忘恩,不言則欺君,蓋非所以處燾也。今右正言范致虛兄上舍生致君,相公之侄婿也。致虛乃致君之親弟,如致虛者,置之館閣,不忝也;以致虛為諫官,不可也。相公有過舉,致虛爭之則忤親,不爭則失職,亦非所以處致虛也。相公旁招俊乂,陶冶天下,肱之所論,止及燾與致虛者,特以台諫人主耳目之官,非若百職可以略而不論也。相公以門人、親戚為諫官、禦史,此日月所以剝蝕,天地所以震動也。」又曰:「章惇之過惡,不可殫數,其最大者四五。相公在樞府,坐視默然,亦不得為無過。再貶元祐臣僚,范純仁能言之,相公未嘗救也;廢元祐皇后,龔夬能言之,相公未嘗救也;置諫官于死地,黃履能言之,相公未嘗救也;冊元符皇后,鄒浩能言之,相公未嘗救也。此四五事,惇之過惡最大,而相公無半詞之助,肱竊疑之。伏唯相公遇災而懼,然後可以弭天變,來直言。肱之區區所望于相公者,如此而已。」詔付三省。肱,烏程人,禮部侍郎服之從弟也。 戊戌,詔:「士有懷抱道德、久沈下僚及學行兼備、可厲風俗者,待制以上各舉所知二人。」 奉議郎趙諗謀反,伏誅。 辛醜,以知定州蔡京為端明殿學士、知大名府,蔡卞改知揚州。 先是大名闕帥,曾布白帝,前兩府唯有劉奉世,帝默然。韓忠彥與布交惡,陰欲結京,乃言熙寧故事,嘗除學士,不必前兩府,因請用京,故有是命。 聖瑞皇太妃朱氏薨,追尊為皇太后,上諡曰欽成。 追封孔鯉為泗水侯,孔伋為沂水侯。 三月,丁巳,奉安哲宗神禦于景靈西宮寶慶殿;戊午,詣宮行禮。 辛酉,以兵部侍郎鄒浩為寶文閣待制、知江陵府,以浩乞補外也。尋改知杭州。 甲戌,以知大名府蔡京為翰林學士承旨,兼修國史。 是月,遼地大寒,冰複合。 夏,四月,丙戌,詔權吏部侍郎張商英落權字。 遼主命北院樞密使耶律阿蘇、同知北院樞密蕭德勒岱治伊遜之黨,有司泄泄,莫以為意,久之始具獄。辛亥,命誅伊遜黨,徙其子孫于邊,發伊遜、張孝傑、蕭德哩特、蕭錫沙之墓,剖棺戮屍,以其家屬分賜被殺之家。 時阿蘇納賄,多出奸黨之罪,德勒岱不能制,亦附會之。蕭達和克親害太子,亦得以賄免。禦史中丞耶律實埒上書曰:「臣前為奸臣所陷,斥竄邊郡,幸蒙召用,不敢隱默。恩賞明則賢者勸,刑罰當則奸人消,二者既舉,天下不勞而治。伏見耶律伊遜,身出寒微,位居樞要,竊權肆惡,不勝名狀,蔽先帝之明,誣陷順聖,構害忠讜,敗國罔上,自古所無。賴廟社之休,陛下獲纂成業,積年之冤,一旦洗雪,正陛下英斷克成孝道之秋,如蕭德哩特,實伊遜之黨,耶律哈嚕亦不為早辨,賴陛下之明,遂正其罪。臣見陛下多疑,故有司顧望,不切推問。伊遜在先帝朝,權寵無比,先帝若以順考為實,則伊遜為功臣,陛下豈得立邪!先帝黜逐嬖後,詔陛下在左右,是亦悔前非也。今靈骨未獲,而求之不切。傳曰:『聖人之德,無加於孝。』昔唐德宗因亂失母,思慕悲傷,孝道益著。周公誅飛廉、惡來,天下大悅。今逆黨未除,大冤不報,上無以慰順考之靈,下無以釋天下之憤,怨氣上結,水旱為沴。願陛下下明詔,求順考之瘞所,盡收奸黨,以正邦憲,快四方忠義之心,昭國家賞罰之用,然後致治之道,可得而舉矣。謹別錄順聖升遐及伊遜等事,昧死以聞。」書奉,不報。 五月,丁巳,熒惑入鬥。 庚申,尚書右僕射韓忠彥罷。忠彥為相,召還流人,進用忠讜之士,於是張庭堅、陳瓘、鄒浩、龔夬、江公望、常安民、任伯雨、陳次升、陳君錫、張舜民等皆居台諫,翕然稱為得人,然與曾布不協。至是左司諫吳材、右正言王能甫希布意,論忠彥變神考之法度,逐神考之人材,遂以觀文殿大學士出知大名府。 乙丑,臣僚上言:「神考在位凡十有九年,所作法度,皆本先王。元祐黨人秉政,紊亂殆盡,朋奸罔上,更倡迭和者,皆神考之罪人也。紹聖追複,雖已竄逐,陛下即位,仁德涵養,使之自新,一旦牽複,不以其漸,內外相應,浸以滋蔓,為害彌甚。今奸黨姓名具在,文案甚明,有議法者,有行法者,有為之倡者,有從而和者,罪有輕重,情有淺深,使有司條析區別行遣,使各當其罪,數日可畢。伏望早賜施行。」 詔:「知河南府安燾、知潤州王覿、知越州豐稷、知潁昌府陳次升,並奪職;知應天府呂仲甫,落職;故資政殿大學士李清臣,奪職,追所贈官並例外所得恩例。」 吏部侍郎張商英改刑部侍郎兼同修國史;尋又兼侍讀。 庚午,臣僚上言:「先朝貶斥司馬光等,異議害政,播告中外,天下共知。方陛下即位之初,未及專攬萬機,當國之臣,不能公平心意,檢會事狀,詳具進呈,以次牽複,今日再招人言,遂至煩紊。伏望陛下明諭執政大臣,使公共參議,詳酌事體,原輕重之情,定大小之罪,上稟聖裁,特賜行遣。如顯有欺君負國之實跡,自宜放棄,不足收恤。其間亦有干連牽掛,偏執愚見,情非奸誣者,乞依近年普博之恩,使有自新之路,則天下之氣平,而紛紛之論息矣。」 乙亥,詔:「故追複太子太保司馬光、呂公著,太師文彥博,光祿大夫呂大防,太中大夫劉摯,右中散大夫梁燾,朝奉郎王岩叟、蘇軾,各從裁減,追複一官,其元追複官告並繳納。王存、鄭雍、傅堯俞、趙瞻、趙禼、孫升、孔文仲、朱光庭、秦觀、張茂則、範純仁、韓維、蘇轍、范純粹、吳安詩、範純禮、陳次升、韓川、張耒、呂希哲、劉唐老、歐陽棐、孔平仲、畢仲游、徐常、黃庭堅、晁補之、韓跂、王鞏、劉當時、常安民、王隱、張保、汪衍、余爽、湯戫、鄭俠、常立、程頤、張巽等四十人,行遣輕重有差。唯孫固為神考潛邸人,已複職名及贈官,免追奪。任伯雨、陳祐、張庭堅、商倚等,並送吏部,令在外指射差遣。陳瓘、龔夬並予祠。」其司馬光等責詞,皆曾布所草定也。又詔:「應元祐並元符今來責降人韓忠彥曾任宰臣,安燾系前執政,王覿、豐稷見任侍從外,蘇轍、範純禮、劉奉世等五十七人,令並三省籍記,不得與在京差遣。」 後苑欲增葺殿宇,內侍有請以金箔為飾者,計用五十六萬七千,帝曰:「用金為箔,以飾土木,一壞不可複收,甚無謂也。」詔黜之。 丙子,詔:「應元祐以來及元符末未嘗以朋比附會得罪者,除已施行外,自今以往,一切釋而不問,在言責者亦勿複輒言。」 己卯,尚書左丞陸佃罷。佃執政,與曾布比,而持論多近恕,每欲參用元祐人才,尤惡奔競,嘗曰:「天下多事,須不次用人。苟安甯時,人才無大相遠,當以資歷序進,少緩之,則士知自重矣。」又曰:「今天下之勢,如人大病向愈,當以藥餌輔養之,須其平安。苟為輕事改作,是使之騎射也。」朝議欲更懲元祐餘黨,佃言不宜窮治。或言佃名在黨籍,不欲窮治,正恐自及耳,遂出知定州。 庚辰,以許將為門下侍郎,溫益為中書侍郎,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左丞,吏部尚書趙挺之為尚書右丞。 京素與屯田員外郎孫鼛善,鼛嘗曰:「蔡子,貴人也,然才不勝德,恐詒天下憂。」及是,京謂鼛曰:「我若用於天子,願助我。」鼛曰:「公誠能謹守祖宗之法,以正論輔人主,示節儉以先百吏,而絕口不言兵,天下幸甚。」京默然。 挺之為中丞,與曾布比,建議紹述,排擊元祐諸賢,由是進居政府。 六月,己醜,祔欽成皇后神主于太廟。 辛卯,左司諫王能甫言:「曾誠家富於財,目為青錢學士,乞罷其史官。」左正言吳材言:「史官王防,在元豐勒停,又以訴理得罪,兼無出身,當罷。」是日,曾布獨對,言:「吳材緣引呂惠卿、蹇序辰等,議論不勝;王能甫乃吳安持婿,近日以安持追削職名;皆挾私怨,故以此攻曾誠、王防,欲中傷臣耳。」帝曰:「彼責在蔡京,不幹卿事。」布曰:「臣亦知此二人乃京所薦,但以臣門下士為言路所攻,則謂臣必搖動。小人用意如此,臣實不安。方元祐之人佈滿朝廷,臣一身與眾人為敵,是時助臣者唯此三數人。今元祐之党方去,而言者乃欲斥逐此等,是為元祐人報怨耳。」帝矍然。布因言:「張商英亦章惇門下士,王溈之乃其婿,議論之際,多與惇為比,故商英力稱引範致虛及吳材,乃其志趨同耳。若有所陳,願陛下加察。」 壬辰,減西京、河陽、鄭州囚罪一等,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。 遼主以雨罷獵,駐散水原。 癸卯,詔:「六曹尚書有事奏陳,許獨員上殿。」 丁未,遼南院大王慎嘉努致仕。 己酉,太白晝見。 壬子,改渝州為恭州。 癸醜,詔仿《唐六典》修神宗所定官制。 封伯夷為清惠侯,叔齊為仁惠侯。 閏月,甲寅朔,更名哲宗神禦殿曰重光。 己未,以提舉洞霄宮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、知杭州,尋改揚州。 庚申,遼策試賢良。禮部郎中劉輝對策,多中時病,擢史館修撰。輝善屬文,疏簡有遠略,時稱得人。未見,卒。 辛酉,殿中侍御史錢遹言:「尚書右僕射曾布,力援元祐之奸黨,分列要塗;陰擠紹聖之忠賢,遠投散地。挈提姻婭,驟致美官;汲引儇浮,盜竊名器。愛婿交通乎近習,諸子邀結乎搢紳,造請輻湊其門,苞苴日盈私室,呼吸立成禍福,喜怒遽變炎涼。鉤致齊人之窾言,欲破紹聖之信史;曲徇法家之謬說,輕改垂世之典刑。為臣不忠,莫大於此。況日食、地震、星變、旱災,豈盛時常度之或愆,乃柄臣不公之所召。欲乞早正典刑,慰中外之望。」於是布連上章乞罪。 壬戌,詔布為觀文殿大學士、知潤州。 布于元符末,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,故力排蔡京,逐出之。至崇甯初,知帝意有所向,又欲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。無何,京已為右丞,大與布異。會布擬陳祐甫為戶部侍郎,京于榻前奏曰:「爵祿者,陛下之爵祿,奈何使宰相私其親!」曾布婿陳迪,祐甫之子也。布忿然爭辨,久之,聲色稍厲,溫益叱之曰:「曾布,上前安得失禮!」帝不悅而罷。禦史遂攻之,言:「布與韓忠彥、李清臣交通為私,使其子婿吳則禮、外甥婿高茂華往來計議,共成元祐之黨。暨登相位,複與清臣析交離党,日夜爭勝,遂攬天下之權,皆歸於已,而怨望之心逞矣。故不及半月,首罷市易,中外之人,望風希指,變法之論,相因而至。於是範純粹乞差衙前,以害神考之免役;李夷行乞複詩賦,以害神考之經術。又力引王古為戶部尚書,王覿為禦史中丞,二人者,元祐之黨也,而用以掌開闔斂散之權,定是非可否之論,豈非敗壞神考之法度乎!」於是更詔布落職,提舉明道宮,太平州居住。 以刑部侍郎張商英為翰林學士。 甲子,詔:「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,命兩司、帥臣各舉一人。」 丙寅,寶文閣待制、知杭州鄒浩,改知越州。 辛未,詔曰:「朕仰唯哲宗皇帝元符之末,是生越王,奸人造非,謂非後出。比閱諸僚舊疏,適見椒房訴章,載加考詳,鹹有顯證。其時兩宮親臨撫視,嬪禦執事在旁,緣何外人得入宮禁殺母取子,實為不根。為人之弟,繼體承祧,豈使沽名之賊臣,重害友恭之大義。詆誣欺罔,罪莫大焉!鄒浩可重行黜責,以戒為臣之不忠者。仍檢會鄒浩元奏劄子,並元符皇后訴章,宣示中外。」 初,浩以諫立後被謫,章留中不下。元符末,還朝,入見,帝首及諫立後事,獎歎再三,問:「諫草安在?」對曰:「焚之矣。」退,告陳瓘,瓘曰:「禍其在此乎!異時奸人妄出一緘,則不可辨矣。」及蔡京用事,忌浩,欲擠之,果使其黨偽為浩奏,言劉後殺卓氏而奪其子,且多狂妄指斥語,複偽為元符皇后上皇太后表,流布中外。帝見之,大怒,遂下詔治浩之罪,貶衡州別駕,永州安置。京又使其党為元符皇后撰謝表以上,詔並送史官。 浩初除諫職,入白其母張曰:「有言責者不可默,恐或以是詒親憂。」母曰:「兒能報國,我顧何憂!」及浩兩被竄責,母不易初意,人稱其賢。 壬申,遼降惠妃蕭氏為庶人,幽於宜州,諸弟沒入興聖宮。 遼方治耶律伊遜之党,其首惡既以賄免,而蔓引轉及無辜。禦史知雜事左企弓為辨析其冤,警巡使馬人望,奉命推究,處以平心,所活甚眾。 戊寅,知江甯府鄧祐甫,乞以府學所建王安石祠堂著祀典,從之。 壬午,追貶李清臣為武安軍節度副使。 癸未,詔:「監司、帥臣,于本路小使臣以上及親民官內,有智謀勇略可備將帥者,各舉一人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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