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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志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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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姓不能以自治,故立君以司牧;元首不可以獨斷,乃命臣以佐之。然則安海內,正國家,非一人之力也。書契已外,其事蔑聞,至於羲、軒、昊、頊之間,龍、火、鳥、人之職,頗可知矣。唐虞六十,夏商倍之,周過三百,是為大備。而秦、漢、魏、晉代有加減,罷置盛衰,隨時適務。且國異政,家殊俗,設官命職,何常之有。帝王為治,禮樂不相沿;海內作家,物色非一用。其由來尚矣。 魏氏世君玄朔,遠統(闕)臣,掌事立司,各有號秩。及交好南夏,頗亦改創。昭成之即王位,已命燕鳳為右長史,許謙為郎中令矣。餘官雜號,多同于晉朝。建國二年,初置左右近侍之職,無常員,或至百數,侍直禁中,傳宣詔命。皆取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儀貌端嚴,機辯才幹者應選。又置內侍長四人,主顧問,拾遺應對,若今之侍中、散騎常侍也。其諸方雜人來附者,總謂之「烏丸」,各以多少稱酋、庶長,分為南北部,複置二部大人以統攝之。時帝弟孤監北部,子實君監南部,分民而治,若古之二伯焉。 太祖登國元年,因而不改,南北猶置大人,對治二部。是年置都統長,又置幢將及外朝大人官。其都統長領殿內之兵,直王宮;幢將員六人,主三郎衛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巳下中散已上皆統之,外朝大人無常員,主受詔命外使,出入禁中,國有大喪大禮皆與參知,隨所典焉。 皇始元年,始建曹省,備置百官,封拜五等,外職則刺史、太守、令長巳下有未備者,隨而置之。 天興元年十一月,詔吏部郎鄧淵典官制,立爵品。 十二月,置八部大夫、散騎常侍、待詔管官。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維面置一人,以擬八座,謂之八國。常侍、待詔侍直左右,出入王命。 二年三月,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署,凡置三百六十曹,令大夫主之。大夫各有屬官,其有文簿,當曹敷奏,欲以省彈駁之煩。初令《五經》諸書各置博士,國子學生員三十人。 三年十月,置受恩、蒙養、長德、訓士四官。受恩職比特進,無常員,有人則置,親貴器望者為之。蒙養職比光祿大夫,無常員,取勤舊休閒者。長德職比中散大夫,無常員。訓士職比諫議大夫,規諷時政,匡刺非違。又置仙人博士官,典煮煉百藥。 四年七月,罷匈奴中郎將官,令諸部護軍皆屬大將軍府。 九月,罷外蘭台禦史,總屬內省。 十二月,複尚書三十六曹,曹置代人令史一人,譯令史一人,書令史二人。 天賜元年八月,初置六謁官,准古六卿,其秩五品。屬官有大夫,秩六品。大夫屬官有元士,秩七品。元士屬官有署令長,秩八品。令長屬官有署丞,秩九品。 九月,減五等之爵,始分為四,曰王、公、侯、子,除伯、男二號。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勳者封王,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為公,諸公降為侯,侯、子亦以此為差。於是封王者十人,公者二十二人,侯者七十九人,子者一百三人。王封大郡,公封小郡,侯封大縣,子封小縣。王第一品,公第二品,侯第三品,子第四品。又制散官五等:五品散官比三都尉,六品散官比議郎,七品散官比太中、中散、諫議三大夫,八品散官比郎中,九品散官比舍人。文官五品已下,才能秀異者總比之造士,亦有五等。武官五品已下堪任將帥者,亦有五等。若百官有闕者,則於中擢以補之。 初,帝欲法古純質,每於制定官號,多不依周漢舊名,或取諸身,或取諸物,或以民事,皆擬遠古雲鳥之義。諸曹走使謂之鳧鴨,取飛之迅疾;以伺察者為候官,謂之白鷺,取其延頸遠望。自餘之官,義皆類此,鹹有比氵兄。又制諸州各署都尉以領兵。 十一月,以八國姓族難分,故國立大師、小師,令辯其宗党,品舉人才。自八國以外,郡各自立師,職分如八國,比今之中正也。宗室立宗師,亦如州郡八國之儀。 十二月,詔始賜王、公、侯、子國臣吏,大郡王二百人,次郡王、上郡公百人,次郡公五十人,侯二十五人,子十二人,皆立典師,職比家丞,總統群隸。 二年二月,複罷尚書三十六曹,別置武歸、修勤二職。武歸比郎中,修勤比令史,分主省務。 二年正月,置內官員二十人,比侍中、常侍,迭直左右。 又制諸州置三刺史,刺史用品第六者,宗室一人,異姓二人,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。郡置三太守,用七品者,縣置三令長,八品者。刺史、令長各之州縣,以太守上有刺史,下有令長,雖置而未臨民。自前功臣為州者征還京師,以爵歸第,置散騎郎、獵郎、諸省令史、省事、典簽等。 四年五月,增置侍官,侍直左右,出內詔命,取八國良家,代郡、上谷、廣寧、雁門四郡民中年長有器望者充之。 永興元年十一月,置騏驎官四十人,宿直殿省,比常侍、侍郎。 神瑞元年春,置八大人官,大人下置三屬官,總理萬機,故世號八公雲。 泰常二年夏,置六部大人官,有天部,地部,東、西、南、北部,皆以諸公為之。大人置三屬官。 始光元年正月,置右民尚書。 神麚元年三月,置左右僕射、左右丞、諸曹尚書十余人,各居別寺。 七月,詔諸征鎮大將依品開府,以置佐吏。 延和元年三月,改代尹為萬年尹,代令為萬年令。後複。 真君五年正月,侍中、中書監、宜都王穆壽,司徒、東郡公崔浩,侍中、廣平公張黎輔政,置通事四人。又選諸曹良吏,給事東宮。 正平元年七月,以諸曹吏多,減其員。 興安二年正月,置駕部尚書、右士尚書。 太安三年五月,以諸部護軍各為太守。 延興二年五月,詔曰:「非功無以受爵,非能無以受祿,凡出外遷者皆引此奏聞,求乞假品。在職有效,聽下附正,若無殊稱,隨而削之。舊制諸鎮將、刺史假五等爵,及有所貢獻而得假爵者,皆不得世襲。」 四年二月,置外牧官。 五年九月,置監禦曹。 太和二年五月,減置候職四百人,司察非違。 四年,省二部內部幢將。 十一年八月,置散官員一百人,朝請員二百人。 十五年七月,置司儀官。 十二月,置侍中、黃門各四人,又置散騎常侍、侍郎,員各四人;通直散騎常侍、侍郎,員外散騎常侍、侍郎,各六人。又置司空、主客、太倉、庫部、都牧、太樂、虞曹、宮輿、覆育少卿官。又置光爵、驍遊、五校、中大夫、散員士官。又置侍官一百二十人。改立諸局監羽林、虎賁。 舊制,諸以勳賜官爵者子孫世襲軍號。十六年,改降五等,始革之,止襲爵而已。 舊制,緣邊皆置鎮都大將,統兵備禦,與刺史同。城隍、倉庫皆鎮將主之,但不治。故為重于刺史。(疑) 自太祖至高祖初,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,或事出當時,不為常目,如萬騎、飛鴻、常忠、直意將軍之徒是也。舊令亡失,無所依據。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,著於令,今列于左,勳品、流外位卑而不載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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