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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貨志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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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為國為家者,莫不以穀貨為本。故《洪範》八政,以食為首,其在《易》曰「聚人曰財」,《周禮》以九職任萬民,以九賦斂財賄。是以古先哲王莫不敬授民時,務農重穀,躬親千畝,貢賦九州。且一夫不耕,一女不織,或受其饑寒者。饑寒迫身,不能保其赤子,攘竊而犯法,以至於殺身。跡其所由,王政所陷也。夫百畝之內,勿奪其時,易其田疇,薄其稅斂,民可使富也。既飽且富,而仁義禮節生焉,亦所謂衣食足,識榮辱也。晉末,天下大亂,生民道盡,或死於干戈,或斃於饑饉,其幸而自存者蓋十五焉。 太祖定中原,接喪亂之弊,兵革並起,民廢農業。方事雖殷,然經略之先,以食為本,使東平公儀墾辟河北,自五原至於棝陽塞外為屯田。初,登國六年破衛辰,收其珍寶、畜產,名馬三十余萬、牛羊四百余萬,漸增國用。既定中山,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、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,各給耕牛,計口授田。天興初,制定京邑,東至代郡,西及善無,南極陰館,北盡參合,為畿內之田;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,勸課農耕,量校收入,以為殿最。又躬耕籍田,率先百姓。自後比歲大熟,匹中八十餘斛。是時戎車不息,雖頻有年,猶未足以久贍矣。 太宗永興中,頻有水旱,詔簡宮人非所當禦及非執作伎巧,自餘出賜鰥民。神瑞二年,又不熟,京畿之內,路有行饉。帝以饑將遷都於鄴,用博士崔浩計乃止。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。敕有司勸課留農者曰:「前志有之,人生在勤,勤則不匱。凡庶民之不畜者祭無牲,不耕者祭無盛,不樹者死無槨,不蠶者衣無帛,不績者喪無衰。教行三農,生殖九穀;教行園囿,毓長草木;教行虞衡,山澤作材;教行藪牧,養蕃鳥獸;教行百工,飭成器用;教行商賈,阜通貨賄;教行嬪婦,化治絲枲;教行臣妾,事勤力役。」 自是民皆力勤,故歲數豐穰,畜牧滋息。 泰常六年,詔六部民羊滿百口,調戎馬一匹。 世祖即位,開拓四海,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,故修其教不改其俗,齊其政不易其宜,納其方貢以充倉廩,收其貨物以實庫藏,又于歲時取鳥獸之登於俎用者以韌膳府。 先是,禁綱疏闊,民多逃隱。天興中,詔采諸漏戶,令輸綸綿。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穀者甚眾。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,不隸守宰,賦役不周,戶口錯亂。始光三年詔一切罷之,以屬郡縣。 神麚二年,帝親禦六軍,略地廣漠。分命諸將,窮追蠕蠕,東至瀚海,西接張掖,北度燕然山,大破之,虜其種落及馬牛雜畜方物萬計。其後複遣成周公萬度歸西伐焉耆,其王鳩屍卑那單騎奔龜茲,舉國臣民負錢懷貨,一時降款,獲其奇寶異玩以巨萬,駝馬雜畜不可勝數。度歸遂入龜茲,複獲其殊方瑰詭之物億萬已上。是時方隅未克,帝屢親戎駕,而委政于恭宗。真君中,恭宗下令修農職之教,事在《帝紀》。此後數年之中,軍國用足矣。 高宗時,牧守之官,頗為貨利。太安初,遣使者二十余輩循行天下,觀風俗,視民所疾苦。詔使者察諸州郡墾殖田畝、飲食衣服、閭裡虛實、盜賊劫掠、貧富強劣而罰之,自此牧守頗改前弊,民以安業。 自太祖定中原,世祖平方難,收穫珍寶,府藏盈積。和平二年秋,詔中尚方作黃金合盤十二具,徑二尺二寸,鏤以白銀,鈿以玫瑰,其銘曰:「九州致貢,殊域來賓,乃作茲器,錯用具珍。假以紫金,鏤以白銀,範圍擬載,吐耀含真。纖文麗質,若化若神,皇王禦之,百福惟新。」 其年冬,詔出內庫綾錦布帛二十萬匹,令內外百官分曹賭射。四年春,詔賜京師之民年七十已上太官廚食以終其身。 顯祖即位,親行儉素,率先公卿,思所以賑益黎庶。至天安、皇興間,歲頻大旱,絹匹千錢。言劉彧淮北青、冀、徐、兗、司五州告亂請降,命將率眾以援之。既臨其境,青冀懷貳,進軍圍之,數年乃拔。山東之民咸勤於征戍轉運,帝深以為念。遂因民貧富,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。千里內納粟,千裡外納米;上三器戶入京師,中三品入他州要倉,下三品入本州。 先是太安中,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,頗為煩重,將與除之。尚書毛法仁曰:「此是軍國資用,今頓罷之,臣愚以為不可。」 帝曰:「使地利無窮,民力不竭,百姓有餘,吾孰與不足。」 遂免之。未幾,複調如前,至是乃終罷焉。於是賦斂稍輕,民複贍矣。 舊制,民間所織絹、布,皆幅廣二尺二寸,長四十尺為一匹,六十尺為一端,令任服用。後乃漸至濫惡,不依尺度。高祖延興三年秋七月,更立嚴制,令一準前式,違者罪各有差,有司不檢察與同罪。 太和八年,始准古班百官之祿,以品第各有差。先是,天下戶以九品混通,戶調帛二匹、絮二斤、絲一斤、粟二十石;又入帛一匹二丈,委之州庫,以供調外之費。至是,戶增帛三匹,粟二石九鬥,以為官司之祿。後增調外帛滿二匹。所謂各隨其土所出。其司、冀、雍、華、定、相、秦、洛、豫、懷、兗、陝、徐、青、齊、濟、南豫、東兗、東徐十九州,貢綿絹及絲;幽、平、並、肆、岐、涇、荊、涼、梁、汾、秦、安、營、豳、夏、光、郢、東秦,司州萬年、雁門、上穀、靈丘、廣寧、平涼郡,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、白水縣,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、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、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,泰州河東之蒲阪、汾陰縣,東徐州東莞郡之莒、諸、東莞縣,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、咸陽郡之寧夷縣、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官宜君縣,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,徐州北濟郡之離狐豐縣、東海郡之贛榆襄賁縣,皆以麻布充稅。 九年,下詔均給天下民田: 諸男夫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畝,婦人二十畝,奴婢依良。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,限四牛。所授之田率倍之,三易之田再倍之,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。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,老免及身沒則還田。奴婢、牛隨有無以還受。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,但通入倍田分。於分雖盈,沒則還田,不得以充露田之數。不足者以露田充倍。 諸初受田者,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,課蒔余,種桑五十樹,棗五株,榆三根。非桑之土,夫給一畝,依法課蒔榆、棗。奴各依良。限三年種畢,不畢,奪其不畢之地。于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。 諸應還之田,不得種桑榆棗果,種者以違令論,地入還分。 諸桑田皆為世業,身終不還,恒從見口。有盈者無受無還,不足者受種如法。盈者得賣其盈,不足者得買所不足。不得賣其分,亦不得買過所足。 諸麻布之土,男夫及課,別給麻田十畝,婦人五畝,奴婢依良。皆從還受之法。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,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,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,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。 諸還受民田,恒以正月。若始受田而身亡,及賣買奴婢牛者,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。 諸土廣民稀之處,隨力所及,官借民種蒔。役有土居者,依法封授。 諸地狹之處,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,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,又不足不給倍田,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。無桑之鄉准此為法。樂遷者聽逐空荒,不限異州他郡,唯不聽避勞就逸。其地足之處,不得無故而移。 諸民有新居者,三口給地一畝,以為居室,奴婢五口給一畝。男女十五以上,因其地分,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。 諸一人之分,正從正,倍從倍,不得隔越他畔。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。若同時俱受,先貧後富。再倍之田,放此為法。 諸遠流配謫、無子孫、及戶絕者,墟宅、桑榆盡為公田,以供授受。授受之次,給其所親;未給之間,亦借其所親。 諸宰民之官,各隨地給公田,刺史十五頃,太守十頃,治中別駕各八頃,縣令、郡丞六頃。更代相付。賣者坐如律。 魏初不立三長,故民多蔭附。蔭附者皆無官役,豪強征斂,倍於公賦。十年,給事中李沖上言:「宜准古,五家立一鄰長,五鄰立一裡長,五裡立一黨長,長取鄉人強謹者。鄰長複一夫,裡長二,黨長三。所複複征戍,餘若民。三載亡愆則陟用,陟之一等。其民調,一夫一婦帛一匹,粟二石。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,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;奴任耕,婢任績者,八口當未娶者四;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。其麻布之鄉,一夫一婦布一匹,下至牛,以此為降。大率十匹為工調,二匹為調外費,三匹為內外百官俸,此外雜調。民年八十已上,聽一子不從役。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,三長內迭養食之。」 書奏,諸官通議,稱善者眾。高祖從之,於是遣使者行其事。乃詔曰:「夫任土錯貢,所以通有無;井乘定賦,所以均勞逸。有無通則民財不匱,勞逸均則人樂其業。此自古之常道也。又鄰里鄉黨之制,所由來久。欲使風教易周,家至日見,以大督小,從近及遠,如身之使手,幹之總條,然後口算平均,義興訟息。是以三典所同,隨世洿隆;貳監之行,從時損益。故鄭僑複丘賦之術,鄒人獻盍徹之規。雖輕重不同,而當時俱適。自昔以來,諸州戶口,籍貫不實,包藏隱漏,廢公罔私。富強者並兼有餘,貧弱者糊口不足。賦稅齊等,無輕重之殊;力役同科,無眾寡之別。雖建九品之格,而豐埆之土未融;雖立均輸之楷,而蠶績之鄉無異。致使淳化未樹,民情偷薄。朕每思之,良懷深慨。今革舊從新,為裡黨之法,在所牧守,宜以喻民,使知去煩即簡之要。」 初,百姓咸以為不若循常,豪富並兼者尤弗願也。事施行後,計省昔十有餘倍。於是海內安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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