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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理宗淳祐十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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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戌淳祐十年 正月辛未,天基節,群臣上壽。詔刑部及大理寺奏報罪案各守條限,申嚴諸路憲司,凡獄訟毋得淹留,致連年拘系,違令台諫覺察以聞。 乙亥,詔:「淮東制臣丘嶽自能撙節軍用,乞將朝廷例合支一千萬貫免科,委見體國,特進一秩。」 辛卯,以朝議大夫、試給事中兼侍講董槐知貢舉,權禮部侍郎兼侍讀張磻、殿中侍御史葉大有同知兼監試。 ◇ 二月丁酉朔,雪。御筆賜董槐以下曰:「卿等老于文學,秉司衡鑒,以賦而得仲淹,以論而拔蘇軾,顧不偉歟?責舉成法,最為嚴重,宜加申儆,以取實才。」詔榮文恭王府講《通鑒綱目》,莊文府講朱熹《論語集解》。 甲辰,上諭輔臣鄭清之曰:「丘迪嚞今早登對,朕以廣寇詢之,其言皆有始末。峒寇既平,當加優擢。向來寇作之初,或者張皇以甚其事,及其平定,又言多殺以妒其功。若以浮議而抑之,他日何以使人?宜以正卿處之。」清之奏:「謹遵聖諭。」 乙巳,都省言銅錢洩漏,偽會充斥,奸民無所懲畏。詔令沿海州縣山?海島結為保甲,互相糾察,如有犯者及停藏家,許告推賞,不告連坐。 乙卯,雨土。 ◇ 三月癸未,趙葵乞收還成渙,徑畀祠官。詔:「趙葵懇辭相位,始終弗渝,使命趨召,亦既屢矣。奏陳確苦,殆渝一期。朕眷倚雖切,而不能強其從也。姑畀內祠,以便諮訪。除觀文殿大學士、醴泉觀使兼侍讀,仍奉朝請。令學士院擇日降制。」 戊子,趙葵罷右丞相兼樞密使,特授觀文殿大學士、醴泉觀使兼侍讀、奉朝請。 庚寅,以賈似道為端明殿學士、兩淮制置大使、淮東安撫使、知重慶府;李曾伯為徽猷閣學士二尿湖安撫制置使、知江陵府。 ◇ 四月辛醜,右司諫陳垓言:「改官班引之人,先令赴都堂或禦史台,各試書判,合理法者許集注,如不通,且令為丞再試,中方與人。」從之。 癸卯,朝獻景靈宮,次幸龍翔宮。 ◇ 五月丙寅朔,以皇叔祖福州觀察使、提舉佑神觀善珘為保康軍節度使、提舉萬壽觀,襲封嗣濮王。詔:「吳淵久曆從班,屢更事任。茲領江閫,備竭忠勤,山寨耕屯,俱就規畫。除資政殿學士,依舊職任,與執政恩數。」 ◇ 六月丁酉,龍翔宮奉安感生帝及從祀聖像,仍備祭器,比附太一宮禮例祈祝。上命輔臣申嚴百司用例廢法。 丁未,詔冒濫權攝之人日下住罷。 丙辰,知藤州楊瑾奪官三等,以經略司劾其在任椎剝貪刻,虧公營私,故有是命。 ◇ 七月癸酉,左司諫陳垓言:「祖宗治贓吏之法具載國史,今州縣官吏贓敗,或至營求脫免,是致廢法。乞下諸路制、總、監司遵守,仍許台臣覺察。」從之。 丙子,上諭輔臣曰:「在法,詞訴須經次第官司,其台部受詞,所當參酌兩造,豈宜遽憑單詞削決,致使所屬觀望,曲直倒置?可令禦史台、戶、刑部遵守。」 庚辰,詔殿試改用八月十五日。 戊子,詔兩淮極邊作邑人照川廣例,令監司引試書判。 ◇ 八月甲午朔,詔令戶部嚴革諸路州縣增收多量苗米之弊。 戊申,禦集英殿策進士。 己酉,禦射殿,閱武舉進士射。 甲寅,上諭輔臣曰:「和糴本非朝廷之得已,若官司奉行無擾,則人戶自樂與官為市。訪聞近年所在和糴,未得朝廷排類,預行多敷,富室大家,臨期率以賂免,而中產下戶,反被均敷之害,以至散錢則吏胥減克,納米則斛面取贏,專計誅求,費用尤夥,是致民間所得糴本,每石幾耗其半,其何以堪?可申嚴約束。」 ◇ 九月己巳,禦集英殿,賜正奏名進士方夢魁等及第、出身、同出身凡五百一十三人。 辛未,賜特奏名進士敕凡六百一十五人。 甲戌,詔進士第一名方夢魁改賜名逢辰。 戊寅,詔去歲嚴州水患,田租其悉蠲之。 ◇ 十月丁酉,詔:「訪聞郡邑間有水患,細民流移,恐致失所。可令逐處出義倉米,量輕重多寡賑之。務在實惠均及。」 癸巳,禦集英殿閱進士射。 丙午,詔:「賈似道乘邊給餉,服勤八稔,凡備禦修築之費自為調度,尚有餘蓄,殊可嘉獎,可進官一等。」詔:「國家以儒立國,士習微惡,世道所關。端平初增諸郡解額,寢漕闈牒試,正欲四方之士安鄉井,修孝悌以厚風俗。比歲殊失初意,可令逐州於每舉待補人數內分額之半,先就郡庠校以課試,取分數及格者,同待補生給據,赴上庠補試。其天府一體施行。」 辛酉,詔戒兩淮都統司主兵官,今後行罰,不許輕用脊棍,以傷人命。 ◇ 十一月壬申,詔:「新除右丞相趙葵謙退靜恬,久辭相位,至內祠經幄,懇避如初,勉諭不回,迄虛倚注之意,朕甚念之。特畀鄉郡,以示光寵,以旌眷意。可授特進、觀文殿大學士、判潭州、湖南安撫大使。」詔給度牒千道下臨安府,易民間兩界破會。 癸酉,詔:「淮西疆埸延袤八百餘裡,近今沿江制司團結耕屯,漸已就緒,但制閫置司江南,相去差遠,可令淮西提舉李士達就司空山創司,提舉本路山寨。」 甲戌,太傅、左丞相鄭清之再乞歸閑,詔:「卿以舊學元勳,再登輔弼,精神密契,魚水相須。當與宗社同休,諜可輕為去就?及將閒暇,正藉經綸,更宜堅定宏規,力持公是,體承眷意,勉為朕留,庶幾黃髮之詢,是亦蒼生之福。所祈閑退,毋複重陳。」 辛巳,日南至。詔:「余玠任四蜀安危之寄,著八年經理之功,敵不近邊,歲則大稔。既浸還於舊觀,將益懋於遠圖。疇其忠勤,足以褒勉。可進宮二等。」 壬午,雷。 癸未,詔避殿減膳,以示恐懼修省之意。令諸路漕臣、守臣體訪民間疾苦,當議優恤。 丁亥,詔曰:「朕以涼菲,受天明命,夙夜祗敬,不敢荒寧。乃長至後一夕雷聲非時,震於朕衷,罔知攸措。夫乖氣致異,變繇證起,皆朕不德。朕方避正殿,減常膳,以恐懼修省。惟爾公卿大夫、群牧百執事各殫乃心,揚乃職,裨朕不逮,昭答譴告,用永孚於休。佈告中外,明知朕意。」參知政事謝方叔、吳潛、僉書樞密院事徐清叟並乞解機政,詔不許。 ◇ 十二月壬辰朔,太傅、左丞相鄭清之乞去,詔不許。 丁巳,虹。監察禦史程元鳳言:「台諫所以植立紀綱,不可使台諫之體輕。」從之。詔:「監司、郡守被劾斥者,令以次官隨即拘榷財物,量給送還之費,庶絕吏席捲,亦愛惜民力之一助。」從台臣程元鳳請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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