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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練之制(1)


  禁軍月奉五百以上,皆日習武技。三百以下,或給役,或習技。其後別募廂兵,亦閱習武技,號教閱廂軍。戍川、廣者舊不訓練,嘉祐以後稍習焉。凡諸日習之法,以鼓聲為節,騎兵五習,步兵四習,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。自宋初以來,中外諸軍皆用之。

  明道二年,樞密使王曙言:「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,宜取材勇者訓肄,升補禁軍。」上可其奏。

  康定元年,帝禦便殿閱諸軍陣法。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,雖整肅可觀,然臨敵難用,請自今遣官閱陣畢,令解鐙以弓弩射。營置弓三等,自一石至八鬥;弩四等,自二石八鬥至二石五鬥,以次閱習。詔行之陝西、河東、河北路。是歲,詔:「教士不衽帶金革,緩急不足以應敵。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、馬甲五,令迭披帶。」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,勿輒禁止。

  慶曆元年,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,俟習武技即遣戍邊。

  二年,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,中的者免是月諸役,仍籍其名。闕校長,則按籍取中多者補。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,畫的為五暈,去的二十步,引滿即發,射中者,視暈數給錢為賞。騎兵佩劈陣刀,訓肄時以木杆代之。奏可。

  四年,詔:「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,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。」韓琦言:「教射唯事體容及強弓,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。臣至邊,嘗定弓弩挽強、蹠硬、射親格,願行諸軍立賞肄習。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,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,命近臣與殿前、馬步軍司閱之。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,量先給賜;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強、蹠硬中格,悉引對親閱;等數多者,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。」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。四年,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。

  五年,密詔益、利、梓、夔路鈐轄司,以弓弩習士卒,候民間觀聽浸熟,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,十日一易。知並州明鎬言:「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,使帶甲試充奇兵外,為三等,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,臨敵可用。」詔頒其法三路。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,餘自九鬥至七鬥第為三等,射力及等即升之。詔著為令。

  六年,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,止習短兵。又詔:「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鬥、弩彍三石八鬥、槍刀手勝三人者,立為武藝出眾格。中者,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。」

  至和元年,詔:「諸軍選將校,武藝鈞,以射親為上。」韓琦又言:「奉詔,軍士弩彍四石二鬥並弓箭、槍手應舊規選中者,即給挺補守闕押官,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。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,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,免本營他役,候階級闕,如舊制選補。」奏可。

  治平二年,詔:「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、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,委總管司訓練,毋得冗占。」

  熙甯元年,詔曰:「國家置兵以備戰守,而主兵之官冗占者眾,肄習弗時,或誤軍事。帥臣、安撫、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。」十月,樞密院請陝西、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,以為河北諸路指使,教習騎軍。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,請班教法於其軍,久而弗能者,罷為廂軍。奏可。

  二年,帝常語執政:「並邊訓練士卒,何以得其精熟?」安石對曰:「京東所教兵已精強,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,間詔其兵親臨閱試。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,而賞其能者。賞不遣賤,罰不避貴,則法行而將吏加勸,士卒無不奮勵矣。」九月,選置指使巡教諸軍,殿前司四人,馬、步軍司各三人。

  三年,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,進退輕捷,不畏矢石。遂詔殿前司,步軍指揮當出戍者,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,教如河東法,藝精者免役使,以優獎之。

  五年四月,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,並以春秋分行校試。射命中者第賜銀楪,兵房置籍考校,以多少定殿最。五月,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,仍頒諸路。其法:五伍為隊,五隊為陣,陣橫列,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。其出皆以鼓為節,束草象人而射焉,中者有賞。馬步皆前三行槍刀,後二行弓弩,附隊以虎蹲弩、床子弩各一,射與擊刺迭出,皆聞金即退。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,遇可用,則別出為奇。帝以其點閱周悉,常有出野之備,故令頒行。

  六年,詔:「河北四路承平日久,重於改作,苟遂因循,益隳軍制。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,分番教習,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。」九月,詔:「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,雖以十分為率,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,或射親及四分,雖殿,除其罰;第二等事藝及八分,或射親不及三分,雖最,削其賞。」十月,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,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。帝曰:「裁併軍營,凡省軍員四千餘人,此十萬軍之資也。儻訓練精勇,人得其用,不惟勝敵,亦以省財。」安石等曰:「陛下頻年選擇使臣,專務訓練,間禦便殿躬親試閱,賞罰既明,士卒皆奮。觀其技藝之精,一人為數夫之敵,此實國家安危所系也。」是時,帝初置內教法,旬一禦便殿閱武,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,士無不爭勸者。

  七年,詔教閱戰法,主將度地之形,隨宜施行。二月,詔:「自今歲一遣使,按視五路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閱諸軍、義勇、保甲官,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。」

  八年,詔:「在京諸軍營屯迫隘,馬無所調習。比創四教場,益寬大,可以馳騁。其令騎軍就教者,日輪一營,以馬走驟閱習。」五月,臧景陳馬射六事:一、順騣直射,二、背射,三、盤馬射,四、射親,五、野戰,六、輪弄,各為說以曉射者。詔依此教習。八月,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。大閱八軍陣于荊家陂,訖事大賞。

  元豐元年十月,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,第為上中下三等。步射,六發而三中為一等,二中為二等,一中為三等。馬射,五發驟馬直射三矢、背射二矢,中數、等如步射法。弩射,自六中至二中,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,為及等。並賞銀有差。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,計所勝第賞。其弓弩墜落,或縱矢不及堋,或挽弓破體,或局而不張,或矢不滿,或弩蹠不上牙,或擭不發,或身倒足落,並為不合格。即射已中賞,餘箭不合格者,降一等,無可降者罷之。

  是月,賈逵、燕達等言:「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,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,請止依東南隊法,以弩手代小排。若去敵稍遠則施箭,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,右手執刀以備斬伐,與長兵相參為用。」詔可,其槍手仍以標兼習。十一月,京西將劉元言:「馬軍教習不成,請降步軍,又不成,降廂軍。」乃下令諸軍,約一季不能學者,如所請降之。十二月,詔:「開封府界、京東西將兵,十人以一人習馬射,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。在京步軍諸營弓箭手,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,受教于教習馬軍所。藝成,則展轉分教於其軍。」

  二年四月,遣內侍石得一閱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。五月,得一言其教習無狀,詔本將陳宗等具折。宗等引罪,帝責曰:「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,選置將臣分總禁旅,俾時訓肄,以待非常。至於部勒規模,悉經朕慮,前後告戒已極周詳。使宗等稍異木石,亦宜略知人意。屍祿日久,既頑且慵,苟遂矜寬,實難勵眾,可並勒停。」是月,詔殿前、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隸教習之事,弩手五營、弓箭手十營、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一人武藝優者奏補。逐司各舉散直一人為指使,罷巡教使臣。是日,詔河東、陝西諸路:「舊制,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,至穀雨日止。塞上地涼,自今教起八月,止五月一日。」七月,詔諸路教閱禁軍毋過兩時。九月,內出教法格並圖像頒行之。步射執弓、發矢、運手、舉足、移步,及馬射、馬使蕃槍、馬上野戰格鬥,步用標排,皆有法象,凡千餘言,使軍士誦習焉。

  四年五月,詔東南諸路轉運、提點刑獄司,體量將兵自降教閱新法之後,軍士有所倍費以聞。蓋自團立將兵以來,軍人日新教閱,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,悉無暇為故也。

  六年,從郭忠紹之請,步軍弩手第一等者,令兼習神臂弓。

  七年八月,詔開封府界、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閱。神宗留心武備,既命立武學、校《七書》以訓武舉之士,又頒兵法以肄軍旅,微妙淵通,取成於心,群臣莫望焉。

  元祐元年四月,右司諫蘇轍上言:「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,日夜按習武藝,將兵皆蚤晚兩教,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。今平居無事,朝夕虐之以教閱,使無遺力以治生事,衣食殫盡,憔悴無聊,緩急安得其死力?請使禁軍,除新募未習之人,其餘日止一教。」是月,朝請郎任公裕言:「軍中誦習新法,愚懵者頗以為苦。夫射志於中,而擊刺格鬥期於勝,豈必盡能如法?」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閱新法自合教者指授,不當令兵眾例誦。詔從之。九月,樞密院奏:「異時馬軍教禦陣外,更教馬射。其法:全隊馳馬皆重行為『之』字,透空發矢,可迭出,最便利。近歲專用順鬃直射、抹鞦背射法,止可輕騎挑戰,即用眾乃不能重列,非便。請自今營閱排日,馬軍『之』字射與立背射,隔日互教。」詔可。

  三年五月,罷提舉教習馬軍所。

  六年六月,三衙申樞密院,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。王嚴叟白韓忠彥曰:「景德故事,皆內侍省檢舉傳宣,今但歲舉為常,則不復見朝廷恩意。」忠彥以為然,又開陳太皇太后。曰:「如此則為常事,待處分內侍省。」遂詔:「今後入狀,遣中侍傳宣諸軍住教。」

  紹聖元年三月,樞密院言:「禁軍春秋大教賞法,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,給賞有差。」從之。

  二年二月,樞密院言:「馬軍自九月至三月,每十日一次出城氵率渲,教習回答野戰走驟向背施放,遇風雪假故權住。」從之。

  三年五月,詔在京、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,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。七月,詔選弩手兼習神臂弓。八月,詔:「殿前、馬步軍司見管教頭,別選事藝精強、通曉教像體法者,展轉教習。其弓箭手馬、步射射親,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,並如元豐格法。」是月,又詔複神臂弓射法為百二十步。

  元符元年十月,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,因言:「祖宗以來,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,而威令在管軍。凡申嚴軍政,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?是管軍失職矣。」帝深以為然。

  政和元年二月,詔:「春秋大教,諸軍弓弩鬥力,並依元豐舊制。」

  四年五月,臣僚上言:「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,給箭十隻,取五中為合格,軍中少得該賞,恐惰于習射。送殿前、馬步軍司勘會,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,其一中貼此兩上垛。」從之。

  五年三月,詔:「自今敢占留將兵,不赴教閱,並以違御筆論。不按舉者,如其罪。」十一月,臣僚言:「春秋大教,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,其射親中多者,激賞太薄,無以為勸。」詔依元豐法。

  八年,詔州郡禁軍出戍外,常留五分在州教閱,從毛友之請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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