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蕃兵


  蕃兵者,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,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。西北邊羌戎,種落不相統一,保塞者謂之熟戶,餘謂之生戶。陝西則秦鳳、涇原、環慶、鄜延,河東則石、隰、麟、府。其大首領為都軍主,百帳以上為軍主,其次為副軍主、都虞候、指揮使、副兵馬使,以功次補者為刺史、諸衛將軍、諸司使、副使、承制、崇班供奉官至殿侍。其充本族巡檢者,奉同正員,月添支錢十五千,米麵傔馬有差。刺史、諸衛將軍請給,同蕃官例。首領補軍職者,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,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,紫綾三種。十將而下皆給田土。

  康定初,趙元昊反,先破金明砦,殺李士彬父子。蕃部既潰,乃破塞門、安遠砦,圍延州。二年,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:「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余帳之首領,各有職名。曹瑋帥本路,威令明著,嘗用之以平西羌。其後,守將失於撫馭,浸成驕黠。自元昊反,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,近界熟戶亦遭殺掠。蕃族之情,最重酬賽,因其釁隙而激怒之,可複得其用。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,籍姓名及士馬之數。數及千人,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,使將領出境。破蕩生戶所獲財畜,官勿檢核。得首級及傷者給賞,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。」詔如所請。

  慶曆二年,知青澗城種世衡奏:募蕃兵五千,涅右手虎口為「忠勇」字,隸折馬山族。言者因請募熟戶,給以禁軍廩賜使戍邊。悉罷正兵。下四路安撫使儀,環慶路范仲淹言:「熟戶戀土田,護老弱、牛羊,遇賊力戰,可以藩蔽漢戶,而不可倚為正兵。大率蕃情黠詐,畏強淩弱,常有以制之則服從可用,如倚為正兵必至驕蹇。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馬使奉錢止七百,悉無衣廩,若長行遽得禁兵奉給,則蕃官必生徼望。況歲罕見敵,何用長與廩給?且錢入熟戶,蕃部資市羊馬、青鹽轉入河西,亦非策也。若遇有警,旋以金帛募勇猛,為便。」議遂格。

  治平二年,詔陝西四路駐泊鈐轄秦鳳梁寔、涇原李若愚、環慶王昭明、鄜延韓則順各管勾本路蕃部,團結強人、壯馬,預為經畫,寇至則老弱各有保存之所。仍諭寔等往來蕃帳,受其牒訴,伸其屈抑,察其反側者羈縻之,勿令猜阻以萌釁隙。實等至蕃部召首領,稱詔犒勞,齎以金帛;籍城砦兵馬,計族望大小,分隊伍,給旗幟,使各繕堡壘,人置器甲,以備調發。仍約:如令下不集,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。自治平四年以後,蕃部族帳益多,而撫禦團結之制益密,故別附於其後雲:

  秦鳳路:砦十三,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,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。(三陽砦,十八門、三十四大部族、四十三姓、一百八十族,總兵馬三千四百六十七。隴城砦,五門、五大部族、三十四小族、三十四姓,總兵馬二千五十四。 弓門砦,三大門、十七部族、十七姓、十七小族,總兵馬一千七百四。 治坊砦,二大門、二大部族、九姓、九小部族,總兵馬三百六十。 穰砦,二大門、二大部族、十一姓、十一小族,總兵馬一千八百。 靜戎砦,門三,計大部族十、六姓、十六小族,總兵馬六百二十五。 定西砦,四門、四大部族、十六姓、二十八族,總兵馬六百。 伏羌砦,二門、二大部族、三十二姓、三十三小部族,總兵馬一千九百九十二。 安遠砦,二十三門、二十三大部族、一百二十六姓、一百二十六小族,總兵馬五千三百五十。 來遠砦,八門、八大部族、十九姓、十九小族,總兵馬一千五百七十四。 寧遠砦,四門、四大部族、三十六姓、三十六小族,總兵馬七千四百八十。 古渭砦,一百七十二門、一百七十一姓、十二大部族、一萬六千九百七十小帳,兵七千七百、馬一千四百九十。)

  鄜延路:軍、城、堡、砦十,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,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,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,壯馬八百十。(永平砦,東路都巡檢所領八族,兵一千七百五十四、馬四百九。 青澗城,二族,兵四千五百十、馬七百三十四。隴安砦,鬼魁等九族,兵五百九十九、馬一百二十九。 西路德靖砦,同都巡檢所領揭家等八族,兵一千一百一十四、馬一百五十。 安定堡,東路都巡檢所領十六族,兵一千九百八十九、馬四百六十。 保安軍,兩族,兵三百六十一、馬五十。 德靖砦,西路同都巡檢所領二十族,兵七千八百五、馬八百七十七。又小胡等十九族,兵六千九百五十六、馬七百二十五。 保安軍,北都巡檢所領厥七等九族,兵一千四百四十一、馬一百六十七。 園林堡,兩族,兵八百二十二、馬九十三。 肅戎軍,卞移等八族,兵七百四十八、馬一百二十三。)

  涇原路:鎮、砦、城、堡二十一,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,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,為一百十甲,總五百五隊。(新城鎮,四族,總兵馬三百四十一,為十六隊。 截原砦,六族,總兵馬五百九十六,為六甲二十隊。 平安砦,十一族,總兵馬二千三百八十四,為十甲四十六隊。 開邊砦,十八族,總兵馬一千二百五十四,為九甲四十四隊。 新門砦,十二族,總兵馬一千七十三,為三甲二十八隊。 西壕砦,三族,總兵馬四百五十四,為四甲二十隊。柳泉鎮,十二族,總兵馬九百八十六,為七甲三十一隊。 綏甯、海寧砦,四族,總兵馬七百八十八,為四十甲三十二隊。 靖安砦,四族,總兵馬一千九百八十二,為四甲五十九隊。 瓦亭砦,四族,總兵馬五百九十一,為四甲十九隊。 安國鎮,五族,總兵馬六百三十四,為五甲二十二隊。 耀武鎮,一族,總兵馬三十二,為一隊。新砦,兩族,總兵馬一百九。 東山砦,四族,總兵馬二百二,為四甲九隊。彭陽城,三族,總兵馬一百八十四,為六甲十二隊。 德順軍,強人三千六百七十六,壯馬二千四百八十五,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隊。本軍二十一族,總兵馬二千五百二,為三十六隊。 隆德砦,七族,總兵馬二百五十六,為一十七甲十九隊。 靜邊砦,二十四族,總兵馬一千八百七,為三十六隊。 水洛城,十九族,總兵馬一千三百五十四,為十九甲三十八隊。 通邊砦,五族,總兵馬一百七十六,為三隊。)

  環慶路:鎮、砦二十八,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,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,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。(安塞砦,四族,強人三百五十一,壯馬三十,為十六隊。洪德砦,二族,強人二百七十三,壯馬五十三,為十隊。 肅遠砦,三族,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,壯馬二百六十三,為六十隊。 烏侖砦,一族,強人六百八十四,壯馬一百一十八,為二十六隊。 永和砦,旁家一族計六標,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,壯馬二百二,為四十四隊。 平遠砦,六族,強人五百四十,壯馬八十七,為二十七隊。 安遠砦,六族,強人七百四十八,壯馬一百一十六,為三十隊。 合道鎮,十四族,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,壯馬一百八十三,為五十七隊。木波鎮,十四族,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,壯馬一百九十五,為六十一隊。 石昌鎮,二族,強人四百六十二,壯馬三十四,為十七隊。 馬領鎮,四族,強人一千一十六,壯馬八十,為二十四隊。 團堡砦,二族,強人一千二十二,壯馬一百十一,為二十四隊。 荔原堡,十三族,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,壯馬三百九十四,為八十二隊。 大順城,二十三族,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,壯馬三百十四,為一百四十一隊。 柔遠砦,十二族,強人三千三百八十一,壯馬一千,為九十隊。 東穀砦,十六族,強人四百五十九,壯馬五十六,為十四隊。 西穀砦,十族,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,壯馬一百四十,為六十五隊。 淮安鎮,二十七族,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,壯馬三百二十一,為一百七十隊。 平戎鎮,八族,強人一千八十五,壯馬一百七十一,為四十一隊。 五交鎮,十族,強人一千一百七,壯馬七十三,為四十九隊。 合水鎮,四族,強人六百三十一,壯馬九十五,為二十四隊。 鳳川鎮,二十三族,強人八百七十五,壯馬一百四十三,為二十隊。華池鎮,三族,強人二百六十二,壯馬三十八,為十二隊。 業樂鎮,十七族,強人一千一百七十二,壯馬六十四,為四十六隊。 府城砦,一族,強人二百三十三,壯馬五,為七隊。)

  治平四年,郭逵言:「秦州青雞川蕃部願獻地,請于川南牟穀口置城堡,募弓箭手,以通秦州、德順二州之援,斷賊入寇之路,」閏三月,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,總二百二十九族,七千七百三十六帳,蕃兵萬人,馬千匹。是歲,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,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為之。

  熙甯元年,議者謂:

  熟羌乃唐設三使所統之黨項也。自西夏不臣,種落叛散,分寓南北。為首領者父死子繼,兄死弟襲,家無正親,則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,多或數百,雖族首年幼,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,故國家因其俗以為法。其大首領,上自刺史,下至殿侍,並補本族巡檢,次首領補軍主、指揮使,下至十將,第受廩給。歲久,主客族帳,混淆莫紀。康定中,嘗遣蔣偕籍之。今逾三十年,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,而客戶或以功為使臣,軍班超處主家之上。軍興調發,有司惟視職名,使號令其部曲,而眾心以非主家,莫肯為用。

  請自今蕃官身歿,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巡檢,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,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;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、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,子孫不降,充軍主、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。如此,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。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,非正親毋得為本族巡檢,止增其奉;其軍主至十將,祖、父有族帳兵騎者,子孫即承其舊,限年受廩給;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。如此,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,世為我用矣。

  樞密院乃會河東路,蕃部承襲不降資;秦鳳路降兩資,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,鄜延、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。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,詔鄜延、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,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,殿侍並差使、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,借職、奉職之子孫充殿侍,侍禁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、殿侍、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,承制以下子孫補奉職;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,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。奏可。

  二月,知青澗城劉怤言:「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,凡三千四百余人、馬九百匹,連歲不登,願以丹州儲糧振恤。」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。

  二年,郭逵奏:「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。若專迫以嚴刑,彼必散走山谷,正兵反受其弊。當設六術以用之:曰遠斥堠,曰擇地利,曰從其所長,曰舍其所短,曰利誘其心,曰戰助其力。此用蕃兵法也。」詔從之。

  三年,宣撫使韓絳言:「親奉德音,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,不能統眾,宜選其族人為眾信伏者代領其事。聖算深遠,真得禦邊之要。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。」

  四年,詔:「蕃官殿侍、三班差使補職,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,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,或為蕃官指揮,或嘗備守禦之任者,總管司以聞,特與遷改。」

  五年,王韶招納沿邊蕃部,自洮、河、武勝軍以西,至蘭州、馬銜山、洮、岷、宕、疊等州,凡補蕃官、首領九百三十二人,首領給飧錢、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,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,得正兵三萬,族帳數千。

  六年,帝謂輔臣曰:「洮西香子城之戰,官軍貪功,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,人極嗟憤。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,無用眾於紛亂。」王安石進曰:「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,故其教兵當如此。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,則當稍以漢法治之,使久而與漢兵如一。武王用微、盧、彭、濮人,但為一法。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,與蕃賊異,必先錄用其豪傑,漸以化之。此用夏變夷之術也。」帝乃詔王韶議其法。

  帝曰:「岷、河蕃部族帳甚眾,儻撫禦鹹得其用,可以坐制西夏,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。陝西極塞,儻會合訓練,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,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。頻年如此,自致困弊。兵法所謂『佚能勞之』者也。」安石對曰:「朝廷當先為不可勝,聚糧積財,選兵而已。新附之羌,厚以爵賞,收其豪傑,賜之堅甲利兵,以激其氣,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,待我體強力充,鼓行而西,將無不可者。」馮京、王珪曰:「儻如聖策,多方以誤之,彼既疲於點集,而我無攻取之實,久之必不我應。因爾舉兵,若蹈無人之境矣。」帝曰:「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。夫欲經營四夷,宜無先於此矣。」帝嘗謂:「蕃部未嘗用兵,恐以虛名內附,臨事不可使。」安石對曰:「剛克柔克,所用有宜。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,有強梗不服者,乃以殺伐加之。大抵蕃部之情,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。若中國形勢強,附中國為利,即不假殺伐,自當堅附。矧蕃部之俗,既宗貴種,又附強國,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,又稍以恩信收蕃部,則中國形勢愈強,恐不假殺伐,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。」帝以為然。是時,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,招附三十余萬口。安石奏曰:「今以三十萬之眾,漸推文法,當即變其夷俗。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,耕田百頃,坊三十餘所。蕃部既得為漢,而其俗又賤土貴貨,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,蕃人得貨,兩得所欲,而田疇墾,貨殖通,蕃漢為一,其勢易以調禦。請令韶如諸路以錢借助收息,又捐百余萬緡養馬於蕃部,且什伍其人,獎勸以武藝,使其人民富足,士馬強盛,奮而使之,則所向可以有功。今蕃部初附,如洪荒之人,唯我所禦而已。」

  七年,韶言:「討平河州叛蕃,辟土甚廣,已置弓箭手,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,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,每指揮二百五十人,人給田百畝,以次蕃官二百畝,大蕃官三百畝,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,稍眾則補將校,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。其蕃弓箭手並刺『蕃兵』字于左耳,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。」詔如其請。十一月,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、河以西蕃部,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,正、副隊將六十人,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。

  八年五月,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。十一月,詔:「選陝西蕃兵丁壯戶,九丁以上取五,六取四,五取三,三取二,二取一,並年二十以上,涅手背,毋過五丁。每十人置十將一,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,百人置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二百人置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三,四百人加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過五百人,每百人加軍使一、副兵馬使一,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,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。月受奉,仍增給錢,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。」

  十年,樞密院言:「陝西、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,欲如所奏。」上手詔曰:「夏人所恃以強國者,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。按其地志,朝廷已據有其半。彼用之則並小淩大,所向如欲。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,未嘗得其死力,豈惟不能用之,又恐其為患也。故小有悖戾,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,上下相習畏憚,任其縱散,久失部勒。其近降之法,固未可信其必行,然以理言之,彼此均有其人,而利害遼遠。今苟循邊人,眾知其說,止於舊法聊改一二,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。徒為紛紛,無補於事。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。」

  元豐六年,詔:「蕃官雖至大使,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。朝廷賞功增秩,以為激勸,乃爾卑抑,則孰知遷官之榮?宜定蕃漢官序位。」後河東經略司言:「蕃官部堡塞兵出戰,嘗以漢官驅策,恐不當與漢官序位。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,奏可。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:「治蕃兵,置將領,法貴簡而易行,詳而難犯。臣今酌蕃情立法,凡熙河蘭會五郡,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;本州諸部族出戰,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。五郡蕃兵自為一將,出戰則以正兵繼之,旗幟同色。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為四等,蕃官首領推遷如之。」八月,憲又言:「漢蕃兵騎雜為一軍,語言不通,居處飲食悉不便利。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,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,厘漢、蕃為兩軍,相參號令,軍事惟所使焉。」

  七年,瀘南緣邊安撫司言:「羅始黨生界八姓,各願依七姓、十九姓刺充義軍,團結為三十一指揮,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。」從之。

  元祐元年,臣僚言:「涇原路蕃兵人馬凡眾,遇臨敵與正兵錯雜,非便。」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,環慶範純粹言:「漢、蕃兵馬誠不可雜用,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,令於平日鈐束訓練,遇有調發,即令部領為便。」又言:「頃兵部議乞蕃、漢官非相統轄者,並依官序相壓;其城砦等管轄蕃官,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。詔從其請。且諸路蕃官,不問官職高卑,例在漢官之下,所以尊中國,制遠人也。行之既久,忽然更制,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,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,非人情所能堪。蕃部凶驕,豈可輒啟?宜悉依舊制,並序漢官之下。」從之。

  元符二年三月,涇原經略司言:「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,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,與漢兵相兼差使。」秦鳳路如之。四月,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:「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眾,欲自今將歸順之人,就新城收管給田,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、副二員。」從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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