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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當官


  掌茶、鹽、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,諸州軍隨事置官,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,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。凡課利所入,日具數以申於州。建炎初,詔監當官闕,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,以二年為任,實有六考,方許關升。煩劇去處,許添差一員。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,合選差文臣處,更不差武臣。淳熙二年,詔二萬貫以下庫分,選有才幹存留一員,指揮、諸班直、親從親事官、保義郎以下差充。建炎四年,詔每州每以五員為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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