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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管鈐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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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管、鈐轄司 掌總治軍旅屯戍、營防守禦之政令。凡將兵隸屬官訓練、教閱、賞罰之事,皆掌之。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、都監及提轄兵甲者,掌統治軍旅、訓練教閱,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。凡諸營名籍、賞罰之事,皆掌之。崇甯四年,蔡京奏:「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,以潁冒府為南輔,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,鄭州為西輔,澶州為北輔,以太中大夫以上知州,置副總管、鈐轄各一員,知州為都總管。餘依三路帥臣法。」從之。 大觀三年,詔東南師府總管。依三路都總管法。靖康元年,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官,掌統所隸禁旅,以行陣隊伍、金鼓旗幟、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,別其武藝強者,待次遷補,以激勸士卒。凡兵仗器甲之數,廩祿犒設、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,副將為之貳。若屯戍防邊。則受帥司節制;遇寇敵,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。若師有功,則具馘數、籍用命而旌賞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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