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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應天府


  牧 尹 少尹 司錄 戶曹 法曹 士曹 尹以下掌同開封會,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,(以郎中以上充,二品以上曰判府。次府及節度州淮此。)通判一人,(以朝官充。)判官、推官各一人,(或以京朝官簽書。)使院牙職、左右軍巡悉同開封,而主、典以下差減其數。戶曹通掌府院戶籍、考課、稅賦,法曹專掌讞議,士曹或蔭敘起家,不常置。(諸州府同。至道初,罷司理院,州置司士,取官吏強慢者為,給簿、尉奉。)助教有特恩而受者,不厘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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