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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僕寺


  〖太僕寺〗
 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。卿掌車輅、廄牧之令,少卿為之貳,丞參領之。國有大禮,供其輦輅、屬車,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。凡儀仗既陳,則巡視其行列。後妃、親王、公主、執政官應給車乘者,視品秩而頒之。總國之馬政,籍京都坊監、畿甸牧地畜馬之數,謹其飼養,察其治療,考蕃息損耗之實,而定其賞罰焉,死則斂其騣尾、筋革入於官府。凡閱馬,差次其高下,應給賜則如格。歲終鉤覆帳籍,以上駕部。若有事於南北郊,侍中請降輿升輅,則卿授綏。舊置判寺事一人。以朝官以上充。凡邦國廄牧、車輿之政令,分隸群牧司、騏驥院諸坊監,本寺但掌天子五輅、屬車,後妃、王公車輅,給大中小祀羊。元豐官制行,始歸本寺。分案五,置吏十有八,總局十有二。元祐二年,詔外監事,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;應內外馬事專隸太僕,直達樞密院,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。三年,詔省主簿一員。崇寧二年,詔太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,歸尚書駕部;應馬事,上樞密院所隸官司。

  〖車輅院〗
  掌乘輿、法物,凡大駕、法駕、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,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。

  〖左、右騏驥院,左、右天駟監〗
  掌國馬,別其駑良,以待軍國之用。

  〖鞍轡庫〗
  應奉禦馬鞍勒,及以韉轡給賜臣下。

  〖養象所〗
  掌調禦馴象。

  〖駝坊、車營、致遠務〗
  掌分養雜畜,以供負載般運。

  〖牧養上下監〗
  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,有耗失則送皮剝所。元豐末,廢畿內牧馬監。元祐初,置左、右天廄坊,聽民間承佃牧地。紹聖元年,依元豐法置孳生監。中興後,廢太僕寺,併入兵部。

  〖群牧司〗
  制置使一人,景德四年置,以樞密使、副為之。至道三年,罷而複置。使一人,咸平三年置,以兩省以上官充;副便一人,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。都監二人,以諸司使以上充。判官二人,以京朝官充。掌內外廄牧之事,周知國馬之政,而察其登耗焉。凡受宣詔、文牒,則以時下於院、監。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,小事則專遣其副使,都監多不備置,判官、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,點印國馬之蕃息者。又有左、右廂提點,隸本司。都勾押官一人,勾押官一人,押司官一人。

  〖鞍轡庫〗
  使、副使 監官二人,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、內侍充。掌禦馬金玉鞍勒,及給賜王公、群臣、外國使並國信韉轡之名物。勾管一人,典五人,掌庫十四人。元豐併入太僕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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