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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曆志十三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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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五星 木星周率:二百九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九、秒六十四。 周差: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三、秒六十四。 曆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三十六、秒二十二。 周日:三百九十八、約分八十八、秒六十。 曆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四、秒五十。 曆中度:一百八十五、約分六十二、秒二十五。 曆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八十五。 伏見度:一十三。 木星盈縮曆 火星周率:五百六十八萬五千六百八十七、秒六十四。 周差:三十六萬四百一十四、秒四十四。 曆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七、秒二十。 周日:七百七十九、約分九十二、秒九十七。 曆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四、秒六十五。 曆中度:一百八十二、約分六十二、秒三十二半。 曆策度:二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八十六。 伏見度:一十九。 火星盈縮曆 土星周率:二百七十五萬六千二百八十八、秒七十八。 周差:九萬三千六百六十二、秒七十八。 曆率:二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二十五、秒九十。 周日:三百七十八、約分九、秒一十七。 曆度:三百六十六、約分二十四、秒四十九。 曆中度:一百八十三、約分一十二、秒二十四半。 曆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六、秒二。 伏見度:一十七。 土星盈縮曆 金星周率:四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五十一、秒四十三半。 合日:二百九十一、約分九十五、秒一十四。 曆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六、秒一十六。 周日:五百八十三、約分九十、秒二十八。 曆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五、秒三十二。 曆中度:一百八十二、約分六十二、秒六十六。 曆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八十九。 伏見度:一十半。 金星盈縮曆 水星周率: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三十八、秒五。 合日:五十七、約分九十三、秒八十一。 曆率:二百六十六萬二千七百九十四、秒九十五。 周日:一百一十五、約分八十七、秒六十二。 曆度:三百六十五、約分二十六、秒六十八。 曆中度:一百八十二、約分六十三、秒三十四。 曆策度:一十五、約分二十一、秒九十四半。 晨伏夕見:一十四。 夕伏晨見:一十九。 水星盈縮曆 推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及諸段中積中星:置氣積分,各以其星周率除之,所得周數。不盡者,為前合。以減周率,余滿日法為日,不滿,退除為分、秒,即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;命之為平合中星,以諸段常日、常度累加之,即諸段中積、中星。其段退行者,以常度減之,即其段中星。 求木火土三星平合諸段入曆:置其星周數,(求冬至後合,皆加一數置之。)以周差乘之,滿其星曆率去之,不盡,滿日法為度,不滿,退除為分、秒,即為其星平合入曆度及分、秒。以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,即得諸段入曆。 求金水二星平合及諸段入曆:置氣積分,各以其星曆率去之,不盡,滿日法除之為度,不滿,退除為分、秒,以加平合中星,即為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入曆度及分、秒;以其星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,即得諸段入曆。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盈縮定差:各置其星其段入曆度及分,如曆中已下為在盈;已上減去曆中,餘為在縮;以其星曆策除之為策數,不盡,為入策度及分;命策數,算外,以其策損益率乘之,如曆策而一為分,分滿百為度;以損益其下盈縮積,即其星其段盈縮定差。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定積:各置其星其段中積,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,即其段定積日及分;以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加之,即為定日及分;盈紀法六十去之,不盡,命己卯,算外,即得日辰。 求五星平合諸段所在月日:各置其段定積,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,滿朔策及約分除之為月數,不盡,為入月已來日數及分。其月數命天正十一月,算外,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,乃以日辰相距為定朔月、日。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加時定星:各置其段中星,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,(金星倍之水星三之,乃可加減。)即五星諸段定星;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。五星皆因前留為前段初日定星,後留為後段初日定星,餘依術算。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: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,百約之,乃以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,即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;加命如前,即得所求。 求諸段日率度率: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後段日辰,為其段日率;以其段夜半定星與後段夜半定星相減,為其段度率及分秒。 求諸段平行度: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,以其段日率除之,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。 求諸段總差: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,餘為泛差;並前段泛差,四因,退一位,為總差。若前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,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,餘為半總差;倍之,為總差。若後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,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,餘為半總差,倍之,為總差。晨遲末段,視段無平行分,因前初段末日行分與晨遲末段平行分相減,為半總差;其退行者,各置本段平行分,十四乘之,十五而一,為總差。內金星依順段術入之,即得所求。(夕遲初段,視前段無平行分,因後末段初日行分與夕遲初段平行分相減,為半總差。)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:各半其段總差,加減其段平行分,(後段平行分多者,減之為初,加之為末;後段平行分少者,加之為初,減之為末。其在退行者,前減之為初,加之為末;後加之為初,減之為末。)各為其星其段初、末日行度及分秒。(如前後段平行分俱多、俱少者,平注之;本段總差不滿大分者,亦平注之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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