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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燧傳


  蕭燧,字照鄰,臨江軍人。高祖固,皇祐初為廣西轉運使,知儂智高凶狡,條上羈縻之策於樞府,不果用,智高後果叛。父增,紹興初嘗應制舉。

  燧生而穎異,幼能屬文。紹興十八年,擢進士高第。授平江府觀察推官。時秦檜當國,其親黨密告燧,秋試必主文漕台,燧詰其故,曰:「丞相有子就舉,欲以屬公。」燧怒曰:「初仕敢欺心耶!」檜懷之,既而被檄秀州,至則員溢,就院易一員往漕闈,秦熺果中前列。秩滿,當為學官,避檜,調靜江府察推而歸。

  燧未第時,夢神人示以文書,記其一聯雲:「如火烈烈,玉石俱焚;在冬青青,松柏不改。」已而果符前事。未幾,丁憂。三十二年,授靖州教授。孝宗初,除諸王宮大小學教授。輪對,論「官當擇人,不當為人擇官。」上喜,制《用人論》賜大臣。淳熙二年,累遷至國子司業兼權起居舍人,進起居郎。

  先是,察官闕,朝論多屬燧,以未曆縣,遂除左司諫。上諭執政:「昨除蕭燧若何?」龔茂良奏:「燧純實無華,正可任言責,聞除目下,外議甚允。」燧首論辨邪正然後可以治,上以外台耳目多不稱職,時宦官甘昪之客胡與可、都承旨王抃之族叔秬皆持節於外,有所依憑,無善狀,燧皆奏罷之。

  時覆議進取,上以問燧,對曰:「今賢否雜揉,風俗澆浮,兵未強,財未裕,宜臥薪嚐膽以圖內治。若恃小康,萌驕心,非臣所知。」上曰:「忠言也。」因勸上正紀綱;容直言;親君子,遠小人;近習有勞可賞以祿,不可假以權。上皆嘉納。擢右諫議大夫,入謝,上曰:「卿議論鯁切,不求名譽,糾正奸邪,不恤仇怨。」

  五年,同知貢舉。有旨下江東西、湖南北帥司招軍,燧言:「所募多市井年少,利犒齎,往往捕農民以應數,取細民以充軍。乞嚴戒諸郡,庶得丁壯以為用。」從之。

  夔帥李景孠貪虐,參政趙雄庇之,台臣謝廓然不敢論,燧獨奏罷之。雄果營救,覆命還任。燧再論,並及雄。雄密奏燧誤聽景孠仇人之言,遂下臨安府捕恭州士人鐘京等置之獄,坐以罪,景孠複依舊職。燧乃自劾,詔以風聞不許,竟力求去。徙刑部侍郎,不拜,固請補外。出知嚴州,吏部尚書鄭丙、侍郎李椿上疏留之,上亦尋悔。

  嚴地狹財匱,始至,官鏹不滿三千,燧儉以足用。二年之間,積至十五萬,以其羨補積逋,諸邑皆寬。先是,宣和庚子方臘盜起,甲子一周,人人憂懼,會遂安令朘士兵廩給,群言恟恟。燧急易令,且呼卒長告戒,悉畏服。城中惡少群擾市,燧密籍姓名,涅補軍額,人以按堵。上方靳職名,非功不予,詔燧治郡有勞,除敷文閣待制,移知婺州。父老遮道,幾不得行,送出境者以千數。

  婺與嚴鄰,人熟知條教,不勞而治。歲旱,浙西常平司請移粟于嚴,燧謂:「東西異路,不當與,然安忍於舊治坐視?」為請諸朝,發太倉米振之。

  八年,召還,言:「江、浙再歲水旱,願下詔求言,仍令諸司通融郡縣財賦,毋但督迫。」除吏部右選侍郎,旋兼國子祭酒。九年,為樞密都承旨。近例,承旨以知閣門官兼,或怙寵招權,上思複用儒臣,故命燧以龍圖閣待制為之。燧言:「債帥之風未殄,群臣多迎合獻諛,強辨干譽,宜察其虛實。」上稱善。除權刑部尚書,充金使館伴。

  十年,兼權吏部尚書。上言廣西諸郡民身丁錢之弊。兼侍講,升侍讀。言:「命令不可數易,憲章不可數改。初官不許恩例免試,今或竟令注授。既卻羨餘之數,今反以出剩為名。諸路錄大辟,長吏當親詰,若死囚數多,宜如漢制殿最以聞。」事多施行。慶典霈澤,丁錢減半,亦自燧發之。

  高宗山陵,充按行使,除參知政事,尋充永思陵禮儀使,權監修國史日曆。十六年,權知樞密院。以年及自陳,上留之,不可,除資政殿學士,與郡。複請閑,提舉臨安府洞霄宮。紹熙四年卒,年七十七。諡正肅。

  孝宗每稱其全護善類,誠實不欺,手書《二十八將傳》以賜。子逵,登淳熙十四年進士第,唱名第四,孝宗曰:「逵才氣甚佳,父子高科,殊可喜。」逵累官至太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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