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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衡傳


  章衡,字子平,浦城人。嘉祐二年,進士第一。通判湖州,直集賢院,改鹽鐵判官,同修起居注。物有掛空籍者,奏請蠲之。又言:「三司經費,取領而無多寡,率不預知。急則斂於民,倉卒趣迫,故苦其難供。願敕三部判官,簿正其數,即有所賦,先期下之,使公私皆濟。」三司使忌其能,出知汝州、潁州。

  熙甯初,還判太常寺。建言:「自唐開元纂修禮書,以『國恤』一章為豫凶事,刪而去之。故不幸遇事,則捃摭墜殘,茫無所據。今宜為《厚陵集禮》,以貽萬世。」從之。

  出知鄭州,奏罷原武監,馳牧地四千二百頃以予民。複判太常,知審官西院。使遼,燕射運發破的,遼以為文武兼備,待之異於他使。歸覆命,言遼境無備,因此時可複山後八州。不聽。

  衡患學者不知古今,纂歷代帝系,名曰《編年通載》,神宗覽而善之,謂可冠冕諸史;且念其嘗先多士,進用獨後,面賜三品服。判吏部流內銓,嘗有員闕,既擬注,而三班院輒用之,反訟吏部。宰相主其說,衡連奏疏與之辨。或曰宰相之勢,恐不可深校,衡不為止,至訴於御前。神宗命內侍偕至中書,宰相見之怒,衡曰:「衡為朝廷法耳。」以狀上請而視之,相悟曰:「若爾,吏部是矣。」乃罪三班。

  未幾,知通進銀台司、直舍人院,拜寶文閣待制、知澶州。神宗曰:「卿為仁宗朝魁甲,寶文藏禦集之處,未始除人,今以之處卿。」衡拜謝。至郡,會官立法禁民販鹽,衡言:「民恃鹽以生,生之所在,雖犯法不顧。空令犴獄日繁,請如故便。」徙知成德軍,坐事免。

  元祐中,曆秀、襄、河陽、曹、蘇州,加集賢院學士,複以待制知揚、廬、宣、潁州,卒,年七十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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