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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常傳


  李常,字公擇,南康建昌人。少讀書廬山白石僧舍。既擢第,留所抄書九千卷,名舍曰李氏山房。調江州判官、宣州觀察推官。發運使楊佐將薦改秩,常推其友劉琦,佐曰:「世無此風久矣。」並薦之。

  熙甯初,為秘閣校理。王安石與之善,以為三司條例檢詳官,改右正言、知諫院。安石立新法,常預議,不欲青苗收息。至是,疏言:「條例司始建,已致中外之議。至於均輸、青苗,斂散取息,傅會經義,人且大駭,何異王莽猥析《周官》片言,以流毒天下!」安石見之,遣所親密諭意,常不為止。又言:「州縣散常平錢,實不出本,勒民出息。」神宗詰安石,安石請令常具官吏主名,常以非諫官體,落校理,通判滑州。歲余複職,知鄂州,徙湖、齊二州。齊多盜,論報無虛日。常得黠盜,刺為兵,使在麾下,盡知囊括處,悉髮屋破柱,拔其根株,半歲間,誅七百人,奸無所匿。徙淮南西路提點刑獄。元豐六年,召為太常少卿,遷禮部侍郎。

  哲宗立,改吏部,進戶部尚書。或疑其少幹局,慮不勝任,質于司馬光。光曰:「用常主邦計,則人知朝廷不急於征利,聚斂少息矣。」常轉對,上七事,曰崇廉恥,存鄉舉,別守宰,廢貪贓,審疑獄,擇儒師,修役法。時役法差、免二科未定,常謂:「法無新陳,便民者良;論無彼己,可久者確。今使民俱出貲則貧者難辦,俱出力則富者難堪,各從其願,則可久爾。」乃折衷條上之。赦恩,蠲市易逋負不滿二百緡者,常請息過其數亦勿取。

  拜禦史中丞,兼侍讀,加龍圖閣直學士。論取士,請分詩賦、經義為兩科,以盡所長。初,河決小吳,議者欲自孫村口導還故處,及是,役興,常言:「京東、河北饑困,不宜導河。」詔罷之。諫官劉安世以吳處厚繳蔡確詩為謗訕,因力攻確。常上疏論以詩罪確,非所以厚風俗。安世並劾常,徙兵部尚書,辭不拜,出知鄧州。徙成都,行次陝,暴卒,年六十四。有文集、奏議六十卷,《詩傳》十卷,《元祐會計錄》三十卷。

  常長孫覺一歲,始與覺齊名,俱受知于呂公著。其論議趣舍,大略多同;所終官職又同;其死,先後一夕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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