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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太素馬尋杜曾傳


  陳太素,字仲華,河南緱氏人。中進士第。嘗為大理詳斷官,入審刑為詳議官,權大理少卿,又判大理事。任刑法二十餘年,朝廷有大獄疑,必召與議。太素為推原人情,以傅法意,眾皆釋然,自以為不及。雖號明習法令,然所論建,亦或有不中。每臨案牘,至忘寢食,大寒暑不變。子弟或止之,答曰:「囹圄之苦,豈不甚於我也。」曆知江陰軍、兗州、明州,有治跡。在大理,耳疾,數求罷,執政以為任職,弗許。累官至尚書兵部郎中,卒。

  太素家行修治,尤喜論刑名。常以為有司議法,當據文直斷,不可求曲當法;求典當法,所以亂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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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同時有馬尋者,須城人。舉《毛詩》學究,累判大理寺,以明習法律稱。曆提點兩浙陝西刑獄、廣東淮南兩浙轉運使,知湖、撫、汝、襄、洪、宣、鄧、滑八州。襄州饑,人或群入富家掠囷粟,獄吏鞫以強盜,尋曰:「此脫死爾,其情與強盜異。」奏得減死,論著為例。終司農卿。

  又有杜曾者,濮州人。為吏號知法,嘗言:「國朝因唐大中制,故殺,人雖已傷未死、已死更生,皆論如已殺。夫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,先王不易之典。律雖謀殺已傷則絞,蓋甚其處心積慮,陰致賊害爾。至於故殺,初無殺意,須其已死,乃有殺名;苟無殺名而用殺法,則與謀殺孰辨?自大中之制行,不知殺幾何人矣。請格勿用。」又言:「近世赦令,殺人已傷未死者,皆得原減,非律意。請傷者從律保辜法,死限內者論如已殺,勿赦。」皆著為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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