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酷吏列傳(4)


  減宣者,楊人也。以佐史無害給事河東守府。衛將軍青使買馬河東,見宣無害,言上,徵為大廄丞。〔正義〕百官表雲大僕屬官有大廄,各五丞一尉也。
  官事辨,稍遷至禦史及中丞。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獄,所以微文深詆,殺者甚眾,稱為敢決疑。數廢數起,為禦史及中丞者幾二十歲。王溫舒免中尉,而宣為左內史。其治米鹽,事大小皆關其手,自部署縣名曹實物,官吏令丞不得擅搖,痛以重法繩之。居官數年,一切郡中為小治辨,然獨宣以小致大,能因力行之,難以為經。中廢。為右扶風,坐怨成信,〔集解〕漢書曰:「成信,宣吏。」
  信亡藏上林中,宣使郿令〔正義〕郿令,今岐州岐縣北,時屬右扶風。
  格殺信,吏卒格信時,射中上林苑門,宣下吏詆罪,以為大逆,當族,自殺。而杜周任用。

  杜周者,〔索隱〕地名也。〔正義〕杜氏譜雲字長孺。
  南陽杜衍人。義縱為南陽守,以為爪牙,舉為廷尉史。事張湯,湯數言其無害,至禦史。使案邊失亡,〔集解〕文穎曰:「邊卒多亡也。或曰郡縣主守有所亡失也。」
  所論殺甚眾。奏事中上意,任用,與減宣相編,更為中丞十餘歲。

  其治與宣相放,然重遲,外寬,內深次骨。〔集解〕李奇曰:「其用罪深刻至骨。」〔索隱〕次,至也。李奇曰:「其用法刻至骨。」
  宣為左內史,周為廷尉,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。上所欲擠者,因而陷之;上所欲釋者,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。客有讓周曰:「君為天子決平,不循三尺法,〔集解〕漢書音義曰:「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。」
  專以人主意指為獄。獄者固如是乎?」周曰:「三尺安出哉?前主所是著為律,後主所是疏為令,當時為是,何古之法乎!」

  至周為廷尉,詔獄亦益多矣。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,不減百餘人。郡吏大府舉之廷尉,〔集解〕如淳曰:「郡吏,郡太守也。」孟康曰:「舉之廷尉,以章劾付廷尉治之。」
  一歲至千餘章。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,小者數十人;遠者數千,近者數百里。會獄,吏因責如章告劾,不服,以笞掠定之。於是聞有逮皆亡匿。獄久者至更數赦〔集解〕張晏曰:「詔書赦,或有不從此令。」
  十有餘歲而相告言,大抵盡詆以不道〔索隱〕大氐盡柢以不道。案:大氐猶大都也。氐音至。
  以上。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,吏所增加十萬餘人。

  周中廢,後為執金吾,逐盜,捕治桑弘羊、衛皇后昆弟子刻深,天子以為盡力無私,遷為御史大夫。〔集解〕徐廣曰:「天漢三年為御史大夫,四歲,太始三年卒。」
  家兩子,夾河為守。其治暴酷皆甚於王溫舒等矣。杜周初徵為廷史,有一馬,且不全;及身久任事,至三公列,子孫尊官,家訾累數巨萬矣。

  太史公曰:自郅都、杜周十人者,此皆以酷烈為聲。然郅都伉直,引是非,爭天下大體。張湯以知陰陽,人主與俱上下,時數辯當否,國家賴其便。趙禹時據法守正。杜周從諛,以少言為重。自張湯死後,網密,多詆嚴,官事浸以秏廢。九卿碌碌奉其官,救過不贍,何暇論繩墨之外乎!然此十人中,其廉者足以為儀錶,其汙者足以為戒,〔集解〕徐廣曰:「一本無此四字。」
  方略教導,禁奸止邪,一切亦皆彬彬質有其文武焉。雖慘酷,斯稱其位矣。至若蜀守馮當暴挫,廣漢李貞擅磔人,東郡彌僕〔索隱〕彌,姓;僕,名。
  鋸項,天水駱璧推鹹,集解徐廣曰:「一作『成』。」〔索隱〕上音直追反,下音減。一作「成」,是也。謂椎擊之以成獄也。
  河東褚廣妄殺,京兆無忌、馮翊殷周蝮鷙,〔索隱〕上音蝮蛇,下音鷙鷹也。言其酷比之蝮毒鷹攫。
  水衡閻奉樸擊賣請,何足數哉!何足數哉!

  〔索隱述贊〕太上失德,法令滋起。破觚為圓,禁暴不止。奸偽斯熾,慘酷爰始。乳獸揚威,蒼鷹側視。舞文巧詆,懷生何恃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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