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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武帝曹操紀(5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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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年夏四月,揚兵河上,擊紹倉亭軍,破之。紹歸,複收散卒,攻定諸叛郡縣。九月,公還許。紹之未破也,使劉備略汝南,汝南賊共都等應之。遣蔡揚擊都,不利,為都所破。公南征備。備聞公自行,走奔劉表,都等皆散。 七年春正月,公軍譙,令曰:「吾起義兵,為天下除暴亂。舊土人民,死喪略盡,國中終日行,不見所識,使吾悽愴傷懷。其舉義兵已來,將士絕無後者,求其親戚以後之,授土田,官給耕牛,置學師以教之。為存者立廟,使祀其先人,魂而有靈,吾百年之後何恨哉!」遂至浚儀,治睢陽渠,遣使以太牢祀橋玄。 【褒賞令載公祀文曰:「故太尉橋公,誕敷明德,汎愛博容。國念明訓,士思令謨。靈幽體翳,邈哉晞矣!吾以幼年,逮升堂室,特以頑鄙之姿,為大君子所納。增榮益觀,皆由獎助,猶仲尼稱不如顏淵,李生之厚歎賈複。士死知己,懷此無忘。又承從容約誓之言:『殂逝之後,路有經由,不以鬥酒只雞過相沃酹,車過三步,腹痛勿怪!』雖臨時戲笑之言,非至親之篤好,胡肯為此辭乎?匪謂靈忿,能詒己疾,懷舊惟顧,念之悽愴。奉命東征,屯次鄉里,北望貴土,乃心陵墓。裁致薄奠,公其尚饗!」】 進軍官渡。 紹自軍破後,發病歐血,夏五月死。小子尚代,譚自號車騎將軍,屯黎陽。秋九月,公征之,連戰。譚、尚數敗退,固守。 八年春三月,攻其郭,乃出戰,擊,大破之,譚、尚夜遁。夏四月,進軍鄴。五月還許,留賈信屯黎陽。 己酉,令曰:「司馬法『將軍死綏』,【《魏書》曰:綏,卻也。有前一尺,無卻一寸。】故趙括之母,乞不坐括。是古之將者,軍破於外,而家受罪於內也。自命將征行,但賞功而不罰罪,非國典也。其令諸將出征,敗軍者抵罪,失利者免官爵。」 【《魏書》載庚申令曰:「議者或以軍吏雖有功能,德行不足堪任郡國之選,所謂『可與適道,未可與權』。管仲曰:『使賢者食於能則上尊,鬥士食於功則卒輕於死,二者設于國則天下治。』未聞無能之人,不鬥之士,並受祿賞,而可以立功興國者也。故明君不官無功之臣,不賞不戰之士;治平尚德行,有事賞功能。論者之言,一似管窺虎歟!」】 秋七月,令曰:「喪亂已來,十有五年,後生者不見仁義禮讓之風,吾甚傷之。其令郡國各修文學,縣滿五百戶置校官,選其鄉之俊造而教學之,庶幾先生之道不廢,而有以益於天下。」 八月,公征劉表,軍西平。公之去鄴而南也,譚、尚爭冀州,譚為尚所敗,走保平原。尚攻之急,譚遣辛毗乞降請救。諸將皆疑,荀攸勸公許之, 【《魏書》曰:公雲:「我攻呂布,表不為寇,官渡之役,不救袁紹,此自守之賊也,宜為後圖。譚、尚狡猾,當乘其亂。縱譚挾詐,不終束手,使我破尚,偏收其地,利自多矣。」乃許之。】 公乃引軍還。冬十月,到黎陽,為子整與譚結婚。 【臣松之案:紹死至此,過週五月耳。譚雖出後其伯,不為紹服三年,而於再期之內以行吉禮,悖矣。魏武或以權宜與之約言;今雲結婚,未必便以此年成禮。】 尚聞公北,乃釋平原還鄴。東平呂曠、呂翔叛尚,屯陽平,率其眾降,封為列侯。 【《魏書》曰:譚之圍解,陰以將軍印綬假曠。曠受印送之,公曰:「我固知譚之有小計也。欲使我攻尚,得以其間略民聚眾,尚之破,可得自強以乘我弊也。尚破我盛,何弊之乘乎?」】 九年春正月,濟河,遏淇水入白溝以通糧道。二月,尚複攻譚,留蘇由、審配守鄴。公進軍到洹水,由降。既至,攻鄴,為土山、地道。武安長尹楷屯毛城,通上黨糧道。夏四月,留曹洪攻鄴,公自將擊楷,破之而還。尚將沮鵠守邯鄲, 【沮音菹,河朔間今猶有此姓。鵠,沮授子也。】 又擊拔之。易陽令韓範、涉長梁岐舉縣降,賜爵關內侯。五月,毀土山、地道,作圍塹,決漳水灌城;城中餓死者過半。秋七月,尚還救鄴,諸將皆以為「此歸師,人自為戰,不如避之」。公曰:「尚從大道來,當避之;若循西山來者,此成禽耳。」尚果循西山來,臨滏水為營。 【《曹瞞傳》曰:遣候者數部前後參之,皆曰「定從西道,已在邯鄲」。公大喜,會諸將曰:「孤已得冀州,諸君知之乎?」皆曰:「不知。」公曰:「諸君方見不久也。」】 夜遣兵犯圍,公逆擊破走之,遂圍其營。未合,尚懼,遣故豫州刺史陰夔及陳琳乞降,公不許,為圍益急。尚夜遁,保祁山,追擊之。其將馬延、張顗等臨陳降,眾大潰,尚走中山。盡獲其輜重,得尚印綬節鉞,使尚降人示其家,城中崩沮。八月,審配兄子榮夜開所守城東門內兵。配逆戰,敗,生禽配,斬之,鄴定。公臨祀紹墓,哭之流涕;慰勞紹妻,還其家人寶物,賜雜繒絮,廩食之。 【孫盛雲:昔者先王之為誅賞也,將以懲惡勸善,永彰鑒戒。紹因世艱危,遂懷逆謀,上議神器,下幹國紀。薦社汙宅,古之制也,而乃盡哀於逆臣之塚,加恩於饕餮之室,為政之道,於斯躓矣。夫匿怨友人,前哲所恥,稅驂舊館,義無虛涕,苟道乖好絕,何哭之有!昔漢高失之于項氏,魏武遵謬於此舉,豈非百慮之一失也。】 初,紹與公共起兵,紹問公曰:「若事不輯,則方面何所可據?」公曰:「足下意以為何如?」紹曰:「吾南據河,北阻燕、代,兼戎狄之眾,南向以爭天下,庶可以濟乎?」公曰:「吾任天下之智力,以道禦之,無所不可。」 【《傅子》曰:太祖又雲:「湯、武之王,豈同土哉?若以險固為資,則不能應機而變化也。」】 九月,令曰:「河北罹袁氏之難,其令無出今年租賦!」重豪強兼併之法,百姓喜悅。 【《魏書》載公令曰:「有國有家者,不患寡而患不均,不患貧而患不安。袁氏之治也,使豪強擅恣,親戚兼併;下民貧弱,代出租賦,衒鬻家財,不足應命;審配宗族,至乃藏匿罪人,為逋逃主。欲望百姓親附,甲兵強盛,豈可得邪!其收田租畝四升,戶出絹二匹、綿二斤而已,他不得擅興發。郡國守相明檢察之,無令強民有所隱藏,而弱民兼賦也。」】 天子以公領冀州牧,公讓還兗州。 公之圍鄴也,譚略取甘陵、安平、勃海、河間。尚敗,還中山。譚攻之,尚奔故安,遂並其眾。公遺譚書,責以負約,與之絕婚,女還,然後進軍。譚懼,拔平原,走保南皮。十二月,公入平原,略定諸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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