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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友濂


  邵友濂,初名維埏,浙江余姚人。嗣父燦,原任漕運總督;友濂由監生報捐員外郎,簽分工部。

  同治元年,燦卒,加恩以本部員外郎儘先補用。

  四年,中乙丑補行辛酉、壬戌兩科鄉試舉人。

  八年,捐戴花翎。

  十年十二月,補工部虞衡司員外郎。

  十三年,以禦史記名。八月,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漢章京,充普陀峪萬年吉地工程監督。

  光緒元年二月,工竣,奏保在任以知府不論雙、單月遇缺前先即選,先換頂戴。

  四年,總署以友濂供差。

  五年,期滿,並辦理交涉及出使各事宜悉臻妥協,奏請撤銷禦史,仍留工部員外郎本缺,在衙門當差。未幾,複奏請俟補知府後,以道員歸候補班前先即補;並請歸道班後,賞加二品銜。十一月,俄國出使大臣吏部侍郎崇厚以友濂年壯才明、通達治體,奏請開去員外郎缺,以道員充頭等參贊;俟差竣後,仍留總署章京上行走:先後均奉俞旨。五年九月,署理俄國欽差大臣。六年八月,奉寄諭:留俄國襄辦通商要件。

  七年三月,出使俄國大臣曾紀澤奏派友濂齎送改訂俄約章程、地圖等件到京;總署王大臣奏准,仍留總理衙門當差。

  八年二月,補授江蘇蘇松太道。

  九年,法、越戰事起,法人以越南為我藩屬,遣兵船進窺臺灣,以牽我師;友濂襄辦台防,偵敵蹤、備軍械、籌餉需,悉心經畫。會法人以和款我,朝廷顧念邦交,諭友濂隨同全權大臣兩江總督曾國荃辦理和約。以議不合,長江戒嚴;有旨著章合才留上海會同友濂鎮撫兵民、加意彈壓,並保護各國商民。旋經江督曾國荃以「體用兼資、堪膺重寄」奏保;十一月,奉會辦援台各事宜之命。

  十一年,中、法和議成,友濂敘功,賞給一品封典。

  十二年正月,派往香港會商開辦洋藥稅厘。二月,由海道入京,與總理衙門商議一切。六月,補授河南按察使。

  十三年四月,遷臺灣布政使。

  十四年,以舉辦清丈地畝出力,賞加頭品頂戴。

  十五年,以感受濕熱疾發,請假內渡就醫。六月,補授湖南巡撫;十一月,兼署湖南提督。十二月,丁本生母憂。

  十七年四月,服闋,補授福建臺灣巡撫。自升授按察使至巡撫臺灣,凡三入覲。

  十九年,以捐立義莊贍族,經禮部奏請,賞禦書匾額一方。

  二十年,恭逢孝欽顯皇后六旬萬壽慶典,交部從優議敘。九月,調補湖南巡撫。內渡抵滬疾作,乞假就醫。

  二十一年四月,以假期已滿、病仍未痊,奏請開缺。

  二十七年,卒於家。

  浙江巡撫聶緝規以聞,諭曰:「前任臺灣巡撫、調署湖南巡撫邵友濂,由部曹外任監司,洊膺疆寄;宣力有年,克勤厥職。茲聞溘逝,軫惜殊深!著照巡撫例賜恤。所有任內一切處分,悉予開複。應得恤典,該衙門查例具奏。」尋賜祭葬。

  ——卷六十三《已纂未進大臣傳》(二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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